GB50513-2009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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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513 -2009 城 市 水 系 规 划 规 范 Code for plan of urban water system 2009 -07 -08 发布 2009 - 12 -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 市 水 系 规 划 规 范 Code for pl an of urban water system GB 50513-2009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9年12月 1日 中国计划出版
2、社 2009 北 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 市 水 系 规 划 规 范 GB 50513-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编 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4层) (邮政编码: 100038 电话: 63906433 63906381)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 世界知识印刷厂印刷 850X 1168毫米 1/32 1.75印张 39千字 2009年11月第1版 2009年11月第1次印刷 印数1 一 10100册 统一书号: 1580177 253 定价:10. 0 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 5 9号 关于发布国家
3、标准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的公告 现批准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B 5 0 5 1 3 - 2009,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 第 4.2. 3、4 .3 .4、5.2.2 ( 4、5 )、5 .3 .2、5 .3 .4、5 .5 .1、6 .3 .1、6. 3 .2、6. 3. 4 条( 款) 为强制 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七月八曰 i 刖 g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 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 准制订、 修订计划的通知 ( 建标1999308号) 要
4、求, 由武汉市城市 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本规范在编制过程 中, 编制组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广泛调查研究, 对城市水系规划的内 容, 城市水系的构成分类、 保护、 利用和相关工程设施协调等方面作 了规定, 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 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 查定稿。 本规范共6章,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总则、 术语、 基本规定、 保护 规划、 利用规划、 涉水工程协调规划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执 行过程中, 请各有关单位结合
5、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 总结经验, 并注 意积累资料, 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武汉f城市规划设计研 究院( 地址: 武汉市三阳路13号, 邮政编码:430014) , 以供今后修订 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 主 编 单 位 :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 编 单 位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珠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刘 奇 志 吴 之 凌 钮 新 强 张 建 新 徐 承 华 邓 颂 征 陈 肃 利 何 梅 吴 建 军 陈 雄 志 冯 一 军 徐 国 新 杜 遂 皇 甫 佳 群 主要审查人员:
6、蔡 汝 元 王 杉 戴 慎 志 吴 明 伟 孙 栋 家 陈 炳 金 章 明 龙 王 呈 发 李 宗 哲 杨 继 孚 孔彦鸿 2术 语 3基本规定. 4保护规划. 4. 1 一般要求 . 4. 2水域保护 . 4 . 3水生态保护. 4.4 水质保护 . 4 . 5滨水空间控制. 5利用规划. 5.1 般要求 . 5. 2水体利用 . 5 . 3岸线利用 . 5 . 4滨 水区 规划布局. 5.5 水系改造 . 6涉水工程协调规划. 6. 1 一般要求 . 6 . 2涉水工程与城市水系的协调 6 . 3涉水工程设施之间的协调 附录A规划编制基础资料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Conten
7、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2 Terms . 3 Basic req uirements . 4 Protec tion pl anning . 4. 1 Generral . 4. 2 Wat er area pro t ect io n . 4. 3 Wat er eco l o gical pro t ect io n . 4. 4 Wat er qu al it y pro t ect io n . 4. 5 Wat er f ro nt s pat ial co nt ro l . 5 Util ization pl anning . 5. 1 Generr
8、al . 5. 2 Wat er bo d y u t il iz at io n . 5. 3 Sho rel ine u t il iz at io n . 5. 4 Lay o u t pl anning o f w at er f ro nt . 5. 5 Rebu il d ing o f w at er s y s t em . 6 Coord ination pl anning with water rel ated projec ts 6. 1 Generral . 6. 2 Co o rd inat io n bet w een w at er rel at ed pro j
9、 ect s and u rban w at er s y s t em . 6. 3 Co o rd inat io n in es t abl is hment s o f w at er rel at ed pro j ect s Appendix A basic Information of pl anning . Expl anation of word ing in this c od e . Ad d ition : Expl anation of provisions. 1 . 0 . 1为促进城市水系及滨水空间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规范 城市水系规划的编制, 制订本规范。
10、1.0 .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水系专项规划及以城市水 系为主要规划对象的相关专业规划。 1. 0 .3城市水系规划的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内构成城市水系的各类 地表水体及其岸线和滨水地带。 1 . 0 . 4城市水系规划应坚持保护为主、 合理利用的原则, 尊重水系 自然条件, 切实保护城市水系及其空间环境。 1 . 0 . 5城市水系规划期限宜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对水系安 全和永续利用等重要内容还应有长远谋划。 1 . 0 . 6城市水系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 行有关标准、 规范的规定以及有关的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 2术 语 2. 0.1 城市水系 urban
11、 water system 城市规划区内各种水体构成脉络相通系统的总称。 2. 0. 2 岸线 shorel ine 指水体与陆地交接地带的总称。有季节性涨落变化或者潮汐 现象的水体, 其岸线一般是指最高水位线与常水位线之间的范围。 2.0.3 生态性岸线 shorel ine for ec ol ogy 指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而保留的自然岸线。 2. 0. 4 生产性岸线 shorel ine for produc tion 指工程设施和工业生产使用的岸线。 2.0.5 生活性岸线 shorel ine for ac tivity 指提供城市游憩、 居住、 商业、 文化等日常活动的岸线。 2.
12、0.6 滨水区 waterfront 在空间上与水体有紧密联系的城市建设用地的总称。 2.0.7 水域控制线 c ontrol l ing l ine for waters 水域的边界界限。 2.0.8 滨水绿化控制线 c ontrol l ing l ine for waterfront greening 水域控制线外滨水绿化区域的界限。 2.0.9 滨水建筑控制线 c ontrol l ing l ine for waterfront arc hitec - 滨水绿化控制线外滨水建筑区域界限, 是保证滨水城市环境景 观的共享性与异质性的控制区域。 3基本规定 3 . 0 . 1城市水系规划
13、的水系保护、 水系利用和涉水工程设施协调, 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立城市水系保护的目标体系, 提出水域、 水质、 水生态和 滨水景观环境保护的规划措施和要求; 2完善城市水系布局, 科学确定水体功能, 合理分配水系岸 线, 提出滨水区规划布局要求; 3协调各项涉水工程设施之间以及与城市水系的关系, 优化 各类设施布局。 3. 0. 2编制城市水系规划时, 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安全性原则。充分发挥水系在城市给水、 排水和防洪排涝 中的作用, 确保城市饮用水安全和防洪排涝安全; 2生态性原则。维护水系生态环境资源, 保护生物多样性, 改 善城市生态环境; 3公共性原则。水系是城市公共资源, 城市水
14、系规划应确保 水系空间的公共属性, 提高水系空间的可达性和共享性; 4系统性原则。城市水系规划应将水体、 岸线和滨水区作为 一个整体进行空间、 功能的协调, 合理布局各类工程设施, 形成完善 的水系空间系统。城市水系空间系统应与城市园林绿化系统、 开放 空间系统等有机融合, 促进城市空间结构的优化; 5特色化原则。城市水系规划应体现地方特色, 强化水系在 塑造城市景观和传承历史文化方面的作用, 形成有地方特色的滨水 空间景观, 展现独特的城市魅力。 3 . 0 . 3城市水系规划的对象宜按下列规定分类: 1水体按形态特征分为江河、 湖泊和沟渠三大类。湖泊包括 湖、 水库、 湿地、 塘堰, 沟渠
15、包括溪、 沟、 渠; 2水体按功能类别分为水源地、 生态水域、 行洪通道、 航运通 道、 雨洪调蓄水体、 渔业养殖水体、 景观游憩水体等; 3岸线按功能分为生态性岸线、 生活性岸线和生产性岸线。 3 . 0 . 4编制城市水系规划应充分收集与水系相关的资料, 并应进 行下列评价: 1城市水系功能定位评价, 应从宏观上分析水系在流域、 城市 空间体系以及在城市生态体系中的定位; 2水体现状评价, 应包括水文条件、 水质等级与达标率、 水系 连通状况、 水生态系统多样性与稳定性、 保护或改善水质的制约因 素与有利条件、 水系利用状况及存在问题; 3岸线利用现状评价, 应包括各类岸线分布、 基本特征
16、和利用 状况分析、 岸线的价值评价; 4滨水区现状评价, 应包括滨水区用地现状、 空间景观特征及 价值评价; 5根据水系的具体情况, 可进行交通、 历史、 文化等其他方面 的评价。 3 . 0 . 5编制城市水系规划的基础资料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保护规划 4.1 一 般 要 求 4 . 1 . 1城市水系的保护应包括水域保护、 水生态保护、 水质保护和 滨水空间控制等内容, 根据实际需要, 可增加水系历史文化保护和 水系景观保护的内容。 4.1. 2城市水系保护规划应体现整体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原 则, 保护水系的完整性, 明确重点保护的水域、 保护的重点内容。 4 . 1 . 3城市水
17、系保护规划提出的保护措施应结合城市的特点, 因 地制宜, 切实可行。 4 . 2水 域 保 护 4 . 2 . 1水域保护应明确受保护水域的面积和基本形态, 提出水域 保护的控制要求和措施。 4. 2. 2受保护水域的范围应包括构成城市水系的所有现状水体和 规划新建的水体, 并通过划定水域控制线进行控制。划定水域控制 线宜符合下列规定: 1有堤防的水体, 宜以堤顶临水一侧边线为基准划定; 2无堤防的水体, 宜按防洪、 排涝设计标准所对应的洪( 高) 水 位划定; 3对水位变化较大而形成较宽涨落带的水体, 可按多年平均 洪(高)水位划定; 4规划的新建水体, 其水域控制线应按规划的水域范围线划
18、定。 4 . 2 . 3水域控制线范围内的水体必须保持其完整性。 4 . 2 . 4在满足水体主要功能的前提下, 可根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的系统规划布局合理调整水域控制线, 各水体调整后的控制水域面 积不宜小于其现状的水域面轵。 4 . 2 . 5位于城市中心区的水体, 应依据水域控制线确定水域控制 点, 作为水域控制的依据。 4 . 3水生态保护 4 . 3 . 1水生态保护应包括划定水生态保护范围、 提出维护水生态 系统稳定与生物多样性的措施等内容。 4 . 3 . 2珍稀及濒危野生水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域和有保护价值的 自然湿地应纳入水生态保护范围, 并应根据需要划分核心保护范围 和非核心
19、保护范围。 4 . 3 . 3已批准为各级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的, 其水生态保护范 围按批准文件确定的保护范围划定;其他水生态保护范围的划定, 应满足受保护对象的完整性要求, 并兼顾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 产、 生活的需要。 4 . 3 . 4水生态保护应维护水生态保护区域的自然特征, 不得在水 生态保护的核心范围内布置人工设施, 不得在非核心范围内布置与 水生态保护和合理利用无关的设施。 4 . 3 . 5未列入水生态保护范围的水体涨落带, 宜保持其自然生态 特征。 4 . 4水 质 保 护 4 . 4 . 1水质保护应明确城市水系水质保护的目标和制定水质保护 的措施。 4 . 4 . 2水质
20、保护目标应根据水体规划功能制定, 满足对水质要求 最高的规划功能需求, 并不应低于水体的现状水质类别。 4. 4. 3制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应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划, 与水环境功 能区划确定的水体水质目标不一致的应进行专门说明。 4 . 4 . 4同一水体的不同水域, 可按照其功能需求确定不同的水质 保护目标。 4 . 4 . 5水质保护工程应以城市污水的收集与处理为基本措施, 并 包括面源污染和内源污染的控制与处理, 必要时还可包括水生态修 复措施。 4 . 5滨水空间控制 4 . 5 . 1滨水空间控制应保护水系的滨水空间资源, 并应包括下列 内容: 1在水域控制线外控制一定宽度的滨水绿化带, 滨
21、水绿化带 的范围应通过划定滨水绿化控制线进行界定; 2在滨水绿化带外控制一定区域作为滨水建筑控制区, 滨水 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通过划定滨水建筑控制线进行界定。 4 . 5 . 2滨水绿化控制线应按水体保护要求和滨水区的功能需要确 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陆域和水生态保护范围的陆域 应纳人滨水绿化控制区范围; 2有堤防的滨水绿化控制线应为堤顶背水一侧堤脚或其防护 林带边线; 3无堤防的江河、 湖泊, 其滨水绿化控制线与水域控制线之间 应留有足够空间; 4沟渠的滨水绿化控制线与水域控制线的距离宜大于4m; 5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滨水绿化控制线应按现有滨水空间 格局因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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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50513-2009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gb50513 城市 水系 规划 计划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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