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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新建改造PPP项目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第4条 特许经营权4.1 特许经营权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的权利,以使乙方对本项目进行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取得项目收益,并同时承担项目风险及相关费用。 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 在特许经营期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就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出租、质押或其它任何处置。针对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的处置,仅限于本项目的融资担保范所需。4.2 特许经营年限 根据本项目前期测算,结合行业合理利润考虑,本项目特许经营期暂定为15年(含2年建设期),即从201 年 月 日至2
2、0 年 月 日。建设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运营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等相关部门每年对乙方进行审计考核,跟踪项目进展情况,每三年按PPP项目要求对项目进行评估,分析项目运行情况,推动管理目标的完成,根据考评结果,确定下一步合作管理目标,并根据当时客观条件的变化协商调整协议的相关条款。4.3 对特许经营的基本要求(1)本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2) 甲方对于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对于项目的建设、运营及移交等事项全面行使监管权;对于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对于项目的建设、运营及移交过程中所发生的重大事项行使审批权(即乙方必须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
3、可实施)。“重大事项“是指关于项目资产处置、融资方案、建设成本、资产重组、重大涉诉等足以影响项目建设、运营等重大事项。4.4 唯一性 甲方授权乙方为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及经营主体,独占性的行使相关权利并独立承担风险及费用,本授权为独家授权。4.5 起算日特许经营期从甲乙双方正式签订书面的特许经营协议之日起算。 第5条 项目实施前提条件5.1甲方项目实施的前提条件(1)甲方已获台安县人民政府或相关权力部门授权管理本项目,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及义务; (2)甲方已经获得本协议应由甲方在生效日期前获得的所有批准; (3)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应完全属实,如甲方被证实在作出声明时
4、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5.2乙方项目实施的前提条件(1)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的合法机构,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其它项目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2)乙方已经获得本协议应由乙方在生效日期前获得的所有批准; (3)乙方已根据协议中规定购买了保险、且保单已生效,并向甲方提交了有关合同复印件;(4)乙方已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5)乙方已经完成融资交割,确保项目资金的稳定性与持续性;(6)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5.3
5、履约保障和保险 5.3.1 履约保证金金额 为确保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履行相关义务和承诺,并稳定、达标地运行本项目,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按照规定履行应承担的义务。(1)建设期间履约保函占总投资额的3%,即金额为940 万元整,主要用于担保乙方在建设期能够按照协议约定的施工标准、施工进度等条款进行建设,并且能够按时完工。该保函的有效期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到建设期结束。乙方需在正式签订书面的特许经营协议前 日内向甲方出具该履约保函。(2)运营期间履约保函占总投资额的2%,即金额为620万元整,该保函的有效期从运营期开始之日到特许经营期届满止。乙方需在开始运营日前 日内向甲
6、方出具该履约保函。(3移交期间履约保函占总投资额的1%,即金额为310 万元整,主要担保项目移交的相关事宜。该移交保函担保至乙方将项目所涉资产全部移交完毕,并办理完资产受让手续之日。乙方需在项目正式开始移交前12个月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以上履约保函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10%,受益人为甲方。(4)递交方式:银行履约保函5.3.2 兑取履约保函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如拒绝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存在不作为的情形时,甲方可以提取履约保函金额作为违约金、支付费用或用于弥补损失,但不能挪作他用。乙方应在兑取后的 日内恢复履约保函的数额,并向甲方提供履约保函已恢复的证据。5.3.3 不当兑取履约保函如果甲方兑取了
7、乙方提交的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期履约保函、移交期履约保函的款项,之后乙方通过诉讼方式确定甲方无权兑取,甲方应退还兑取的金额,并应补偿乙方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以及支付自兑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该利息按当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5.4乙方保险义务乙方在充分评估本项目投资和运营风险后,应根据中国的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购买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保险险种。乙方应遵照可保风险均应投保的原则进行投保。其购买保险后,应将保险合同复印件交甲方备案。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自费购买相关保险。保险的受益人为乙方。第6条 付费方式及标准6.1
8、付费方式由于本项目性质为公益性项目,主要通过获得政府付费来补偿经营成本、还本付息(若有)、回收投资、应缴税金并获取投资回报;政府在特许经营期内每年向乙方进行付费,确保乙方能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政府支出责任纳入中长期财政预算,并经人大决议批复。政府付费包括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6.2可用性服务费可用性服务费指乙方为实现本项目建设符合法律及协议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而需要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总投资、融资成本等其他有必要的合理回报,在运营期内,可用性服务费不作调整。 6.3运维绩效服务费运维绩效服务费指乙方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之目的提供的符合协议规定的绩效
9、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本项目的运营成本及必要的合理回报。运维绩效服务费根据运营期内的通货膨胀情况(主要指水费、电费、维护费等),设定相应的调价周期及触发机制。常规调价在运营年以三(3)年为周期,若前述调整因素中的一项或多项成本变动幅度超过10%的,则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启动调价程序,由甲方相关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调价。6.4支付流程每年支付1次,乙方应于当年运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当期运营报告和自评报告,甲方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运维绩效的情况考评,考评合格的,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可用性服务费和绩效服务费;考评不合格的,资金支付顺延或暂停。如遇春节假
10、日,甲方的考评或支付将适当顺延。第7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7.1 甲方的权利(1)审定本项目建设标准(包括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根据需要或法律变更情况对已确定的建设标准进行修改或变更。(2)制定运营期的运营及绩效考核标准,运营期内,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范性文件,对运营标准进行变更。(3)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在建设期及运营期,有权出入项目设施场地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测试,并在特定情形下介入项目的建设和运营;(4)有权要求乙方报告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相关信息,审查由乙方制作的任何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拟定的营运方案等)并提出意见;(5)如果发生乙方违约的情况,有
11、权要求乙方纠正违约、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或要求赔偿损失并采取协议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直至提前终止协议;(6)在发生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紧急事件时,有权统一调度、临时接管或依法征用本项目设施;(7)在出现本协议19.1条的情形时,有权临时接管或选择其他的应急预案,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8)运营期满,有权无偿取得乙方的资产或指定第三方实际受让移交资产;(9)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有权对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行业监管,以及对本项目涉及的配套设施的运营、维护进行监管;(10)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和后期评价; (11)有权针对本协议4.3条款所涉及的重大事项行使一票否决权,即乙方
12、需将上述重大事项书面报送甲方,待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12)在乙方拒绝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存在不作为情形时,有权提取履约保函,作为违约金、支付费用或用于弥补损失。(1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甲方应享有的权利。7.2 甲方的义务(1)有义务保持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有效,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在特许经营期内,除法律规定及特许经营协议内容规定,不可以任何方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权的期限及授权范围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行使;(2)有义务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以及与
13、履行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优惠;(3)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或补助;(4)有义务为乙方在建设施工时协助输送建设所需的水、电、气到项目施工地点,并提供的一些便利条件,如提供临时用地、办理道路施工许可证等;(5)有义务协助乙方获得项目相关审批,并在运营期间协助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6)因甲方原因或要求导致项目建设投资或运营维护成本增加时,有义务给予乙方合理补偿;(7)因甲方原因或要求项目提前终止时,根据本协议对乙方进行补偿;(8)甲方依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应不合理地干预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营和维护。第8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8.1乙方主要权利和义务(1
14、)筹集本项目建设所要求的资金投入,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保证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在本协议之前完成融资交割;(2)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独家拥有甲方授予的特许经营权;(3)本项目如在后续经营期因服务范围不足及服务质量要求提高等情况发生,需对本项目进行改扩建或新增公用设施进行投资的,同等条件下甲方可优先考虑与本项目项下的社会资本方合作;(4)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并及时足额的缴纳相关保险;(5)有义务加强项目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项目设施完好且正常运行;(6)按照本协议的要求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并负责定期向甲方报告,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7)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
15、在特许经营期内不得对特许经营范围之外的项目进行投资或从事与本项目不相关的其它经营活动;(8)有义务在作出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后及时向甲方备案;(9)有义务承担购买和维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建设期间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及移交维修保函;(10)有义务将本协议4.3条款所涉及的重大事项提前书面报送甲方,待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11)对乙方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担保、融资、借款、股权转让、租赁、出借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才可实施;(12)有义务每5年对楼主体进行一次大修;(13)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之内(含第五年)乙方股东不得转让其股权, 五年之后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16、,乙方股东才可以转让其股权。(14)乙方股东的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保证该变更不影响乙方对于本项目正常建设及运营。(15)在特许经营期满,乙方需将项目所涉及的全部资产无偿、完整的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1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甲方应享有的权利。8.2文件保密权乙方应对本项目所涉的合同文本、施工图纸、采购文件、项目公司决议等全部文件进行完整归档保存。甲、乙双方对上述有关本项目的所有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协议、议案等文件均应予以保密。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但不包括与项目进展有
17、关的非敏感信息),在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条件下,在特许经营期期满之后的2年期间不得将有关内容泄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项目之外的用途,但是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除外。本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8.3劳动安全义务乙方应遵守现行的劳动保护法规,尊重职工的权利和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及有关标准。8.4项目文件的协调义务乙方应确保融资文件、乙方章程、本协议项下的保险单以及由乙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其它合同都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且都不能妨碍本协议的履行。8.5缴纳税金、关税及收费义务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缴纳所有税金、关税及行政性收费。8.6对承包商的责任乙方雇用任何承包商进行项目施工,不应解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承包商为本协议目的的所有作为或不作为视同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8.7知识产权的赔偿处理乙方应对本项目在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中可能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而引起的诉讼负责应诉和赔偿。8.8保险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按5.4条的规定购买保险,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本协议所要求的保险,甲方可以选择从履约保函款中兑取需支付保险费相应的金额来购买上述保险,若甲乙双方最终都未购买上述保险,则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