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旧对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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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旧法旧法新法新法 注注:红色是不同红色是不同,蓝色是相近蓝色是相近,绿色是法规上绿色是法规上、下矛盾下矛盾。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 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 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 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
2、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 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 用本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 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 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 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
3、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 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 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 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 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 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 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 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 省、自治
4、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 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旧法旧法新法新法 注注:红色是不同红色是不同,蓝色是相近蓝色是相近,绿色是法规上绿色是法规上、下矛盾下矛盾。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 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 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 查通则和细则。 第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通则
5、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 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 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 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 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 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 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
6、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 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 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 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 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 设,推进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 办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提高办事 效率。 第二章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第二章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
7、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 体资格。 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 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 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 业合作组织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旧法旧法新法新法 注注:红色是不同红色是不同,蓝色是相近蓝色是相近,绿色是法规上绿色是法规上、下矛盾下矛盾。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 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 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 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
8、品,酒类, 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 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 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 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 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 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 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 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 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婴幼儿配
9、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 品类别进行调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 别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 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 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 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 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
10、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 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 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 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 、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 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 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 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 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 、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 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
11、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 的规章制度。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旧法旧法新法新法 注注:红色是不同红色是不同,蓝色是相近蓝色是相近,绿色是法规上绿色是法规上、下矛盾下矛盾。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 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 、不洁物。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 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 、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
12、地县级以上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 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 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 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专职或
13、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 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 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 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五条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 剂生产许可。 第十五条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
14、添 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 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 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旧法旧法新法新法 注注:红色是不同红色是不同,蓝色是相近蓝色是相近,绿色是法规上绿色是法规上、下矛盾下矛盾。 第十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 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15、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 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及布局图;(三)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 等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 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 书等材
16、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 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 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由申请人按照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自主 选择其中一个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告 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审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 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
17、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 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 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 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 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 关申请; 旧法旧法新法新法 注注:红色是不同红色是不同,蓝色是相近蓝色是相近,绿色是法规上绿色是法规上、下矛盾下矛盾。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 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 期。 (三)申请
18、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 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 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 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 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 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 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 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 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 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 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
19、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 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 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 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 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 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 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0、,并告 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审查与决定第三章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 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 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 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 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旧法旧法新法新法 注注:红色是不同红色是不同,蓝色是相近蓝色是相近,绿色是法规上绿色是法规上、下矛盾下矛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 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
21、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 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检验合格报告、复配食品添加 剂组成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应当按照 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 更许可的,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 检验报告。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 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报告和复 配食品添加剂配方等。试制食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 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 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
22、品生产许可现 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 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 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现场核查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根据需要可以聘请 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 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 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 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 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 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 核查。 申请保健
23、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 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或者产品配方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项 目,可以不再重复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 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现 场核查原则上不得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 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 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旧法旧法新法新法 注注:红色是不同红色是不同,蓝色是相
24、近蓝色是相近,绿色是法规上绿色是法规上、下矛盾下矛盾。 第二十一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 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 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 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 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 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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