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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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办法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十七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安排建设用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依据城市规划。没有编制规划的地区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八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年度城市建设用地计划的制定。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和年度城市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城市建设用地总量进行宏观控制。第八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控制城市人口规模,引导城市的发展方向,优化产业结构。控制城市人口规模应当遵循优先发展新区、控制旧城改造规模、旧城改造与新区发展相结合的
2、原则。建设用地的安排应当有利于合理疏散旧城区人口,使城市人口主要流向新区,并使其分布与城市总体规划布局要求相一致。第九十条 居住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城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除本章规定可以划拨方式用地取得建设用地的情形外,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他类型零星建设用地。第九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负责受理建设用地规划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项目,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并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批后管理,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名称、用地性质、用地位置、界限、用地面积、规划设计条件的变更和建设用地规
3、划许可证的延期使用等。第九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用地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二)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选址申请后,经核实资料、核查规划、现场踏勘、征求专业管理部门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的,在四十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 申请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二) 申请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和其他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规定上报市人民
4、政府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四十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附件。附图附件包括:规划用地坐标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及其它文件。 以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或者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须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与要求按照本章第三、四节的规定办理。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管理第九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规划区内的大中型工程项目或者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第九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选址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持计划部
5、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选址申请报告(说明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项目工艺要求和平面布置要求)等相关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选址申请后,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核查规划、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经审核同意选址申请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选址申请的,予以书面答复。第九十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名称、用地性质、选址的位置、用地范围、面积及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第九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定凭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年内,必须向城市规
6、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建设项目。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管理第九十八条 以划拨方式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原件;(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四)计划部门批准的投资立项批文,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五)总平面布置图;(六)地形图一式四份;(七)环保、交通、消防、民航等有关专业部门的意见;(八)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九十九条 以招标、拍卖方
7、式或者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三)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转让合同;(四)地形图一式四份。第一百条 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三)需要在其用地上建设新的建(构)筑物或者对原建(构)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的计划投资立项批文;(四)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和土地房管部门核发的用地批文、产权资料;(五)地形图一式
8、四份。第一百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核实有关材料、提出具体意见和规划要求,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给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本细则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情形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直接审批。第一百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包括建设用地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用地位置、用地面积、用地红线图、用地界点坐标、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要求。第一百三条 规划设计条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附件,用以控制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并规定公建配套设施和城市景观要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
9、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总建筑面积、人口密度、住宅户数、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率、需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开发期限及其他要求。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核发。第一百四条 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具体指标应当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城市规划依法调整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相应变更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第一百五条 建设单位由于单位合并、撤销、单位名称依法改变,或者因房地产开发成立项目公司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单位名称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有关资料和批文后给予办理。其他需要变更用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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