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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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新建道路一般应当实行统一的城市道路断面、路网间距、道路退让距离,保障城市道路建设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本市城市道路标准断面形式、道路网间距,应当符合附表3-9有关要求。特殊道路的道路断面,可按城市规划要求另行确定。第五十七条 建(构)筑物临规划高速公路、快速路、轨道交通、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内环路及其联络线、城市高架路、其他规划路边线退让距离标准如表5-2。上述建筑物退让范围内应当布置绿化,不得建设永久性或者临时性建(构)筑物。如需设置交通附属设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第五十八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主干道及干道的平叉口,应当根据
2、车流量、流向等实际需要,增设左转弯、右转弯专用车道,设置方向岛和划线渠化,实现渠化交通;(二)城市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按道路红线控制):主干道为20米至30米;次干道为15米至20米,一般道路为10米至15米;(三)应当合理设计道路交叉口的交叉方式,按城市高速公路、快速路、对外出口道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五类道路的不同要求,确定不同城市道路的立交形式,如表3-10;(四)城市主、次干道或者主要公路(国道、省道)与铁路的交叉口,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立交,以确保交通顺畅和交通安全。第五十九条 在三块板断面或者中央设置隔离带的城市主、次干道上,应当根据交通和城市景观需要建设人行天桥或者隧道。未
3、实施人行天桥或者隧道建设的地段,应当在相距150米至500米处设置人行横道。第六十条 在城市主次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行车路口和车辆出入口,大型公共建筑和有大量车辆出入的用地单位的车辆出入口,应当尽量在相邻次级道路或者专用道路上开设,并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十一条 应当按社会停车场专项规划加强社会停车场的建设,社会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一般地区不应当大于300米,最大不超过500米。每个停车场(库)规模确定为100至150个停车泊位,特殊地区可适当增大规模。第六十二条 在各级道路的人行道范围内设置公交候车亭、公用电话亭、电讯杆、交通标志牌等构筑物应当报城市规划部门审批,不得影响人行
4、道功能,保证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小于3米,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出入口应当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应当右转出入车道;(二)出入口应当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米以上;(三)总车位少于50个的停车场(库),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即不小于7米;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得少于两个;每个出入口净宽度,小车停车库不少于5.5米,大车停车库不少于7米;300个停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得少于三个,出口和入口应当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2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第六十四条 公交总站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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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 道路交通 规划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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