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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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规划区内的大中型工程项目或者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第八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选址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持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选址申请报告(说明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项目工艺要求和平面布置要求)等相关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八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选址申请后,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核查规划、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经审核同意选址申请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选址申请的,予以书面答复。第九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名称、用地性质、选址的位置、用地范围、面积及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第九十一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定凭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年内,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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