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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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设计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 建筑工程除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设计规定、规范以及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3条、第34条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 城市重要地区的建筑和大中型建筑,应当符合该地区的城市设计,有其特色和时代气息,应当同步进行环境设计、灯饰设计和户外广告设置设计;环境设计包括建设用地内的道路、绿化、小品、室外地面铺砌、路灯等;(二) 重要建筑和大型建筑应当有建筑环境评估和交通评估,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三) 建筑布局和体量,应当与周边道路走向、建筑布局和建筑环境相协调;(四) 建筑外墙的饰面材料,应当与城市建设发展和城市地区环境相适应当。鼓励采
2、用新型外墙饰面建筑材料;(五) 公共建筑一般应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集中空调系统的冷却设备应当设在室内或者楼顶天面;规划允许设在裙房天面的,必须有遮挡设施,并将安装位置和遮挡设施设计标绘在设计图上;规划允许建筑设置室外空调器的,其形式和安装位置应当统一;城市重要地区和临城市30米及其以上规划道路的,还应当有统一的遮挡设施。室外空调器统一的安装位置和遮挡设施设计,应当标绘在设计图上;(六) 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如临路一侧布置有厨、厕和电房、泵房、锅炉房等附属设施的,其立面设计必须统一、协调;(七) 建筑物的屋面应作为建筑物第五立面进行专项设计,采用造型新款、有利美化、绿化并能遮蔽空调冷却塔等屋面设备
3、的形式。上人屋面应考虑人的活动与绿化的有机结合。不上人屋面应对其硬质铺装及色调进行统一设计。(八)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应增强建筑和环境的可识别性,针对不同功能场地和空间制约,创造构思新颖、风格独特的建筑作品。住宅小区内各组团的建筑设计既要统一也要变化,应在体形和色调组合等各方面加强可识别性。城市重要地区的建筑、大中型和重要的建筑以及临15米以上规划道路的建筑,各类管线应当设于室内,国家规范规定必须设于室外的,应当有遮挡设施,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九) 城市重要地区的建筑、大中型和重要的建筑以及临15米以上规划道路的建筑,各类管线应设于室内,国家规范规定必须设于室外的,应有遮挡设施,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4、;(十) 建筑物的安全防护设施只允许在窗的内侧设置,不得在阳台、走廊设置防护网;因特殊功能需要必须设置的,应当统一设计,并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十一) 化粪池设在室外的,不宜在临15米以上城市规划道路一侧设置;临用地红线一侧设置的,其外缘距用地红线应当不少于1米;(十二) 地下室设有通风井、排烟井等设施的,一般应当从地面以上的建筑物室内引至室外,其通风口、排烟口等不得凸出外墙墙体。规划允许设置在室外的通风井、排烟井等设施,应当有绿化等遮挡设施。第八十八条 建筑工程宜南北朝向布置。建筑物的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南北朝向:建筑平面的长边或者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方向或者由正南北方向偏东(
5、西)在45以内; (二)东西朝向:建筑平面的长边或者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方向或者由正东西方向偏南(北)在45以内。第八十九条 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确定:(一)平屋面:自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屋面顶设有附属建筑且附属建筑其中单边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1/2的,或者两个以上附属建筑同一单边累加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1/2的,建筑高度为自室外地坪至附属建筑顶; (二)坡屋面:自室外地坪至檐口; (三)城市空间保护地区对建筑高度有制约的,一律自室外地坪至天面附属建(构)筑物顶。第九十条 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根据不同城市密度分区、使用性质和建筑高度、朝向、体型以及交通、消防等要求综合
6、确定。 (一)单位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规定如表5-1; (二)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自身一方建筑间距,三层的南北向不小于2米,东西向不小于1米;二层的南北向不小于1米,东西向不小于0.5米。以上最小间距内不得外飘任何建(构)筑物,达不到规定要求,及在30米以上规划路边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重要地区及近期建设地段的城市居民住宅,应当按规划进行成片改造;暂时难以成片改造的,只能原状维修; (三)非民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有关专业管理要求确定;民用与非民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民用与非民用混合使用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择宽确定。第九十一条 临规划道路的建筑工程,距规划
7、道路边线应当有一定退让间距。建筑工程临路退让间距规定如表5-2。临路退让间距范围应当用作人车流集散及绿化,不得设车辆出入地下层起坡车道;规划允许建筑物出入口处的台阶可在临路退让间距范围设置的,其外伸台阶的宽度应当小于2米;规划允许向临路退让间距范围飘出裙房、阳台等建(构)筑物的,其底部与室外地坪之间的净高应当不少于4.5米。商业街的临路退让间距范围应当按人行道要求铺砌。 临城市道路和高架路的游乐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医院以及设有金融中心、商业中心、会议厅等人车流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100米及其以上建筑工程的临路退让间距,按交通规划评估和其评审意见确定,一般应当不少于10米;人车流
8、量大的,应当同步设人车流集散广场。 临城市规划河涌、城市基础设施等建筑工程的建筑位置控制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具体情况确定。第九十二条 建筑工程临路一侧的退让,根据建筑间距要求和退让间距要求择宽确定。第九十三条 净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工程允许最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规定如表5-3、5-4、5-5、5-6。第九十四条 净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一、二类工业用地和普通仓库用地,其生产厂房、仓库建筑工程允许最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规定如表5-8、表5-9。并应当综合考虑配建相应的道路、消防通道、停车场、装卸场和绿地等。第九十五
9、条 将居住和公共建筑的首层或者二层部分建筑面积无偿提供给城市作社会公众通道、人流集散场地等城市公用开放空间的,除提供的公用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列入计算容积率外,可给予提供首层的城市公用开放空间部分建筑面积的35倍、二层的城市公用开放空间部分建筑面积的2倍建筑面积为容积率奖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补偿其建设用地内的城市规划道路并无偿提供作城市规划道路建设用地的,可给予提供用于城市规划道路部分用地面积的2倍建筑面积为容积率奖励。但任何情况下,奖励的容积率不得超过以全部净建设用地计算的允许最大容积率的20%。第九十六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环境及绿地必须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建设。第九十七条 设有裙房的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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