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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园林绿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 各类不同性质的城市建设用地的绿地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各级居住区的绿地率应当不低于30,在旧城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25;(二)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在新城区的,绿地率不低于45;在旧城区的,绿地率不低于40;(三) 高等院校、机关团体等单位,在新城区的,绿地率不低于40;在旧城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四)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绿地率不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小于50米的防护林带;(五)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率不低
2、于30;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绿地率不低于20;(六)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绿地率不低于20;(七)主干道规划红线内,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规划红线内,绿地率不低于15;(八)其它建设项目,在新城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在旧城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5。第八十八条 城市防护绿地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干道规划红线外两侧建筑物的退让地带和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的不准建筑区,除按城市规划设置人流集散场地外,均应当用于建造隔离绿化带;(二)在城市高速公路和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应当进行绿化;(三)铁路沿线两侧建筑物退让范围内应当建设绿化隔离带;(四)单回或者多回共塔的高压线
3、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的宽度,500千伏的不少于60米;220千伏的不少于36米;110千伏的不少于24米;(五)沿规划河涌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6米,江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30米;水源涵养林带宽度各不少于100米。第八十九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范围包括特别保护范围和控制保护范围。特别保护范围边界线外侧垂直距离20米范围内为防护控制带,在此范围内不得新建任何建(构)筑物。特别保护范围内,经批准新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布局、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必须与周围景观和环境协调,在特别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工矿企业、货运站场、宾(旅)馆、别墅、住宅区、度假区、开发区、仓库、医院、疗(休)养院、学
4、校、集市、射击场、操场、运动场、跑马场、游乐场、狩猎场、商用微波塔架和其它与风景游览无关的项目。在控制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影响或者破坏景观景物、污染环境、阻塞交通、妨碍游览活动、破坏生态环境和危及防火安全的建设工程项目。经批准新建的建(构)筑物,其高度控制在15米以内。第九十条 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城市北部地区设防护林带;在流溪河两岸,设绿化隔离林带,宽度控制一般为100至300米,以加强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环境的保护。第九十一条 应当严格保护城市公园用地。现有公园应当加强绿化,完善设施;新区应当加快城市公园的建设,新区综合性公园按1000-1500米的服务半径和20至50公顷用地规模进行规划布局
5、;市区现有苗圃应当改建为城市公园,城市生产绿地向中、远郊发展。第九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的地面和地下空间建设与绿化性质无关项目;严禁在风景区和旅游区进行开山、采石、取土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严格保护名木古树。除30米以上城市干道和主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经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移植(包括截枝)名木古树外,其余建设工程均应当避让名树古木,距树木主干(包括主支杆)不少于5米。禁止侵占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地面空间上建设与绿化性质无关项目。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利用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的,必须确保满足地下管线敷设、化粪池设置要求,并应当保障其地面绿化效果。利用居住区公共绿地及公共设施所属绿地地下空间或者单位附属集中绿地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其室外地坪标高以下覆土深度应当不少于2米;利用居住区宅前宅后绿地及单位附属零星绿地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其室外地坪标高以下覆土深度不少于0.6米。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使用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地下空间的,其地下空间只能用于建设停车场(库)。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