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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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后,方可办理其它专业管理验收和综合验收。但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十八条 城市雕塑、纪念碑、牌坊、亭、廊、榭,以及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立面的装修工程,可以不申请规划验收。 第八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接水、接电、供气、工程结算、入户、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权登记,并不得投入使用。 用于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必须与城市规划部门核定的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相符合。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九十条
2、建设工程申请规划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工程完工后,申请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和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向市、县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城市勘测单位申请规划验收测量。其中,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敷线后复土前申请规划验收测量。 承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的城市勘测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人规划验收测量申请五日内进行现场测量。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测量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上签名盖章,确认测量成果。 (二)申请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绿化布置图各一份,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等文件图纸,连同规划验收申请表向城市规划部门
3、申请规划验收。 (三)城市规划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到现场进行复核。 (四)经城市规划部门验收,确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并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验收条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第九十一条 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发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并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经改正后达到法定规划验收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重新申请规划验收。有违法建设的,由城市规划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第九十二条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进行审查。第九十三条 凡市辖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档案原件或者原件的缩微摄影胶片。逾期不报送的,城市规划部门可暂停受理该单位新建工程的报建申请。县级市内除中央、省、市属的重点工程应当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档案外,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前款规定向县级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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