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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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指导全省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我们制定了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6月24日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指导全省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
2、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江西省境内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引
3、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更好的履行本职工作。(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操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第六条
4、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 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本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指导和监督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财政部门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县级以上人
5、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第八条 省财政厅组织建立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其中:网络培训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在江西省财政厅官网和“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开放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平台;现场面授培训由县级以上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和管理。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第十条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
6、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省财政厅公布的网络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公布的现场面授培训机构或认可的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二)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三)参加财政部、省财政厅和设区市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四)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财政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五)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准则、制度和内部
7、控制等会计专业知识培训;(六)参加财政部、省财政厅、设区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会计领军人才)考试; (七)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并认可的会计类专业会议、会计类知识竞赛; (八)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 (九)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十)承担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十一)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十二)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十三)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十四)作为评委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系列高级
8、职称、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评审工作;(十五)作为授课老师参与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进行现场培训工作;(十六)参加组织、人社等部门组织的人才培训;(十七)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鼓励和推广网络教育,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第四章 学分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有多种形式获得,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第十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
9、后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因故未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原则上应在次年补学完成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按属地化原则,由县级以上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管理,具体学分计量标准和登记管理见附件。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不断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在“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模块,如实记载继续教育情况。第五章 施教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包括现场面授培训机构和网络培训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承担会计专业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现场面授培训机构还应具备相应的教学
10、场所;(二)拥有与承担会计专业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会计行业组织(团体)、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和国家会计学院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社会机构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第十八条 会计专业继续教育现场面授培训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网络培训机构由省财政厅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 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实
11、施继续教育,向社会公开培训对象范围、教学计划、学习任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每期培训教学方案(含教学安排、师资课件、时间地点、授课对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应于实施5日前报所属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参照上述要求报送具体教学计划。第二十条 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首次向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报送教学计划时,应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五款明确的相关材料。用人单位首次向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继续教育培训事项时,应提供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证明材料。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或用人单位提供的上述材料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重新报送。第二十一条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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