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经营主体分化历史与未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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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3月第3期(总第243期)中州学刊Academic Joumal of ZhongzhouMar,2017No3【三农问题聚焦】中国农业经营主体分化历史与未来术董 欢摘要:农业经营主体分化不仅是由于外部潜在利润的出现,更关键的是主体对外部潜在利润的不同反应。而之所以产生不同反应,一是由于不同农业经营主体所面临的约束条件、目标函数及行为逻辑存在较大区别;二是因为外部制度和政策环境的变化,以及由此造成的可供主体选择的方案不同。基于“历史一现实”的演进逻辑,农业经营主体未来分化的趋势为:少部分承包农户明显向规模化、专业化、商品化经营转变;小规模承包农户仍将在中长时期内大量存在且兼业化程度继
2、续加深;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呈现多元发展态势并更多发挥服务功能;工商资本受政策约束和自身优势驱动将更多进入农业生产性服务领域。由于农业经营主体分化现象已嵌入农村社会结构之中,因此,在构建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体系时,必须具备宏观视野,除关注农业内部关系的变化外,还应注重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供给及农村社会稳定等全局变化。关键词:农业经营主体分化;制度改革;政策环境;行为逻辑;分化趋势中图分类号:F3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7)03-0038-06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农户家庭一直扮演着中国农业最基本经营单位的角色,被视为理解、分析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钥匙。然而,改革开
3、放以来,深刻的社会经济结构变迁重新刻画了农业经营主体乃至整个社会的面貌。考察实践表明,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渐由改革初期相对同质性的传统承包农户转变为现阶段多元主体并存的发展格局。农业经营主体究竟是如何发展到今天的多元格局的?分化演进中都发生了什么?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问题,不仅影响着农业现代化发展,还关系到粮食安全、农产品供给安全等消费者切身利益和国家利益,更事关中国经济社会结构转型。为此,连续数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从国家战略层面明确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将其作为“三农”工作的重心。本文以制度改革和政策变化为线索对农业经营主体分化进行剖析,并以史为鉴,判断农业经营主体未来分化的趋势,进而
4、提出未来发展思路与建议。一、农业经营主体分化的概念界定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经济主体,不仅包括农户,也包括那些不具有农业户口或不居住在农村但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主体。当然,并不是所有农户都是农业经营主体。借鉴陈胜祥对农户分化的概念界定,本文认为农业经营主体分化的核心是从同质到异质的演进,可从两个层面理解:一是传统承包农户从单一经营的高度同质化局面演变为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多类型经营主体的过程;二是工商资本通过不同利益联接方式与传统承包农户(或已经分化后的经营主体)形成的各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的演变过程。按此逻辑,农业经营主体可划
5、分为社区亲和型和外部植入型。综上,农业经营主体分化可从以下维度进行划分,详见表1。收稿日期:2016-12-04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模式、机制、需求及不同区域支持重点的选择”(71273070)。作者简介:董欢,女,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助理研究员,管理学博士(成都 610064)。38万方数据中国农业经营主体分化历史与未来表1 农业经营主体分化的划分标准及类型划分标准 划分类型分化演进路径 社区亲和型、外部植入型种植业经营主体、林业经营主体、畜牧业经营主产业类别 体、水产业经营主体等(每个大类产业都可再具体细分,比如种植业可根据种植品种划分为粮食作物经营主体、
6、经济作物经营主体等)经营规模 小规模、中规模和大规模经营主体(不同产业、不同区域的规模划分标准可能有所不一)收入结构 以农为主的经营主体、以农为辅的经营主体纯农业经营主体、农业兼业经营主体(以经营农兼业经营程度 业为主,兼营他业)、非农业兼业经营主体(以非农业为主,兼营农业)家庭型经营主体(如普通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组织模式 场等)、合作型经营主体(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社等)、企业型经营主体(如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能力 职业型经营主体、普通型经营主体商品化程度 自给型经营主体、商品型经营主体二、农业经营主体分化的演进组织变迁的根本诱因在于已有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取的外部利润的出现。那
7、么,是什么变革突破了原有稳定,这些变革又如何导致农业经营主体分化?这些问题都值得回顾和审视。1农业经营主体分化的制度基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是农业经营主体的最本源的组织形式。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时期,农户自我发展的动力严重不足,农业经营主体分化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不过,从行为特征来看,一些农户生产积极性较高,一些农户下地磨洋工。更关键的是,这些表现出差异化行为特征的农户所面临的结果都是“干不干,都吃一样的饭”。由此,生产积极性较高的那部分农户逐渐产生了变革动力。1978年12月,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通过签订农地承包合同,率先打破了“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大锅饭”局面。因为承包
8、到户后,农户可自主决定种植品种、安排种植结构,所以,他们在生产行为方面的隐性差异迅速显性化,突出表现在农业经营绩效上。在随后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人民公社制度被废除,代之以分户经营。虽然该制度安排并未直接促成农业经营主体分化,但是,按照“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则,农户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这种制度内生的调动农户生产积极性的利益激励机制,正是打破农业经营主体高度同质化格局的重要制度基础。2农业经营主体分化的制度激励: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确立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
9、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也进一步明确了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框架和任务。正是由于实行了与外部社会日益广泛、深入的联系,及促进农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的系列措施,农业经营主体之间才真正发生了重大实质性分化。第一,农地经营权流转是农业经营主体分化的重要前提。虽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建设都为农业经营主体分化提供了良好契机,但由于农地均分的普遍做法及关于农地经营权流转的限制性规定,传统承包农户之间的分化进展一直较慢。直到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才明确提出:“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经集体同意后进行转包。”
10、由于潜在利润的客观存在及政策允许,少部分有经营眼光的承包农户便开始流转农地经营权,扩大生产规模,逐渐成为规模经营主体。而部分外出打工、转营他业或不愿继续经营农业的承包农户则逐渐将自己的农地经营权流转出去,成为兼业经营者。这种基于农地经营权流转而导致的分化便是农业经营主体分化的最初表现形式。21世纪以来,农地要素市场建设进一步加快。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推进农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国家层面从鼓励到规范再到推广的政策态度
11、转变,使得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不断完善。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443亿亩,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333。可见,农地经营权流转的制度安排是农业经营主体分化的重要前提。甚至可以说,越是农地经营权流转较快、较好的地区,农业经营主体分化越明显。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传统承包农户之间的分化,即农地经营权转入方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39万方数据中州学刊2017年第3期转出方的经营规模逐渐缩小。二是由于流转形式、流转制度安排等差异,实践中还涌现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多种经营主体。三是还有大量工商资本通过流转农地经营权,成为农业经营主体。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经营面积
12、在50亩以上的农户数量超过341万户,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129万家,龙头企业超过12万家。第二,农业劳动力转移是农业经营主体分化的重要推动。尽管部分承包农户之间早已存在农地流转行为,但在城乡二元刚性结构下,分化并未得到充分反映,而是随着政府对城乡人口流动的限制性政策规定不断松动,传统、封闭的单个农户愈来愈广泛、深入地进入开放、流动的社会分工体系中,他们自主择业的意识不断增强,择业领域日益丰富,才导致农业生产行为分化日趋明显。与此同时,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使得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城镇转移的速度和规模都不断增加,进一步推动了承包农户之间的分化。突出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受比较利益驱使
13、,部分承包农户进入非农产业,选择兼业经营农业。但因为自身能力、资源禀赋等差异及获取非农就业机会的不均等,承包农户之间在兼业程度上存在较大差异,总体上形成了农业兼业经营主体和非农兼业经营主体。二是部分未向城镇或非农部门转移的承包农户逐渐发展成为纯农业经营主体,他们之间的分化主要体现在经营品种、规模、商品化程度等方面。三是少部分承包农户选择彻底转让甚至出售农地经营权,逐渐退出农业经营主体行列。近年来,由于国家层面对推进农业劳动力转移工作的高度重视及新型人口城镇化等发展理念的提出,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得以出台。例如,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建立
14、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等,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居住证制度,分类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等。随着这些政策的逐步落实及户籍、社会保障、就业、住房、教育等制度的不断完善,农业劳动力转移也将逐渐从过去以个体、季节性转移为主向以全家转移为主转变。而这一转变势必将对农业经营主体分化产生深远影响。40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生与发展的政策环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农业各产业环节之间的联系日趋紧密,农业产业化经营随之应运而生。在此发展态势下,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
15、、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其中,专业大户实质是在家庭承包经营框架内,由生产要素向经营能手或优势产业聚集而形成的,其发展主要是承包农户自下而上的变迁结果,受政策影响较弱。其他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演化的政策环境分析如下:第一,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受政策约束较明显。20世纪90年代初,山东省潍坊市率先提出“农业产业化”概念。之后,国家便开始倡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并将其视为提高农业竞争力、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此后,连续数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一直强调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各级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扶持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实践中,龙头企业的确得到快速发展,仅2000一2006年
16、,被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就分别达580多家、4800多家。然而,由于工商资本大规模流转农地的过程往往伴随“非粮化”“非农化”现象,不仅可能引发粮食安全、农产品供给安全问题,还可能挤压农户的经济利益,因此,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颇受争议。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就提出在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的同时,还应探索建立严格的准人和监管制度。2015年,农业部联合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对工商资本流转农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做出明确要求。从实践观察
17、来看,受国家及地方政策约束,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步伐有所趋缓,在进入作物领域和产业环节等方面都有所收缩。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长依赖于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随着市场经济建设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弊端愈发明显,一些农户逐渐产生了联合发展的需求。早在20世纪90年代左右,部分发达地区的农户便开始合作经营。但由于未得到政府认可,合作社的发展进程一直较慢。进入21世纪,合作社发展的外部环境产生万方数据中国农业经营主体分化历史与未来了重大积极变化。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明确提出“积极推进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立法工作”,并要求中央和
18、地方安排专门资金、制定财政扶持政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更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经营地位。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提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强调其是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经营组织形式。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扶持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呈加速发展态势。但由于各地市场经济发达程度不一,及地方政府对合作社发展的不同态度和实施的不同政策,不同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第三,家庭农场的兴起得益于外部政策环境的积极推动。早在20世纪80年代,一些种田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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