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公出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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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公出管理规定(试行)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各类人员公出管理,支持员工完成公出任务, 明确公出期间对各种费用的负担标准,加强公出费用的管理和控制,依据国家、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员工公出时的交通费及杂费标准,均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定适用范围于本公司全体员工。第二节 公出的定义和事由第四条 公出是指离开公司、在上海市内进行业务活动、不发生住宿费、当天往返的出差。发生住宿时,无论出上海市或在上海市内,均按员工出差管理规定执行。第三节 公出的手续第五条 公出前,公出人应将日期、时间、公出地点、目的等情况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原则上可以口头申请), 取
2、得其认可。公出结束后公出人应凭有关单据报销。第四节 公出期间的出勤处理第六条 员工从住宅直接赴公出地点或在公出地点工作结束后直接回家,必须取得部门负责人的同意,可被视为履行了工作时间(八小时), 否则作缺勤处理。 第五节 公出费用的处理第七条 员工交通费原则上实行包干制度,超支自理。 支付标准(每月):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级 600 元,部门正职级 600 元,部门副职级 500 元,主管级 400 元,主管以下 200 元。公司不再向员工提供日常车辆使用,日常交通费也不予报销。因工作需要,日常需要使用公司车辆的,应经办公室批准,同时不再支付其交通费。因特殊情况需要报销交通费的,应经总经理批准。第八条 公出过程中发生的传真、复印等杂费实报实销。报销时,应提供有关凭据,传真费还应填写对方的名称。第九条 公出费用报销应填写现金费用报销单,并按规定手续办理。第十条 预计在公出期间发生交际费时,按交际费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六节 附则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部和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司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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