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社会企业价值网络协同机理社会嵌入视角的实证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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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社会企业价值网络协同机理:社会嵌入视角的实证分析谢家平 ,刘鲁浩, ,梁玲,张为四( 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上海; 山东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山东济南;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会展与旅游学院,上海)摘要:如何实现生产性服务创新是农业产业政策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文章通过梳理契约农业的演进过程发现,传统农业企业的过度逐利性会导致农业供应链效率低下,严重制约了“公司农户”模式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文章利用社会企业兼具扶持弱势群体的社会功效和商业运作可持续性的特质,引入关系嵌入和结构嵌入机制,探究了农业社会企业基于传统订单式农业的商业模式创新;并利用“千村调查”样本数据进行了验证,得出如下结论:第
2、一,农业社会企业的加入不仅能够调动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并且对提高农户绩效有很大的帮助;第二,高水平的关系嵌入和结构嵌入可以将农户利益与社会企业自身利益捆绑,以更好地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第三,传统的订单式农业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现代化农业产业的发展需求,需要探索新的商业模式以实现农业产业多元化.关键词:农业社会企业;订单式农业;社会嵌入;关系嵌入;结构嵌入中图分类号: F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 ( ) - - DOI: / j cnki jfe 收稿日期: - -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ZDB)作者简介:谢家平( ) ,男,四川安岳人,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教授,管理
3、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刘鲁浩( ) ,男,山东青岛人,山东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梁玲( ) ,女,四川资阳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会展与旅游学院讲师,管理学博士;张为四( ) ,男,安徽蚌埠人,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一、引言构建产业化、现代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一直是我国不断推进的重要任务之一,如何增强面向农业的生产性服务创新和设计合理的契约机制是推动这一进程的关键所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农业生产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多种不同的契约农业模式,比如广泛应用的“龙头企业农户”的订单式农业和新型农业合作社等.他们在增强农户协作、降低交易成本和发现市场机会等方面,对克服“小农户”
4、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确实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 Opoku- M ensah, ) ,但是随着实践的深入,这两种形式也逐渐暴露出很多不足,比如纯商业化的订单式农业模式下,农户的弱势地位导致其利益受到侵害以及遭受各种违约行为( Zhang, ;王亚飞等, ) ;尽管新型农业合作社可以聚合农户群体,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农户群体的经营规模扩张能力和市场交易中的谈判力和影响力,却往往由于资源不足第卷第期财经研究Vol. No. 年月Journal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Oct. 万方数据以及监督成本等问题导致运作效率低下(黄祖辉等, ) .这些问题不仅降低了农业供应链的整体
5、运作效率,而且极大地影响了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可以说,只要农业企业“过度逐利”的目标没有改变,上述两种契约农业模式的缺陷就不会被完全消除.政府也逐步意识到了这点,试图从产业政策层面来弥补这些缺陷,提出了构建以龙头企业为骨干,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结合,兼具公益性与经营性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但这种自上而下的政府干预有悖于市场机制行为,无法有效突破目前契约农业所遭遇到的“瓶颈” .社会企业的出现为解决上述农业契约安排的问题提供了一个新思路.社会企业是一种以社会价值最大化为主要目标,通过商业运作创造利润来维持自我发展的企业形式( Borza-ga和Defourny, ) ,兼具社会公益性和
6、商业可持续性的特质,使其可以被应用到农业领域.在“社会企业农户”模式下,农业社会企业会基于社会价值目标,优先考虑弱势农户群体的需求,并通过生产性服务创新,提供面向农户发展需求的综合服务支持体系以及完善的解决方案(刘鲁浩等, ) ,从根源上解决农业供应链的合作低效率及农户发展需求问题.可以说, “社会企业农户”模式恰好可以满足前文所提到的国家政策的需求标准:有组织的较强的社会力量、综合性的生产服务支持体系以及公益性服务理念.不但很好地克服了纯商业化订单式农业和新型农业合作社的缺陷,也将契约农业拓展到了一个新的范畴.但是,农业社会企业在参与契约农业的过程中,其发挥作用的基础是什么?与传统订单式农业
7、和新型农业合作社相比又体现出怎样的不同之处?尤其在当前我国农业社会企业发展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有必要去探讨“社会企业农户”这一契约农业模式的具体实现过程,揭开农业社会企业的运作“黑箱” ,这既是对社会企业相关理论的拓展和补充,也可为后续从不同层面进一步支持农业社会企业顺利发展提供借鉴和建议.二、从契约农业到农业社会企业:一个理论框架.契约农业的内涵及演进.为了促进农业的产业化发展,需要提供面向农业的生产性服务来提升农业的产业化水平,并对割裂的农业供应链各环节进行重新整合,而实现这种整合的主要载体就是契约(周立群和曹利群, ) .聂辉华( )认为, “农业产业化的本质就是农户、农业企业和农业中介组
8、织之间的一种契约形式”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当在农业供应链不同主体之间有缔结契约行为时,契约农业就产生了,可以说广义上的契约农业实际上就是在现货市场交易形式之外的、有契约形式存在的农业管理模式.从缔结契约的标的内容看,契约农业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要素契约,一类是商品契约.要素契约的主要做法是通过土地流转,企业征用农户土地,然后雇佣农户按照企业要求进行生产(周立群和曹利群, ) ,比如美国嘉吉( Cargill)公司的全产业链商业模式,在企业集中控制下可以很好地实现农业产业化.但是由于农业的劳动密集型以及农业生产的非标准化特性,企业如果不能很好地降低组织管理成本和解决委托代理以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9、,也会陷入发展困境( Bijman等, ) ,这也是目前要素契约形式应用并不是很广泛的原因.商品契约在农业领域的应用较为普遍,企业与农户是相互独立的主体,采取的契约形式可以是企业与农户之间只签订农产品供销合同,也可以是在此基础上企业同时以一定方式向农户提供技术指导或生产资料(周立群和曹利群, ) .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订单式农业”就属于商品契约的范畴.订单式农业是指企业与农户于生产前签订产销合同,并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农户按合同组织生产,企业按合同收购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刘凤芹,) .订单式农业主要面向产品流通环节,既可以减少农户生产的盲目性,获得稳定的销年第期万方数据售渠道,又可以使企业
10、获得稳定的农产品供货来源,同时通过减少流通环节,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叶飞和林强, ) ,对于改善农户小生产难以适应市场大需求的问题可以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因此,订单式农业是目前最基本的也最具有代表性的商品契约农业形式.目前国内很多研究将订单式农业看作是契约农业,实际上这是对我国农业生产具体实践中所体现出来的契约农业模式的一种即时化和简单化的认知.根据前人文献( Guo等,)以及本文于年所做调研发现,目前我国/ 以上的契约农业模式是订单式农业,契约内容只涉及农产品的供销而不涉及农业生产环节,另有少数的契约农业模式涉及对农业生产活动的投入、技术和流程等方面的简单要求,由此导致对契约农业的认知局限于订
11、单式农业模式.订单式农业模式下农户与企业之间仍旧是一种“交易式”供应链契约关系,除了签订购销合同之外,二者与现货市场交易形式下的关系并无区别.因此,在当前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建设加速的情况下,对契约农业的认识应该逐步扩展到其本源 通过契约关系将农业供应链各环节整合为一个整体.也就是说,需要将以“交易式”契约为特征的订单式农业继续往前推进,实施以“合作式”契约为特征的关系式农业.本文将以“合作式”契约为特征的关系式农业总结为通过缔结契约的形式提供包括产前投入、产中运营和产后销售等各种面向生产性服务的农业,其中生产性服务的核心必须是基于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信任、了解、合作与互惠.也就是说,订单服务只是关
12、系式农业的基础,其真正内容是要建立起企业与农户之间的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最终实现农业生产的稳定以及农民收入的提升.该模式下企业与农户的合作性很强,既能增强对产前、产中各环节的质量控制,又能通过股权收益分配进一步削弱产出需求及价格波动对农户的影响,极大提高农户从事生产的积极性.但是这种关系式契约农业模式的实现需要一个前提,那就是企业要有“社会目标”或者“利他主义”倾向( Stevens等, ) ,对于传统商业企业而言要实现这一点并不现实,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的商业企业,一般很少考虑社会公益目的,即便有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在盈利目标的制约下企业服务社会的意愿和努力程度也都会大打折扣(谢
13、家平等, ) .因此,关系式农业的实施需要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及经营理念,而社会企业的出现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契机.综上所述,本文根据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紧密程度将契约农业的不同形式进行区分,如图所示.图契约农业的演进过程资料来源:作者绘制,下同统同.农业社会企业.农业社会企业实际上就是指社会企业这一组织模式在农业领域的应用,本文把面向农业的涉农型社会企业简称为农业社会企业.参照以往文献对社会企业的定义方式,农业社会企业可以是以帮扶农户为首要目标,同时依靠参与涉农商业活动获取经济收益、维持自身运转的企业组织.这一定义更多体现了农业社会企业的宗旨.本文基于陆汉文等( ) 、刘鲁浩等( )的研究,
14、从运营过程的角度将对农业社会企业的界定进一步细化,认为农业社会企业是通过高度社会嵌入的方式,基于合作与互惠的契约模式,辅以自身谢家平、刘鲁浩、梁玲、张为四:农业社会企业价值网络协同机理:社会嵌入视角的实证分析万方数据较为充裕的要素资源,在优先满足农业生产及农户群体发展需求目标的同时,通过参与涉农商业活动获取经济收益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比如具有一定规模和盈利能力的农业社会福利企业、基于农企合作的新型农业合作社以及部分在工商部门注册但从事公益活动的农业企业等.在这个意义上,农业社会企业的独特性得以体现,也为我们界定农业社会企业提供了标准和依据:服务主体可以由规范的农业生产龙头企业或者其他社会力量组
15、建的企业来承担;服务内容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专项生产性服务支持开始向农业供应链整体的综合性服务支持转变;服务提供方式不再是简单的经营性服务,而是以公益性服务理念为主导.总体而言,农业社会企业通过对内整合农户资源,对外帮助农户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本,以一种完全嵌入的方式发挥作用.需要注意的是,本文认为农业社会企业与目前新型农业合作社并非完全等同.新型农业合作社主要是为了应对传统的农业合作社已无法满足农业生产的多种类、多功能需求而出现,形式主要包括土地流转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和资金互助合作社,此外,基于农户创业所产生的社会农业也属于新型农业合作社的范畴,比如农村微型金融、生态信任农业和特色旅游农
16、业等多元化农业项目,只不过社会农业大多规模较小,业务范围较窄,运营能力不是很强.新型农业合作社通过“合作式”契约聚合农户群体内部蕴藏的各种资源,同时通过教育、培训、资助和雇工等方式帮扶农户中更为弱势的群体( Fuzzi, ) ,通过规范的管理提升合作社的运营能力和竞争能力.但是新型农业合作社仍旧属于农户群体内部的自助行为,具有公益性服务的理念,但却利用不到较强的外部社会力量,嵌入外部社会网络的程度图不同契约农业形式及特点较低,运作效率也要弱于商业企业.因此,本文将新型农业合作社定位为农业社会企业初级形式,属于关系式农业的范畴,也具有社会企业的属性.小结.不同契约农业模式的特点如图所示.传统商业
17、化订单式农业通过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供销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交易式农业的缺陷,但是其既没有充分利用农户群体中蕴藏的资源,也没有给农户带来更多的生产性服务支持,处于一种“非聚合、非嵌入”的状态;新型农业合作社对内挖掘、聚合分散的农户资源,提升群体的经营能力以及对外交往能力和谈判能力,同时实现对其他弱势农户的救助,但是对外与龙头企业仍旧处于一种交易性的契约关系,缺少外部力量的支持,因此处于一种“聚合、非嵌入”的状态;农业社会企业基于订单式农业这一基础,建立起企业与农户之间的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实现农户与企业利益目标的一致性,并借助自身所在的供应链地位,帮助农户获得更为丰富的外部资源,因
18、此处于一种“整合且嵌入”的状态,这一点也构成了本文后续分析的理论基础.由于目前以农业社会企业为主导的集中式农业应用很少,所以本文暂不讨论.年第期万方数据三、契约农业框架下农业社会企业的作用过程.订单式农业对农户绩效的影响.已经有很多学者对订单式农业如何影响农户绩效展开了研究,但研究结论却不尽相同.一部分学者认为订单式农业通过增加市场机会、改善生产条件以及节约交易成本等促进了农户绩效的提升.张闯和夏春玉( )认为,订单式农业可以有效帮助分散农户进入市场,并借助龙头企业获得更多市场机会,在保证农户利益和生产过程的自主性和独特性基础上,又能充分接触市场网络以及实现农产品加工、销售的规模性(周立群和曹
19、利群, ) ;订单式农业通过帮助农户和龙头企业建立起较为稳定的供求关系,因而可以有效降低农业生产的事前交易费用,比如信息搜寻成本、运输成本、流通成本、垄断定价损失和专用性资产投资不足的损失等(叶飞和林强, ) .订单式农业还会对农户绩效产生间接影响, Kumar等( )发现,订单式农业不仅能够给农户带来直接的收入提升,还可以通过降低农业生产和销售负担使农户有更多的精力从事其他经济活动,间接帮助农户拓展增收渠道.相应地,还有一部分学者则并不认可订单式农业的积极作用.他们认为,订单式农业确实可以通过签订供销合同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稳定农业生产,但是在增加农户收入、完善农业经营行为方面却并非完全有效.
20、第一,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订单协议只是一种交易性契约,对于契约的履行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因此当双方在各自寻求最大利益的过程中面临风险时,违约及道德问题也就比较常见(王亚飞等, ) .第二,生产性服务的提供主体较为分散,生产性服务供给不足.很多企业仅限于与农户签订收购协议,远实现不了面向农户的较强的生产性服务支持.甚至有时企业和客户之间的契约只是徒有形式而无实际内容(生秀东, ) ,其对农户绩效的促进作用也就无从谈起.第三,农户的分散性经营仍大面积存在,农户依旧处于弱势地位,资源短缺、能力低下的状况没有得到实质性改变.在同企业的交易过程中很容易遭受利益损失, Zhang( )甚至认为订单式农业是企业
21、剥削小农的重要手段.总之,契约约束的脆弱性和协调上的困难是订单式农业的内在缺陷,而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则是订单式农业的外在压力.这些缺陷体现出订单式农业的“非聚合、非嵌入”特性,表明订单式农业并非契约农业的“最优”模式.总体而言,前人研究中看似对立的观点,实际上体现了订单式农业对农户绩效的不同作用层面,但造成订单式农业不同作用效果的因素一般同时发生,其在促进农户绩效提升的同时也会对农户绩效产生制约.另外,实践应用中的订单式契约农业也并非有一个非常绝对的“边界” ,农户自身也会有一定的社会网络关系,这些因素都会依附于订单契约而发生作用,也就导致无法对订单式农业对农户绩效的确定性影响做出一个较好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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