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例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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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工伤事故调查报告1调查时间:*年*月*日 星期* 18:10调查人员:*发展中心:王*、郑*、刘*公司安全部:刘*调查内容:*车间*工伤事故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当事人:郭*、申*、牛*负责人:车间主任-申*安全部负责人-刘*事故处理:事故发生当天早上5:30左右,事故发生后相关负责人等第一时间将伤者送往东胜中心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检查和包扎后因院方无再植技术而将伤者于早上九点多送往包头接受再植技术。目前伤者手部已经接受了肉体再植技术和植皮,医院表示经过15天的住院治疗拆线后可出院。出院休养半月左右再进行二次手术。目前伤者治疗情况良好、情况稳定。当事人对事故的描述
2、:郭*与伤者搭档工作,并负责指挥天车牛*天车工郭*的说法:事故发生当时,郭正与申合作,准备将工件进炉。郭在工件旁边指挥天车吊起工件。申在工件的另一头操作,给工件的顶部上一个零件。天车先起吊位于摆放底部的工件,磁铁没有吸好,在起吊过程中工件滑开,并碰到了位于上部的另一个工件,致使上部的这个工件滑落。而申当时正在给上部的这个工件拧零部件,滑落的工件向半米外的冷却池的水泥墙撞去,致使位于墙和工件之间的申手部被砸伤。牛*的说法:郭*平时干活比较老实,来的早干的多。申在当天凌晨一点多才到(本来交接班时间应在午夜12时),此时 郭已经将活干的差不多了。因此,郭心里不舒服,和申在干活时可能带有情绪。而申也很
3、犟,你让我干这个我偏不干这个,二人干活时气氛很僵。当时申在给工件上零件,先把位于底部的零件上好后又接着给上部的工件拧零件。郭指挥天车起吊下部工件,申也认为下部的已经上好让先起吊下部的工件。天车工心里觉得下部的工件压着,起不起来,且申还在工件周围作业。但是指挥让起吊下部的,申也同意,她认为申有防范意识,于是先将工件起了一下,意在提醒申躲让。申也躲了一下,身体向后撤开,于是天车工起吊。但申当时手部仍然在作业,并没有完全撤离,致使在天车起吊下部工件时,上部工件因无受力支撑滑落砸伤申无名指指端部分。对事故的反思:1、 事故发生后,安全部第一时间启用紧急备用金,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及时有效地保住了伤
4、者的手指。为伤者和单位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应急措施很重要,关乎单位和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2、 事故发生后,安全部前去事故发生场地拍照取证,但第一现场已经被破坏,为取证和工伤鉴定增加了难度。加强员工安全知识培训,保护好事发现场有利于员工工伤的鉴定和单位对事故原因的调查,以便于总结类似事件的经验教训,以免重蹈覆辙。3、车间主任表示安全工作一直在做,今年更是狠抓安全。六月份就是安全月,但由于车间工作人员流动频繁,工作难度大。尽最大可能把能想到的考虑到的安全隐患已经全部印发资料下发学习,但考虑的细节还不够。以这件事情为例,考虑到了热处理过程中的流程问题和主要操作步骤的安全问题,但像上零件这样的细节考虑
5、不够周全,对员工的搭档问题和情绪问题也注意的较少,平时很少得到这方面问题的反馈。以后要加强安全意识的教育,多说、多讲、多看,让员工进一步了解各工种的工作流程,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到安全以预防为主,防微杜渐。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不仅仅是可以看得见得操作安全,还有看不见的心理原因等。管理者要在加强安全教育的同时还要多注意员工日常生活中的个人习惯和性格问题,及时发现和了解情况,和员工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避免员工带情绪上班,让员工在工作时能够集中精神,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工伤事故调查报告2公司领导:为了了解事故具体情况,防止工伤事故再次发生,经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具体情
6、况事故时间:事故地点:受伤员工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进厂时间:在相关项目前打“”:事故类别:口意外事故口违规操作口个人疏忽口他人造成口机械故障口其他_伤害原因:口机械伤害口物品伤害口刑事伤害口交通事故口其他_伤害状况:口划伤口烫伤口扭伤口压伤口骨折口断指截肢永久伤残口死亡口其他_伤害部位:口肢体口头颈口胸部口腹部口五官口肌肤口中毒口其他_伤害程度:口轻微口轻口重口其他_医疗费用:元医疗部门诊断意见:提供的治疗:口缝合口吃药口其它工伤假:天(具体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员工的正常工作:员工在本岗位工作时间:1-5月5月-5年5-20年20年事故时从事的工作:列出使用的工具:列出使用的
7、个人防护设施:直接导致员工受伤的设备或物体:员工从事这种活动的频率:每天每周每月每月不到一次以前从来没有这种活动是否为正常工作的一部分:是不是员工正在完成的工作任务是否有标准的操作程序:有没有工人是否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是否如果没有,请描述如何违反标准程序进行:二、事故原因分析下面所列的是导致危险状况存在的因素.请在相关项目前打“”:(一)直接原因1、不安全状态:员工不能胜任此工作;员工没有正确的个人防护用品;机器或工具的缺陷;口其他_2、不安全行为: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员工没有遵守工作程序;没有检查机器导致未能发现危险的存在;手代替工具操作;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削和生产
8、用品等)存放不当;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吊车吊钩等);不安全装束;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有分散注意力行为;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安全装置失效;机器或工具的质量导致危险状况;没有正确的使用机器或工具;管理人员没有发现或预测潜在的危险状况;管理人员未能采取正确的行动来纠正已知的危险状况;主管没有发现或纠正违反工作程序的行为;没有明确主管对安全的责任,或主管不了解其安全责任;其它:3、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照明光线不良通风不良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作业场所
9、杂乱作业场所狭窄地面滑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贮存方法不安全环境温度、湿度不当其它:(二)间接原因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劳动组织不合理;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其它三、事故责任分析四、整改措施及建议防止再次发生的建议:增加培训修改程序维修调整设备增加防护或安全装置厂房管理修理设备监督个人防护用品改进照明,通风等设施其它:行动计划详述:不知妥否,请领导斟酌,批示为盼!附事
10、故结案归档材料。报告人:审核:批准:工伤事故调查报告31.目的为做好各类工伤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积极采取各项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或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文件,特制订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大众汽车(含沪外工厂、上海上汽大众销售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3.定义3.1工伤事故:本规定所称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3.1.1未遂事件:是指发生事故的条件已经具备,或虽然发生了,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3.1.2包扎/急救事故:经过医药箱药物或在医务室简单处理,不需要进一步去医院处理即可继续工作的伤害事故。3.1.3可记录事
11、故:指所发生的伤害经医院处理后暂时难以继续原工作内容,但不损失第二个工作日的伤害事故。3.1.4轻伤事故:指根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计算,损失工作日大于1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工伤事故3.1.5重伤事故:指根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计算,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工伤事故。3.2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在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范畴内,并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疾病。3.3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
12、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4.责任4.1消防与安全(MSF)是公司内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组织或参与公司内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整改跟踪和管理工作。4.2安全保障规划与控制(MSP)负责工伤的认定申请和工伤假期、工伤档案的管理工作。4.3职业健康(MSH)是公司内职业病、工伤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内职业病、工伤医疗救助、工伤康复情况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管理工作。4.4人事(MP)是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的主管部门,负责职工工伤待遇的管理工作。4.5事发各级部门是事故处理的责任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抢救、事故的上报、组织或参与事故的
13、调查、工伤材料的提交、工伤员工及家属的安抚、整改措施的实施等工作。4.6工会参与并监督各类职工伤害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以及善后工作。4.7沪外工厂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或配合)沪外工厂工伤事故的上报、调查、处理、整改落实、医疗救助、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假期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工伤员工及家属的安抚等工作。5.规定5.1工伤事故报告5.1.1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K2部门,涉及人员伤亡的还应报告MSH/沪外工厂行政管理,并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5.1.2事发K2部门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所属K1/R1部门,所属部门工
14、会,分工会,MSF,MP或沪外工厂行政管理,并在工伤事故发生的12小时内将工伤快报发送公司MSF。5.1.3事发所属K1/R1部门、MSF、MP、分工会、沪外工厂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重伤及以上工伤事故后,应分条线直接或逐级电话快报上级部门,直至公司总经理、工会主席。5.1.4公司总经理、工会主席接到重伤及以上工伤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性质分条线及时报告上汽集团安监中心,区安监、公安、检察、工会等相关部门,并由上汽集团依法上报市局相关行政部门;沪外工厂负责人、工会主席接到重伤及以上工伤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性质分条线及时报告上海大众汽车总部,并依法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当地公安部门和人
15、民检察院。5.1.5事故报告内容包括:(a)事故发生部门概况;(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c)事故的简要经过;(d)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e)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f)事故控制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g)其它应报告的情况。5.1.6事故出现新的情况,应当及时补报。新的情况主要指:(a)事故发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b)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5.1.7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
16、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拍摄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5.1.8情况紧急的场合,各相关人员均可越级报告。5.1.9MSF收到事故快报后,应根据公司规定或领导要求快报两办,并责成督促工伤事故调查牵头部门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开展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5.2工伤事故现场处理5.2.1工伤事故事发K2部门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亲自或指定人员赶到现场,保护好事故现场,做好标记,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5.2.2工伤事故发生后,事发K2部门应立即组织事故现场的作业人员,召开现场会
17、,通报事故情况,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总结事故教训,并做好继续生产的准备。5.3工伤事故调查小组组成:5.3.1未遂事件、包扎/急救事故、可记录事故由事发K2部门牵头,组织K2部门工会、生产、技术、安全的专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5.3.2轻伤事故由事发K1/R1部门牵头,组织事发K2部门,事发K1/R1部门工会、分工会等相关的生产、技术、安全的专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5.3.3重伤、死亡事故由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区安监局、区总工会、监察机关、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沪外工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当地安监局、总工会、监察机关、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公司
18、负责人或其指定部门应牵头,组织事发K1/R1部门、分工会和公司工会及相关生产、技术、安全的专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协助小组。工伤事故调查报告4用人单位名称:_二、用人单位性质:_三、用人单位地址:_四、发生事故时间:_五、发生事故地点:_六、事故性质:_七、伤(亡)人员情况:八、事故经过:_年_月_日_点_分工作时间内,在_公司_车间_地点_工作时发生_事故(要详细叙述发生事故的过程),致使申请人_部位受伤。申请人受伤后,于_年_月_日_时_分(与初诊病历时间相同),到_医院治疗,诊断为:_(与医院诊断证明书完全一样)。九、事故分析:_十、整改措施:_十一、调查人员签字:_公章_年_月_日工伤事故
19、调查报告5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是工伤事故责任的基本处理方式。但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
20、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20xx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 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 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
21、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
22、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中我们也能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问题上的倾向性,以及为解决这一立法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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