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政府采购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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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政府采购方案政府选购方案范文 政府选购申请报告范文政府选购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地址: 邮编:455000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代理托付人: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地址: 邮编: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20XX第 286 号(总第 272 号) )举荐中标结果不符合政 府选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 (财政部第 18 号令)第 54 条的规定。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 20XX 年 8 月 24 日参与了被申请人组织的项目名称为: 安阳市政府选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项目,项目编号为:安财招标选购20XX286 号总第 272 号竞争性谈判项目招标会。中标供应商是:安阳市平原标牌有限
2、 责任公司,中标价是 28.3 元人民币。申请人认为该项目中标价 28.3 元低于 小型汽车号牌产品的成本, 违反了 政府选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 (财政部第 18 号令)第 54 条的规定,并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 申请人于 20XX 年 8 月 24 日依法向安阳市政府选购中心提出了书面质疑,安阳市政府选购中心于 20XX 年 8 月 30 日进行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于 20XX 年 9 月 6 日向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选购监督管理科投诉, 20XX 年 10 月 18 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安财购20XX9 号政府选购投诉处理确定书,申请人认为该投诉处理确定书适用
3、法律不当,事实不清,特向河南省财政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20XX 年 12 月 20 日,安阳市财政局重新作出安财 购20XX13 号政府选购投诉处理确定书,对此,申请人认为,该投诉处理决 定书违反事实且违反了 政府选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 (财政部第 18 令)第 54 条的规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如下:1、 申请人认为本次政府选购第三人的中标价格 28.3 元低于机动车号牌生产成本是有事实依据的。首先,谈判文件本身就足以证明第三人的中标价格 28.3 元低于机动车号 牌的生产成本。谈判文件第 9 页第 3 点投标产品要求中,明确供应了河南省警用机动车 号牌生产管理中心制作机动车号
4、牌半成品价格表 半成品价格表,其中小型汽车号牌的半成品价格是 28.3 元,这是不争事实。既然半成品价格是 28.3 元,那么,中标 价 28.3 元中,就没有包含任何法定的税费 任何法定的税费、利润、及工、料、费等各种费任何法定的税费用,是明显低于机动车号牌的生产成本的。因此第三人的中标价格28.3元低于机动车号牌生产成本有充分的事实依据。2、 申请人认为中标价格 28.3 元,不符合谈判文件第 9 页第 4 条投标报价的规定。谈判文件第 9 页第 4 条投标报价中规定: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均为目的地交验价,包括产品价款、相关税款、备品备件价、易损件价、专用工具价、 售后及技术服务费、培训费、
5、安装调试费及运输到安阳地区指定地点的运杂费、装卸费等与选购项目相关的、必需的款项及费用。谈判文件第 27 页投标标的报价明细表中注:投标报价均为目的地交验价,包括完成前期打算、 项目实施、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与选购项目相关的、必需的款项及费用。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投标报价必需包含上述各项费用,而第三人的中 标价格 28.3 元根本不行能包含上述任何一项费用,因此,是不符合谈判文件 第 9 页第 4 条的规定的,没有实质响应谈判文件关于投标报价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选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财政部第 18 号令)第 30 条规 定的。谈判文件第 9 页第 3 行虽然规定了;所报价格不得低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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