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年会上的致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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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经济问题(月刊) 2014年第1期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年会上的致辞口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内容提要:近年来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不断发育成长,应准确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和组织属性,正确处理承包经营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互关系,充分发挥不同经营主体在不同领域和环节的优势和作用,进一步明确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任务,培育土地流转市场,健全配套扶持政策,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健全工作引导机制。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趋势;经营方式;发挥优势;健全机制一、科学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形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建立相伴而生,是农业生产分工分业
2、不断深化的产物,是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近年来,各地按照中央要求,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抓手,出台政策措施,加强指导服务,大力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不断发育成长,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和良好的发展势头,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迅速兴起。据农业部统计,目前全国种粮大户+有682万户,生猪、肉鸡、奶牛规模养殖户”数量占比均超过50,农机户”+达到41923万户。全国共有符合统计标准”的家庭农场877万个,其中从事种养业的家庭农场占总数的982。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现在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和标准,许多地方认为,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
3、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今后“种养专业大户”可能逐步向“家庭农场”转化,但这是一个自然发展的过程。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2006年国家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人法制化轨道。党的十八大和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又进一步提出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828万家,实有成员6540多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52;其中种植业合作社约占459,养殖业占277,服务业占186。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壮大。2001年中央提出“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
4、是扶持农民”。2012年国务院专门出台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目前,全国各类龙头企业近12万家,其中种植业、畜牧指南方经营耕地面积50亩以上、北方100亩以上的种粮农户指年出栏10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年出栏2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场,存栏2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指拥有或承包(租赁)2千瓦以上(含)的农用动力机械,自用或为他人作业的农户”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非城镇居民),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人为主,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从事粮食作物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一年两熟制地区)或100亩(一年一熟
5、制地区)以上;从事经济作物、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应达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4万方数据陈晓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业、水产业的龙头企业数量分别占总数的569、274和66;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辐射带动全国40以上的农户和60以上的生产基地。龙头企业已成为工商资本投资农村、进人农业的主要形式和重要载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方兴未艾。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大力培育发展多元服务主体。目前,全国各类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达到152万个;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超过100万个,在农机作业、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
6、病防控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总体上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进展很不平衡,面临的问题还不少。从内部运行看,新型经营主体普遍规模较小,发育不足,带动能力不强;自身运行不够规范,甚至存在“空壳”、“冒牌”现象,有的享受了扶持政策但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从外部环境看,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不足,目前尚未形成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体系;一些地方盲目推进,重数量轻质量,甚至不顾农民意愿强行集中土地,搞简单的“垒大户”,给农村稳定埋下隐患。当前,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各地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很高,发展势头也很好。越是积极性高、势头好,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既要扶持
7、发展,又要引导规范;既要注重数量,又要提高质量。要边发展边规范,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切忌违背规律拔苗助长,搞一阵风、一刀切。二、准确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和组织属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立于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适应市场经济和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从事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组织化、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从实践来看,新型经营主体具有以市场化为导向、以专业化为手段、以规模化为基础、以集约化为标志的基本特征。与传统承包经营农户“小而全”、兼业化的经营方式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从事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规模经营水平和组织化程度较高,能够优化
8、集成利用各类先进生产要素,代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方式:一是家庭经营,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二是合作经营,包括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三是公司制经营,包括龙头企业、专业服务公司。在实际运行中,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并不互相排斥,也无高低、优劣之分;既可独立运行,又可以多种形式并存、组合,形成充满活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我们要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和组织属性,科学认识和把握发展规律,正确引导新型经营主体良性发展。既要鼓励支持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竞相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不厚此薄彼;又要引导各类主体相互融合、协同发展,不单打独斗。要按照不同主体的特性,加强分类指导,实行差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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