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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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双凤工业区合肥市双凤工业区合肥市双凤工业区合肥市双凤工业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 ( (封封封封 卷卷卷卷 稿稿稿稿) ) ) )保荐人保荐人保荐人保荐人( ( ( (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主承销商) ) ) )( (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3183183 号大都会广场号
2、大都会广场号大都会广场号大都会广场 43434343 楼楼楼楼) ) )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1-2-1-2-1-2-1-2-2 2 2 2声 明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投资者若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发行人及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3、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 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1-2-1-2-1-2-1-2-3 3 3 3重大事项提示1、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0,000万股,本次拟发行3,400万股流通股,发行后总股本13,400万股。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商晓
4、波、邓烨芳夫妇及股东商晓红、商晓飞、 邓滨锋、商伯勋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股票上市三十六个月后,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的25%;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公司其他股东万胜平、柴林、何的明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本公司股票上市十二个月后,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的25%;在离职后的半年内, 不转让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2、截至2010年6月30日,公司未分配利润合并数为179,967,498.23元。经公司2009 年11月18日通过的2009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拟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老股东共享。3、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的扼要提示:(1)宏观经济政策变化风险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
6、高层建筑物、场馆、工业厂房、航站楼、桥梁、塔桅、管道、容器、高炉、焦炉、海洋平台、锅炉钢架等领域,该类建筑均属固定资产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1-2-1-2-1-2-1-2-4 4 4 4投资。因此,公司业务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密切相关。当国家经济政策处于调控周期, 钢结构行业市场供求及行业利润将受到不利影响。公司能否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有正确的预测, 并相应调整公司的经营决策,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司的业绩。(2)主要原材料钢材价格波动的风险钢结构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钢材,尽管公司产品定价机制主要为“钢材价格(1+合理毛利率) ”模式,可以将钢材价格波动风险转嫁给下游客户。
7、但钢材价格波动仍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主要体现在:1)无论钢材价格上涨还是下跌,如公司在签订合同与钢材采购环节没有衔接好,或风险管控不当,公司将蒙受经济损失;2)如钢材价格上涨或在高位运行会使公司流动资金需求增加;3)如钢材价格长期高位运行,会抑制钢结构产品的需求增长。(3)偿债能力风险2007 年、2008 年、2009 年、2010 年 6 月末母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6.59%、 80.63%、 81.93%、 78.99%, 流动比率分别为 0.82、 0.82、 0.72、 0.83,速动比率分别为 0.45、0.48、0.33、0.42,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而流动比率、 速动比
8、率较低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幅增加、 营业收入逐年快速增长、 原材料采购金额大导致资金需求量大幅增加,而公司主要依靠短期借款等融资方式解决资金需求问题。资产负债率高、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低是大型钢结构企业普遍具有的特点,大型钢结构企业通常凭借其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充分运用财务杠杆,以尽力扩大市场份额和盈利水平,致使其资产负债率普遍较高。公司近年来经营状况良好,经营业绩逐年快速增长,银行资信状况良好, 所有银行借款、票据均按期偿还,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与各大商业银行保持长期良好关系,采用“贷新还旧”及自身经营积累可以保证流动负债的偿还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周转,并计划除募集资
9、金投资项目及已投资项目的后继投资外,在未来 2-3 年不再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减少资金需求,适当增加长期贷款改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1-2-1-2-1-2-1-2-5 5 5 5善负债结构, 充分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及自身经营积累偿还流动负债、合理控制负债规模, 因此公司目前的资产负债率高、 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低的状况是暂时的,未来将得到改善。 但未来若公司经营业绩不能进一步持续增长、宏观经济环境及信贷环境如有不利变化,仍将面临一定的偿债风险。(4)应收账款发生坏账风险2007 年、2008 年、2009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7,439.99 万元、9,270.18
10、 万元、13,342.66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30%、8.36%、8.27%。截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 14,474.92 万元,其中 1年以内应收账款余额为 14,006.85 万元,占应收账款比例 96.77%,2 年以内应收账款余额合计为 14,409.74 万元,占应收账款比例 99.55%,3 年以内应收账款余额合计为 14,474.92 万元,占应收账款比例 100%。公司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明显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这符合公司以钢结构产品生产销售为主、工程业务为辅的业务模式。尽管如此,由于公司客户(或业主)以建筑企业(建筑工程)较
11、多,鉴于行业特点,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仍然不小, 可能影响到公司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存在一定的坏账风险。(5)诉讼风险2008 年 7 月 12 日,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捷钢构”)与本公司签订钢结构加工定制合同 ,约定由飞捷钢构提供图纸、本公司采购原材料的包工包料方式为其客户印度公司定制加工熔钢车间的钢结构件, 第一期工程量为 2,300 吨,飞捷钢构预付公司合同款 600 万元。2009 年 1 月 6 日,飞捷钢构向南宁市法院起诉本公司,要求鸿路钢构返还其预付款 600 万元并赔偿损失 400 万元。2009 年 6 月 18 日,飞捷钢构将要求赔偿损失金额
12、增加至 1,300 万元。2009 年 2 月 9 日,本公司在长丰县人民法院起诉飞捷钢构, 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290 万元 (已扣减飞捷钢构 600 万元预付款)。2009 年 3 月 5 日,飞捷钢构向长丰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09 年 4 月10 日,长丰县人民法院以(2009)长民二初字第 63-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飞捷钢构管辖权异议。2009 年 4 月 12 日,飞捷钢构不服裁定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1-2-1-2-1-2-1-2-6 6 6 6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已于 2010 年 3 月 10 日以(2009)
13、民立他字第 60号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指定管辖的通知 ,指定广西飞捷诉发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和发行人诉广西飞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均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5 月 20 日作出(2009)合管终字第 11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撤销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09)长民二初第 63-1 民事裁定;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管辖。依照法律规定, 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将广西飞捷诉发行人承揽合同纠
14、纷一案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后, 上述两案将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至此,上述案件将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截至上述案件成讼之日,公司实际已完成的该合同项下钢材加工量为 1,437吨(因发生纠纷,双方未结算确认)。尽管公司已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计提预计负债 1,300 万元, 同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419.60 万元,但不排除对方增加赔偿损失金额的诉讼请求。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1-2-1-2-1-2-1-2-7 7 7 7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 3,400 万股,
15、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 25.37%发行价格41.00 元/股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3.30 元/股(根据 2010 年 6 月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数据计算)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本次发行股份的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商晓波、 邓烨芳夫妇及股东商晓红、商晓飞、邓滨锋、商伯勋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6、本公司股票上市三十六个月后,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的25%; 在离职后的半年内, 不转让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公司其他股东万胜平、柴林、何的明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股票上市十二个月后, 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的25%; 在离职后的半年内, 不转让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在
17、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承销方式余额包销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总额:139,400 万元,净额:132,927 万元发行费用概算6,473 万元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1-2-1-2-1-2-1-2-8 8 8 8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一、发行人基本资料注册中文名称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英文名称AnhuiHongluSteelConstruction(Group)CO.,LTD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商晓波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07 年 12 月 26
18、日住所及其邮政编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231131)电话号码0551-6391405传真0551-6391725互联网网址http:/www.hong-电子信箱hongluhong-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一)设立方式(一)设立方式(一)设立方式(一)设立方式公司的前身为安徽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9 月 19 日,注册资本 500 万元,后于 2005 年 11 月 1 日更名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经 2007 年 12 月 21 日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及发起人协议,根据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1
19、2月 20 日出具的天健华证中洲审(2007)NZ 字第 040087 号审计报告,以截至2007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 133,082,862.18 元(母公司口径)为基础,按 1:0.751411 的比例折为发起人股 10,000 万股,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安徽鸿路钢结构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前后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不变,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及均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承继。2007 年 12月 26 日公司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注册号为 340121000003533。(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二)发起人
20、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1-2-1-2-1-2-1-2-9 9 9 9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商晓波、邓烨芳、万胜平、商晓红、商晓飞、邓滨锋、商伯勋、汪德泉、柴林、何的明等 10 名自然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各发起人以截至 2007 年 9 月 30 日在有限公司的权益额出资。三、发行人的股本情况(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一)总股本、本次
21、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0,000 万股,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3,4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股东名称股东名称发行前发行前发行后发行后持持股数股数(万股)(万股)比例(比例(%)持持股数股数(万股)(万股)比例(比例(%)商晓波7,090.0070.907,090.0052.91邓烨芳2,000.0020.002,000.0014.93万胜平220.002.20220.001.64商晓红180.001.80180.001.34商晓飞180.001.80180.001.34邓滨锋180.001.80180.001.34商伯勋50
22、.000.5050.000.37柴林50.000.5050.000.37何的明50.000.5050.000.37公众投资者-3,400.0025.37合计10,000.00100.0013,400.00100.00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商晓波、邓烨芳夫妇及股东商晓红、商晓飞、 邓滨锋、商伯勋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股票上市三十六个月后,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25%;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
23、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公司其他股东万胜平、柴林、何的明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1-2-1-2-1-2-1-2-10101010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股票上市十二个月后,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25%;在离职后的半年内, 不转让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
24、的比例不超过50%。(二)发起人(二)发起人(二)发起人(二)发起人持股数量及比例持股数量及比例持股数量及比例持股数量及比例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缴股本的数额及出资比例如下: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出资金额出资金额( ( ( (元元) ) ) )认缴股本数认缴股本数( ( ( (股股) ) ) )占总股本比例占总股本比例(%)(%)(%)(%)商晓波70,400,00070,400,00070.40邓烨芳20,000,00020,000,00020.00万胜平2,200,0002,200,0002.20商晓红1,800,0001,800,0001.80商晓飞1,800,0001,80
25、0,0001.80邓滨锋1,800,0001,800,0001.80商伯勋500,000500,0000.50汪德泉500,000500,0000.50柴林500,000500,0000.50何的明500,000500,0000.50合计100,000,000100,000,000100.002009 年 9 月 25 日汪德泉与商晓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公司50 万股股份转让予商晓波。(三)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三)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三)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三)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存在关联关系的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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