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良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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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 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 GANSU HONGLIANG LEATHER CO.,LTD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三甲集镇水家村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三甲集镇水家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摘要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楼 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2 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摘要摘要 发 行 人
2、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招股说明书刊载的审计截止日后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刊载的审计截止日后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3、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摘要摘要签署日期签署日期:2014 年年 1 月月 17 日日 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3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4、一、发行人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1,84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1,870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3,710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 各股东将按其发售股份占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承担相应发行承销费用。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臣本次发行前持股比例为41.38%,其不参与本次股份发售,按本次公开发行新股1,840万股计算,本次发行后李臣的持股比例为36.25%。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朱治海、马德全和张辉阳,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其公开发售的股份数分别为90.06万股、90.06万股和85万股,均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5、总数的25%,其他股东按相同比例发售其部分股份。按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1,870万股进行计算,本次股份发售情况如下: 序 号 股东名称 发行前 发售 股份数 (万股) 发行后 持股数 (万股) 持股比例 (%) 持股数 (万股) 持股比例 (%) 1 李臣 5,379.51 41.38 0.00 5,379.51 36.25 2 甘肃信托 2,000.00 15.38 489.29 1,510.71 10.18 3 甘肃国投 1,000.00 7.69 244.65 755.35 5.09 4 张小芳 970.00 7.46 237.31 732.69 4.94 5 甘肃盛华 400.00 3
6、.08 97.86 302.14 2.04 6 朱治海 360.25 2.77 90.06 270.19 1.82 7 马德全 360.24 2.77 90.06 270.18 1.82 8 张辉阳 340.00 2.62 85.00 255.00 1.72 9 舒振建 320.00 2.46 78.29 241.71 1.63 10 杨东烨 250.00 1.92 61.16 188.84 1.27 11 青岛悦丰 240.00 1.85 58.72 181.28 1.22 12 章晓阳 200.00 1.54 48.93 151.07 1.02 13 刘宏信 200.00 1.54 48.
7、93 151.07 1.02 14 北京稚鹤 200.00 1.54 48.93 151.07 1.02 15 董勘 150.00 1.15 36.70 113.30 0.76 16 马维祥 150.00 1.15 36.70 113.30 0.76 17 皮革研究院 100.00 0.77 24.46 75.54 0.51 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4 序 号 股东名称 发行前 发售 股份数 (万股) 发行后 持股数 (万股) 持股比例 (%) 持股数 (万股) 持股比例 (%) 18 杨春雨 100.00 0.77 24.46 75.54 0.51 19
8、 建银益恒 100.000 0.77 24.46 75.54 0.51 20 曹红英 70.00 0.54 17.13 52.87 0.36 21 中泽信 60.00 0.47 14.68 45.32 0.31 22 朱玉祖 50.00 0.38 12.23 37.77 0.25 合 计 13,000.00 100.00 1,870.00 11,130.00 75.00 本次股份发售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未因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宜而发生变化,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宜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未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二、发行前
9、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臣及其关联股东马德全承诺:除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及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中其所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其他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9个月,且其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
10、诺。在前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法人股东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甘肃省盛华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悦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稚鹤翔龙科技有限公司、建银国际益恒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中泽信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公司自然人股东张小芳、舒振建、杨东烨、刘宏信、章晓阳、董勘、马维祥、杨春雨、曹红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5 英、 朱玉祖承
11、诺: 除依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及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中其所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其他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朱治海、张辉阳承诺:除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及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中其所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其他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12、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9个月,且其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前述承诺期满后,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 (一)控股股东李臣 公司控股股东李臣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的41.38%的股份, 其所持有的公司
13、股份在限售期满后的持股意愿承诺如下: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其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其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及减持比例。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满后每12个月内累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其所持股份的10%,减持方式为通过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当天公司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0%,限售期满后前两年的减持价格还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其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如有确凿证据证明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未被实际履行,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
14、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6 所有,其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自愿承担一切不利法律后果。 (二)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自然人张小芳, 上述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满后的持股意愿承诺如下: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 且不违背其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 将根据其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及减持比例。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全部减持, 减持方式为通
15、过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减持, 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且不低于减持当天公司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0%。如其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如有确凿证据证明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未被实际履行,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其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自愿承担一切不利法律后果。 四、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以下简称“本预案” ) ,本预案已经公司 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相关责任主体均已出具承诺函,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及启动原则 1、公
16、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称“公司上市” )之日起三年内公司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载列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称“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 ) ,则应启动本预案规定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7 本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董事特指公司的非独立董事, 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
17、管理人员。 3、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包括: (1)由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由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3)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4、在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且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1)增持股票的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的规定; (2)增持股票的数量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载列的每股净资产; (4)增持股票符合相关法律
18、、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如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预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以下称“实施期限”定义见第二条第 2 款规定)增持股票将导致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条件的,则控股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该等期限内不负有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5、如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预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增持股票满足上款规定所有条件的, 受限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及为公司回购股票留有空间,原则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轮增持股票的最低限额如下: (1)控股股东每轮增持股票的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每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轮增持股票的数量不
19、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 ; (2)经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协商,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8 员每轮增持股票数量合计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 控股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增持股票满足上述任何一项条件时,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该次增持股票的义务均视为得以履行。本款中的“每轮”指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时,为稳定股价而在本预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增持股票行为, 包括在该等实施期限内单次增持或多次累计增持。 6、在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且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负有启动回购公司股票程序以稳定
20、公司股价的义务: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及满足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关于公司股票回购的其他条件; (2)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载列的每股净资产; (3)回购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7、如公司在本预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回购股票将导致违反上款任何一项条件的,则公司在本预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不负有启动回购股票程序的义务。 8、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为稳定公司股价,控股股东单次或多次累计增持股票金额不超过 1 亿元,公司单次或多次累计回购股票金额不超过 2 亿元,公司董事、高
21、级管理人员单次或多次累计增持股票金额不超过 1 亿元。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或多次累计增持股票已达上述金额的,其不再负有增持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但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增持的除外。公司单次或多次回购股票已达上述金额的,公司不再负有回购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但公司依法定程序启动回购股票程序的除外。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 1、在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该等情况告知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2、在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起 2 日内
22、,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没有具体计划的原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9 因或具体计划的内容(包括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实施时间等)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 控股股东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在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按照本预案第一条第 5 款的规定确定各自的增持股票方案。 3、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应在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时 10 日内 (以下称 “实施期限” ) 实施完毕。 4、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23、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其提出的计划增持公司股票。实施期限届满后,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司通报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情况。 5、在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起 5 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就公司是否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票的条件进行研究商议,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公司董事会作出回购股票决议的,应按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票预案,并在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及履行其他法定程序后实施。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提出审核
24、意见。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6、公司董事会在考虑是否启动回购股票程序时,应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具备回购股票的条件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宜回购股票的, 应披露不予回购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的理由。 7、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均可以向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如按照上述规定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
25、启动情形的,则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三)惩罚措施 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0 1、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股票计划和/或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本预案规定的控股股东最低增持股票数量当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载列的每股净资产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20%。 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控股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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