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特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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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BEITE TECHNOLOGY CO.,LTD. (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高石路(北新村内)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2、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2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经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
3、之后,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新老股东可按各自所持本公司股份比例分享。 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分红规划,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凡
4、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现金分红的比例:采取固定比率政策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应当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如公司追加中期现金分红,则中期分红比例不少于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5、盈利水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3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发放股票
6、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于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利润分配, 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个月内实施完毕。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
7、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 (包括但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4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
8、者关系平台等)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同时按照参与表决的 A 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分段区间为持股1%以下、1%-5%、5%以上3个区间;对持股比例在 1%以下的股东,还应当按照单一股东持股市值 50 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类情形,进一步披露相关 A 股股东表决结果。 4、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9、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
10、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5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五)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六) 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发行前股东股份限
11、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靳坤、董事、总经理谢云臣以及股东靳晓堂承诺:(一)控股股东靳坤、董事、总经理谢云臣以及股东靳晓堂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承诺人所
12、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 (4)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5)如果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 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承诺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其他 (二)发行人其他 20 名股东承诺:名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1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6如果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承诺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除上述第(二)项承诺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靳坤、谢云臣、陶万垠、齐东胜、曹宪彬、徐鸿飞、包维义、蔡向东、张玉海、潘亚威还承诺: (三)除上述第(二)项承诺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靳坤、谢云臣、陶万垠、齐东胜、曹宪彬、徐鸿飞、包维义、蔡
14、向东、张玉海、潘亚威还承诺: (1)在承诺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如果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 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承诺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除上述第(二)第(三)项承诺外,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陶万垠、齐东胜、徐鸿飞、包维义、蔡
15、向东还承诺: (四)除上述第(二)第(三)项承诺外,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陶万垠、齐东胜、徐鸿飞、包维义、蔡向东还承诺: (1)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2)承诺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 (3)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
16、弃履行。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7(4)如果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 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承诺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前持股四、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 5%以上的股东靳坤、谢云臣就发行人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做如下说明: (1)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
17、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本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承诺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承诺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18、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健康稳定,公司制定了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以下简称“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8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
19、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做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
20、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措施实施完毕或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止状态的,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
21、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9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确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拟要求公司回购股票的,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22、并公告后 12 个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及税后薪酬之和的 2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
23、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 (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
24、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4、增持或回购股票的要求、增持或回购股票的要求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实施及信息披露均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时点限制,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5、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决议程序如下: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稳定股价的具体预案后,公告预案内容。 (一)如预
25、案内容不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有关方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12 个月内实施完毕。 (二) 如预案内容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公司董事会应将稳定股价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发出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回购程序如下: 公司股票回购预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其中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票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时,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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