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明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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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WEIMING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 LTD.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开发区梧慈路 51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 重要声明重要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
2、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2 第一节 重大事
3、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伟明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嘉伟实业,实际控制人项光明、王素勤、朱善玉、朱善银,以及实际控制人近亲属章小建、章锦福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伟明环保其他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项光明、朱善银、朱善玉、章小建、陈革、程五良、程鹏承诺:
4、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则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该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 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4、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章小建、陈革、程五良、程鹏进一步承诺: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
5、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该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5、本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即伟明集团、嘉伟实业、项光明、王素勤、朱善银和朱善玉进一步承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3 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上市前本方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10% (公司上市后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数量为基数)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
6、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此后,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方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25%。 6、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项光明、朱善银、朱善玉、章小建、陈革、程五良、程鹏、李建勇、汪和平、刘习兵承诺: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本公司 2012 年 2 月 9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 A 股发行前形成的未分配滚存利润将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
7、比例共享。 三、股利分配政策 (一一)利润分配)利润分配的的方式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利润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4 (二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可以进行利润分配:
8、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上述利润分配条件下, 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三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发展阶段, 因此现阶段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
9、提下,公司原则上于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四)利润分配方案制定和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制定和实施 董事会应当科学地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现金或股票股利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14
10、年 2 月 28 日,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5 (2014-2016 年度) ,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且
11、每次利润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次分配利润的 2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五、特别风险提示 (一)行业竞争激烈的风险(一)行业竞争激烈的风险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行业市场高度分散,参与者众多,竞争激烈,单个企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偏小。本公司是我国规模最大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之一,拥有行业领先地位。 本公司 2011 年、 2012 年及 2013 年的垃圾焚烧处理量的市场份额分别为 5.72%、5.22%和 5.25%。 行业激烈的竞争仍将在以下两
12、个方面对公司产生影响: (1)增加公司未来获取新项目、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的难度; (2)为确保公司获取新项目的竞争力,公司可能被迫降低对于垃圾处置费的要求,使得公司未来项目的利润率水平有所下降。 (二)(二)新垃圾新垃圾焚烧焚烧发电项目发电项目的获得、的获得、审批审批及实施及实施风险风险 公司主要通过 BOT 模式从事垃圾焚烧发电业务,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般属于地方政府的特许经营项目, 因此能否通过地方政府的招标程序而顺利获得并实施项目存在不确定性。 此外,每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需获得地方环保部门、投资建设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等多个部门的审批和配合,而该等地方政府部门在协调征地、拆迁等工作也
13、受制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6 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若未能顺利完成该等部门的审批程序,则公司新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难以实施, 甚至不排除已发生部分投入但被迫中止的情形,从而对公司的业务发展、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三)(三)BOT 项目选址不能确定导致新项目无法按期施工建设的风险项目选址不能确定导致新项目无法按期施工建设的风险 公司 BOT 项目的选址要求较为严格,主要评价标准如下: 符合当地各类型城乡建设规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 水资源保护、 自然保护要求,用地符合国家土地政策; 具备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具备可靠的电力供应、供水水源和污
14、水排放系统等配套市政设施; 宜靠近服务区,运距经济合理,与服务区之间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 应充分考虑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及飞灰的处置场所; 不宜选在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风景区。 在满足上述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 初步选址还需通过土地征用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程序,因此选址周边居住人口的密集度、对垃圾焚烧处理的接受度以及对可能涉及的拆迁安置的配合度,成为项目能否确定选址并开工建设的重要制约因素。由于垃圾处理设施存在的邻避效应, 近年来全国各地多处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因民众反对选址而受阻或停滞, 公司秦皇岛项目也因原址所在地村民认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程序存在瑕疵而被撤销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进而终止在
15、原址建设项目。 若公司 BOT 筹建项目及未来新取得项目在选址过程中,未能在合理时间内确定符合建设条件的备选厂址, 或在土地征用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各环节中未能妥善取得选址周边民众的支持和配合, 则公司将面临新项目前期审批进度缓慢甚至未能获批而被迫重新选址的不利后果,导致项目无法按照 BOT 协议的约定在既定时间内开工建设并投产运营,从而对公司新项目拓展经营和业绩增长造成不利影响。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7 六、其他重大事项 (一)苍南公司(一)苍南公司的的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和环保处罚和环保处罚 苍南公司于 2006 年 3 月成立,主要负责浙江省苍南县地区的垃圾焚烧处理
16、。设立时伟明集团、公司分别持有其 70%、30%的股权。2007 年 12 月 5 日,出于整合旗下垃圾焚烧发电业务的需要, 伟明集团将其持有苍南公司 70%的股权以出资额作价 2,100 万元转让给伟明环保,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持有苍南公司 100%股权。2010 年 11月 30 日,本公司将所持苍南公司 100%股权以 3,1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伟明集团,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伟明集团持有苍南公司 100%股权,本公司不再持有苍南公司的任何股权。 为避免本公司同业竞争以及减少关联交易,2012 年 3 月 9 日,伟明集团与宜嘉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苍南公司 100%股权全部转
17、让给宜嘉投资。宜嘉投资的股东为朱慧慧女士和陈祥华先生两名自然人。 2011 年 1 月 7 日,浙江省环保厅作出浙环罚字2011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报告期内伟明环保曾控股的苍南公司在苍南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后, 225 吨/日垃圾焚烧炉扩建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文件审批手续; 400 吨/日垃圾焚烧炉生产线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而正式投入使用;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炉渣)未按法律规定妥善处置随意堆放并清洗。 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苍南公司在 6 个月内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违法生产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未按照法律规定处置炉渣的违法行为,责令苍南公司停
18、止违法行为,限于 6 个月内改正;就建设项目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及未按规定妥善处置炉渣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对于上述第一项内容,苍南项目变更环评意见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是苍南县人民政府从当地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现实需求出发,以 BOT 补充协议方式对伟明集团提出的要求,并非苍南公司擅自为之。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苍南公司已将 225 吨/日垃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8 圾焚烧炉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审批。 鉴于浙江省环保厅浙环罚字2011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对 225 吨/日垃圾焚
19、烧炉扩建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文件审批手续的问题作出行政处罚, 苍南公司已提交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手续。 因此苍南公司超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建设规模的违规行为不构成严重违法行为。 对于上述第二项内容,温州市环保局 2008 年 9 月批准苍南项目 400 吨/日垃圾焚烧炉生产线试运行三个月。苍南公司在试运行期后即落实环保竣工验收工作,委托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于 2008 年 12 月出具 400 吨/日炉生产线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并向浙江省环保局申请环保竣工验收。但因浙江省环保局提出待 225 吨/日扩建项目环评批复完成后统一进行环保竣工验收, 而苍南县人民政府未能完成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部分居民的
20、拆迁安置工作导致无法办理 225 吨/日垃圾焚烧炉的环评审批等当事人主观因素以外的原因影响,导致 400 吨/日垃圾焚烧炉生产线环保验收工作延迟。根据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环保验收监测报告, 400 吨/日垃圾焚烧炉生产线各项指标都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在当时就已经基本具备了环保竣工验收条件。 苍南项目于 2011 年 6 月 20 日取得浙江省环保厅作出的浙环建验201136 号 关于400 吨/日苍南垃圾发电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确认环保竣工验收合格,现苍南项目 400 吨/日垃圾焚烧炉生产线已恢复运行。 对于上述第三项内容,苍南项目建设后,已经按照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环建200436
21、号环评批复的要求,具备厂区专用炉渣堆放场所,并按要求设置围墙和雨水收集渠道, 所收集的污水流径污水收集池处理,产生的炉渣已经按环评批复要求堆放于专用炉渣堆放场所并及时清运。 在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前提下,为充分照顾苍南项目周边居民的利益,考虑到炉渣具备一定程度的经济价值,苍南公司与苍南县云岩乡中对口村民委员会签订炉渣买卖合同书,苍南公司将炉渣出售给中对口村民委员会进行净化、开发再利用。由中对口村民委员会安排车辆进入厂区及时清运炉渣,其应对炉渣出厂后的环保安全利用负全责。 本次行政处罚的炉渣随意堆放并清洗情况, 实际是中对口村民委员会在离苍南公司厂区较近的距离设置炉渣清洗场,未及时处置交付的炉渣,
22、及处置方式不完全符合国家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9 环保标准。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浙江省环境保护局立案前该违法行为已得以纠正。 2012 年 3 月 23 日,浙江省环保厅出具函件,确认“苍南伟明垃圾发电有限公司投资的苍南县垃圾发电项目,于 2004 年取得我厅关于 400 吨/日苍南垃圾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浙环建200436 号),2006 年 10 月开始动工建设 1 台 400吨/日和 1 台 225 吨/日的焚烧炉,2008 年 9 月 13 日温州市环保局批准同意 400 吨/日炉投入试运行。 由于当地政府未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内部分居民拆迁安置
23、工作等原因而难以达到验收条件。2011 年 1 月 7 日我厅就该项目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以及未按规定妥善处置炉渣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浙环罚字20111 号)。至今苍南伟明垃圾发电有限公司未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 苍南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主要是由于当地政府未能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内部分居民拆迁安置工作等原因造成; 鉴于苍南公司所受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的行政处罚距今超过三十六个月,不在本次发行上市申报的报告期内,且伟明集团已将苍南公司股权转让给独立第三方, 苍南公司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伟明环保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二)秦皇岛项目秦皇岛项目被撤销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被撤
24、销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2010 年 8 月 25 日,潘志中等 8 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环保部对河北省环保厅以冀环评2009230 号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西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批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上述环境影响批复。环保部追加伟明环保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根据环保部于 2010 年 12 月 17 日作出的环法(2010)85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申请人要求撤销上述环境影响批复的理由包括: 1、该项目缺乏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依据,不应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该项目选址违反国家相应要求,严重威胁居民区、基本农田保护
25、区、地表水系、南戴河风景区等敏感目标。 3、关于如何确保在焚烧垃圾发电过程中二噁英排放稳定达标,缺乏科学依据和事实依据的支持。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0 4、环评批复疏漏了焚烧炉渣、飞灰的正确处理及二噁英判别监测、活性炭施用量计量等要求,环境风险防范存在欠缺。 5、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审批工作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没有公示相关环境信息,没有征求和听取广大村民群众的意见。 环保部经审理查明后,认为: 1、关于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根据河北省政府批复的秦皇岛市城市总体规划,该项目建设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根据秦皇岛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出具的说明,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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