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重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PDF
《华电重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华电重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PDF(7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 9 号号 2 号楼)号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摘要摘要 (申报稿)(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座 3845 楼)楼)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摘要摘要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
2、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
3、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除非另有所指,本招股说明书摘要所列简称与招股说明书释义一致。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及锁定期届满后持股意向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62,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 15,000 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后总股本为 77,000 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 (一)控股股东华电工程的承诺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2 “一、自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4、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二、对于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第 1至第 24 个月内,本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锁定期满后的第 25 至第 36 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本公司将在减持前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5、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于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上述违规减持的股票,且自减持之日起自动延长本公司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因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依法承
6、担赔偿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华电集团的承诺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作为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 交易所有关的规定, 作出如下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三)主要股东绵阳基金的承诺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3 “自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
7、持有发行人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在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本企业有意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减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本企业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于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上述违规减持的股票,且自减持之日起自动延长本企
8、业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因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股东深圳汇鑫、天津邦泰、安信乾宏、深圳泰昌瑞、北京舍尔、茂名鑫兴顺、上海泽玛克的承诺 “作为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本公司已向发行人作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的承诺。本公司同时承诺: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措施,则应在不违
9、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于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转让的股份,且自违规转让之日起自动延长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 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财企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资产权20111463 号)批复,在本公司发行 A 股并上市后,本公司国有股股东华电工程、安信乾宏将其分别持有的本公司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4 19,493,177 股、506,823 股(合计 2,000 万股
10、)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后 3 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后 3 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为了维护公司二级市场股价稳定,在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电重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 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 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
11、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责任主体”)将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 公司控股股东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披露其拟增持的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 完成时间等信息。 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 20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
12、间等信息。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 或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发布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 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按照其公告的股价稳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5 定措施履行完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 120 个交易日内, 履行完毕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其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股票收
13、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即刻自动重新生效。 (一)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工程”)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的 120 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以不低于3,000万元的自有资金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连续 12 个月增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增持
14、计划实施中及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 增持后华电重工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的 120 个交易日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以不低于 2,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15、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的 60 个交易日内 (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60+N 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薪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6 酬总额的 20%。 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增持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股价稳定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公
16、司控股股东或公司的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的 120 个交易日内, 若出现以下情形,则视为本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股价稳定方案终止执行: 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自股价稳定方案终止之日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即刻自动重新生效。 (五)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 若公司控股股东华电工程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通过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则公司有权自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届满后,对华电工程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同时华电工程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若公司控股股东华电工程未按照其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履行相应措施, 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120 个交易日届满后, 对华电工程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同时华电工程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
18、实施完为止。 2、若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公告其回购计划,或公司未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回购计划履行相应措施, 则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刊物上公开说明未按照承诺采取相应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7 3、若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履行相应的措施,则未能履行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要求增加薪资和津贴,直至其按照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后,公司将实施如下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
19、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 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上公司每年分配一次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 股票、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 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利润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一)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1、在下列条件均满足时,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1)公司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2)当年末公司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3)公司有相应的货币资金,能够满足现金分红需要;(4)
20、当年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5)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2、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在下列任一条件达成之时,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2)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来投资规划和外部融资环境、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多方面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二)公司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21、公司章程规定的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8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
22、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 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
23、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 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 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9 过。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
24、成重大影响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但应当经过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且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情况, 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5、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经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规划(2014 年-2016 年),规定本次发行后,2014 年-2016 年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详细情况请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三节“股利分配政策”相关内容。 四、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经公司 2011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的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3 年 2月 26 日召开的 2012 年度股东大会、2014 年 2 月 18 日召开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重工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招股 说明书 摘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