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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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Zhenjing Co., Ltd. (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新华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 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 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
2、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3、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2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和邦集团承诺(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和邦集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
4、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
5、持股份并导致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低于 5%的,本公司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若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公司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
6、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3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贺正刚承诺(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贺正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
7、、配股等情况的,则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 5%的,本人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8、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三)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
9、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4 本人/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二、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0、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 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顺序(二)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稳定股价措施、稳定股价措施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 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票; (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 2、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的顺序、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的顺序 (1
11、)公司回购股份,但若公司回购股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控股股东将增持公司股票: 在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本公司股票: 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5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
12、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方案(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方案 1、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
13、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具体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自公司公告稳定股价方案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
14、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3)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6 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票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时,除应
15、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比例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2%,且用于增持的金额不超过其当年从公司获得分红的 50%并且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 (3)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发行人董事会将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将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 15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自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
16、则视为其就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已公告的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发行人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发行人股份将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前提下,以其在发行人处领取的薪酬总金额为限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非独立
1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7 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自首次增持之日起计算的未来 6 个月内,从二级市场上继续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合计累积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1%(含首次已增持部分),且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 (3)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相关承诺能得
18、以有效履行,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 15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自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其就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公司股票连续
19、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其本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四)约束措施(四)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公司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将: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8 资者的权益; (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
20、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控股股东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控股股东将: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将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发行人。如未按期返还,发行人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其从发行人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公司非
21、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三、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和邦集团持股及减持意向(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和邦集团持股及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和邦集团承诺: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 ,每年减持的数量不超过和邦集团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
22、总数的 2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和邦集团任何时候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和邦集团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 、 证券法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9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贺正刚持股及减持意向(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贺正刚持股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贺正
23、刚承诺: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不包括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 ,每年减持的数量不超过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20%,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任何时候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3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 、 证券法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本人不得因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24、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三)本公司持股(三)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川万吉持股及减持意向以上股东川万吉持股及减持意向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东川万吉承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包括本股东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将根据自身投资决策安排及公司股价情况对所持公司股份做出相应减持安排; 在不违背限制性条件的前提下,预计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完毕全部股份,减持时将通知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四、 关于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四、 关于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25、一)发行人承诺 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 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 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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