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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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Hengdian Group Tospo Lighting Co.,Ltd. (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杭州市杭大路(杭州市杭大路 1 号)号)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 的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 http:/ ) 和 巨 潮 网 站(http:
2、/) 。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
3、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2 第一节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全文, 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横店控股、重要股东横店进出口、金华德明承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自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如无其他承诺或法定事由,亦不由得邦照明回购;如在上述期限届满后2 年
4、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价。 公司控股股东横店控股、重要股东横店进出口承诺:如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得邦照明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公司自然人股东倪强、廖剑波承诺: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自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如无其他承诺或法定事由,亦不由得邦照明回购;如本人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价。 如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5、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得邦照明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担任公司董事的自然人股东倪强另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期间,如无其他承诺或法定事由,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本人承诺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3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诺 (一)发行人承诺(一)发行人承诺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承
6、诺: “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董事会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
7、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公司将确保以后新担任的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和现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 (二
8、)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 控股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4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对投资者赔偿,赔偿金额及方式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方式确定。” (三)全体(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
9、、高级管理人员的的承诺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对投资者赔偿,赔偿金额及方式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方式确定。 ” (四)保荐机构的承诺(四)保荐机构的承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10、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律师事(五)律师事务所的承诺务所的承诺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得邦照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所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横店集团
11、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5 (六)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六)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如因我们的过错,证明我们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法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12、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或增持公司股票。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四、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横店控股及重要股东公司横店进出口、 金华德明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承诺如下: 在承诺人各自的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承诺人根据自身财务状况拟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数额上限为届时法律法规规定的承诺人能够转让的全部股份,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3、 1、减持股份的条件、减持股份的条件 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在各自的限售期满后, 承诺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后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方式、减持股份的方式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6 承诺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减持股份的价格、减持股份的价格 承诺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诺人在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
14、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期限、减持股份的期限 承诺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五、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分配、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发行人 2014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产生的全部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六六、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本次发行上
15、市后,发行人执行如下股利分配政策: (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7 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若董事会认为公司资产规模、经营规模
16、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17、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顺序。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做出决定或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之前,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具体包括: 1、在未取得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认可/同意的情况下,关于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不得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或不得调整; 2、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后,公司通过互联网、投资者热线等方式,与中小股东就利润分配相关事宜保持沟通,充分听取
18、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就中小股东提出的相关问题及时答复。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就公司发展阶段和未来资金支出计划做出适宜的说明。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8 七七、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风
19、险因素”中的下列中的下列风险风险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一)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2014 年度、2015 年度及 2016 年度,公司来自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为 51.64%、57.20%及 53.22%,其中公司对飞利浦的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为 22.60%、31.03%及 30.78%,公司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如果公司主要客户由于自身原因或终端消费市场的重大不利变化而导致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大幅下降,公司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二二)出口退税政策下调风险)出口退税政策下调风险 公司绿色照明产品的出口收入比重较大, 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变动
20、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出口产品节能灯及LED照明产品分别按17%、13%的出口退税率进行出口退税。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享受的退税总额分别为28,126.56万元、36,191.89万元及30,722.73万元。由于外销收入在未来一定阶段仍将是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如果出口退税率下调,则公司的营业利润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三)贸易政策风险(三)贸易政策风险 目前,公司主要出口地区或国家对绿色照明产品并没有设置特别的贸易障碍。 公司已取得主要出口地区或国家的大多数行业认证, 且客户分布于全球各地,公司出口业务未来不排除可能会面临某些进口国或地区政策调整的影响
21、, 进而影响公司对该国或地区的销售,甚至暂时性的退出该市场,从而给公司盈利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四)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四)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2016 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34,111.12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0,835.80 万元,收入规模、利润水平均有一定程度的波动。公司未来业绩受宏观经营、照明市场景气度、竞争对手战略布局等多方面影响,存在一定不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9 确定性,经营业绩存在波动的风险。 (五)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下滑的风险(五)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下滑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利润主要来源于节能灯及 LED 灯泡等产品,公司
22、的主要客户是飞利浦、松下等知名企业及其他进口商或大型商超。报告期内,由于节能灯相关的利好政策陆续退出,同时,LED 类照明产品的价格逐年下降,LED 类照明产品的市场渗透率逐渐提高,其替代节能灯的效果越来越明显。公司 LED 灯泡产品收入逐年增长,节能灯产品收入逐年下滑,两种产品存在着一定的竞争关系和替代关系。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公司节能灯销售收入分别为 11.43 亿元、9.29 亿元和 6.56 亿元,占同期销售收入比重分别为 40.97%、28.77%和 20.33%。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公司 LED 灯泡销售收入分别为 9.62 亿元、14.96
23、 亿元和 19.02 亿元,占同期销售收入比重分别为 34.46%、46.32%和 58.97%。如果公司不能适应照明市场需求变化,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可能导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现下滑。 (六)履行(六)履行五险一金五险一金承诺对未来业绩影响的风险承诺对未来业绩影响的风险 公司的多数员工为农村户籍或外地户籍,流动性较大,参与五险一金的意愿不高,导致了报告期内公司未严格按照规定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情形。为进一步规范员工参加五险一金,切实考虑员工的利益,公司2016年11月起大幅提高了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比例,同时,公司已出具了承诺,将在2018年末为稳定就业的员工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提高至
24、100%。履行五险一金承诺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八八、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都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处于建设期,净利润可能难以实现同步大幅增长,公司预计本次发行将摊薄即期回报。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0 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积极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实现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
25、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九九、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横店控股作为得邦照明的控股股东, 为保证本公司严格履行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横店控股的相关承诺事项, 横店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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