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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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东新街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楼楼 1-2-1 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摘要 声明 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
2、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1-2-2第一节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 股份限制流通及股份锁定承诺一、
3、股份限制流通及股份锁定承诺 1、实际控制人李明、李新生、李媛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离职、职务变化等原因而终止。 2、公司股东北京商契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厦门龙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4、(有限合伙)、段金呈、黄晓捷、孙敬权、胡海鹏、张清华、周国义、孙涛、马长贵、沈书艳、陈新安、吴铭富、杨磊、吴金平、王镇、宋绍良、徐勤江、王义、李永、庄文栋、张荣全、王向真、尹拥军、汪增辉、许宜伟、朱国邦、邹德山、丁继超、王靖、满爱华、丁书亮、卢长明、周新光、吴永刚、杜自力、郁东来、熊连云、屠秀娟、刘玲、刘景防、郝其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中北京商契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厦门龙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在锁定期届满之后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在满足
5、减持价格的前提下将减持其持有的利民化工全部股份。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明、李新生、孙敬权、张清华、胡海鹏、孙涛、刘玲、李媛媛、陈新安、沈书艳、许宜伟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50%。 公司 1-2-3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
6、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离职、职务变化等原因而终止。 二、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规定二、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2014年3月22日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 (草案)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主要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业绩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 可以提出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或者现金与股票股利分配相结
7、合的预案。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的利润分配中应当包含现金分配,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或者公司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六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8、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1-2-4为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与分配进行监督,公司2014年3月22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关于公司的
9、股利分配政策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三、 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三、 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14 年 3 月 22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前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 四、 股价稳定预案四、 股价稳定预案 如果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预案内容如下: (一)第一阶段(快速反应阶段)(一)第一阶段(快速反应阶段) 1、当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则启动预警处理措施,具体措施包括:公司董事会
10、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开的网络平台与投资者展开公开交流,就公司近期经营状况公开回答投资者疑问,并于次日收盘前将上述问答记录通过公司投资者关系平台公开披露。 2、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则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讨论最近一个月内可能会影响公司股价的市场传闻或其他相关信息,讨论的结果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向全体投资者披露。该次董事会还应当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就稳定公司股价随时进行路演。 (二)第二阶段(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阶段)(二)第二阶段(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阶段) 当第一阶
11、段相关措施完成后, 连续出现公司股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交易日(连同第一阶段出现此情况的交易日)已经达到 20 天,则启动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措施,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2-5上述情况发生之后,公司召开董事会讨论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外部投资机构选派的董事)、监事(不含职工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论是否持有公司股票)增持的具体方案。方案的基本内容和原则如下: 1、增持可以分阶段进行,但第一次增持应当不晚于前款所述增持方案公告之后的 10 个交易日(但其他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对前款所述人士增持公司股票另有规定的,自其禁止期结束后第二个交易日开始
12、的 10 个交易日内应当启动第一次增持,如果增持需要经过有权部门批准,则以有权部分批准之日开始计算10 个交易日),第一次增持的交易量应当不低于增持计划中规定总量的 20%; 2、 前款所述人士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应低于各自最近 12 个月自公司获得的税后股票转让收益(如有)、税后工资薪酬(如有)、税后现金分红(如有)之和的 30%; 3、前款所述人士中,若部分人士未能提供足够资金用于增持,则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士负有连带责任; 4、增持行为应当通过交易所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 5、增持开始之后,前款所述人士 6 个月内不能出售公司股票(但其他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对前款所述人士出售公司股票另有规定的
13、,还需从其规定),如果分期增持,则增持股票也应当分期解除限售,出售价格不得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10%; 6、如果在增持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增持行为可以结束,但是已经增持的股票仍然需要满足 6 个月不能出售的规定; 7、增持应当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前款所述人士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1-2-68、公司如拟新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
14、必须同时出具将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三)第三阶段(公司回购股份阶段)(三)第三阶段(公司回购股份阶段) 自第二阶段相关措施完成之日起,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则启动公司回购股份措施,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 公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并进行公告; 2、公司将在股份回购事项完成所有的审批、审议流程之后 30 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但其他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对回购股份窗口期另有规定的,还需从其规定),回购可以分次
15、进行,但第一次不得少于预案中披露的总量的 20%; 3、公司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0%,但不高于 30%; 4、股份回购预案应当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等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方能予以实施; 5、在实施回购计划过程中,若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则公司可以中止实施回购计划; 6、如果中止回购计划后 6 个月内,公司股价再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则公司应当继续实施上述尚
16、未完成的回购计划; 7、公司如拟新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必须同时出具将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四)第四阶段(限薪方案)(四)第四阶段(限薪方案) 1-2-7 自上述措施完成之日起,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自 20 个交易日结束后的下月开始,在公司取得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降薪 20% (但不低于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平均薪酬) ,直至公司股价恢复至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上为止。 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出现
17、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五、 公开发行前持股五、 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明、李新生、李媛媛承诺:本人在股票锁定期结束之后的二十四个月内,将减持公司股票,但每 12 个月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者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且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其他持
18、有公司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 5%以上股份的北京商契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厦门龙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在锁定期届满之后 24 个月内将在满足价格承诺的前提下减持全部股票;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如在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之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金额作相应调整。 六、 老股转让方案六、 老股转让方案 本次发行无老股转让。 七、 关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机构未能履行本次发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机制七、 关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机构未能履行本次发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机制 (一)关于股份锁定、减持计划和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19、的约束机制(一)关于股份锁定、减持计划和延长锁定期的承诺的约束机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明、李新生、李媛媛如不遵循本招股书已披露的股份锁定、减持计划和延长锁定期承诺,其将首先通过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其后将采 1-2-8取措施使得相关事项恢复原状, 若不能恢复原状或即使恢复原状也导致公众投资者发生损失的,负有相关责任的股东将承担赔偿责任;在恢复原状及履行完毕赔偿责任之前,本人不能在公司领取包括但不限于薪酬、现金股利等一切经济利益且不能提出辞职和出售公司股份,其所持有的股份在此期间无表决权。 公司其他持有发行前 5%股份的股东北
20、京商契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厦门龙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如不遵循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将首先通过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其后将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或即使恢复原状也导致公众投资者损失的, 北京九鼎和厦门九鼎将承担赔偿责任; 在恢复原状 (如能)及履行完毕赔偿责任之前北京九鼎和厦门九鼎将不能在公司获得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利等一切经济利益。如不遵循本招股书已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北京九鼎和厦门九鼎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其未履
21、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造成发行人、其他股东和投资者损失的,北京九鼎和厦门九鼎将依法赔偿发行人、其他股东和投资者损失。 公司公开发行前的其他股东中如有不遵循股份锁定相关承诺者, 该等股东首先通过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其后将采取措施使得相关事项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或即使恢复原状也导致公众投资者发生损失的, 负有相关责任的股东将承担赔偿责任;在恢复原状(如能)及履行完毕赔偿责任之前,该等股东不能在公司领取包括但不限于薪酬、现金股利等一切经济利益,且在公司任职的该等股东不能提出辞职。 (二)关于履行稳定股价预案相关
22、措施的约束机制(二)关于履行稳定股价预案相关措施的约束机制 1、针对本公司的约束机制 本公司将切实贯彻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就公开发行并上市之后股价稳定预案中的相关规定,若有违背,则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并追究其责任: 1-2-9(1)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预案规定的义务,则自该等人士违规之日起公司停发上述人员薪酬(包括独立董事薪酬)、拒绝其离职申请、没收公司向其派发的现金红利直至其完全改正。 (2)公司将会在法定披露媒体及证监会或交易所指定媒体刊登书面道歉,并就未能履行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提供赔偿。 (3)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变更,则公司将要求新晋
2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同样的承诺函,保证在承诺期限内遵守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 2、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管的约束措施 上述人士承诺: 本人将切实贯彻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就公开发行并上市之后股价稳定预案中的相关规定,若有违背,则自愿接受如下处理措施: (1)若本人不履行预案规定的义务,则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本人接受公司停发本人薪酬(包括独立董事薪酬)、不提出离职申请、不出售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接受公司没收向本人派发的现金红利直至完全改正。 (2)本人将会在法定披露媒体及证监会或交易所指定媒体刊登书面道歉,并就未能履行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
24、在预案有效期内离职,本人仍将履行预案中规定的义务直至预案到期(独立董事和其他外部董事除外)。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及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的相关约束机制(三)关于招股说明书及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的相关约束机制 发行人承诺: 如果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中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则在相关事项发生之后三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
25、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议程序,并经相关主管部门 1-2-10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首次公开发行和发售的全部股份;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孳息之和。由此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果本公司未能全额回购股票或未能弥补投资者损失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负有相关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明、李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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