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伤残鉴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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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体伤残鉴定标准篇一:法医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的重伤、轻伤、稍微伤标准全部废止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平安部 司法部关于发布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稍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平安部 司法部 2022年8月30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全文详见:
2、 http:/download/zzb2tss.pdf) 书目 1范围 1.1 规范性引用文件 2术语和定义 2.1 重伤 2.2 轻伤 2.3 稍微伤 3总则 4损伤程度分级 4.1 颅脑、脊髓损伤 4.2 面部、耳廓损伤 4.3 听器听力损伤 4.4 视器视力损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行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 劳
3、动实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22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2术语和定义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丢失听觉、丢失视觉、丢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损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稍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稍微损害或者稍微功能障碍。 3总则 4.1 鉴定原则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干脆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 鉴定时机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别状况下可以依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看法,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困难的损
5、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稍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详细状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稍微伤。 4.3.3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稍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4损伤程度分级 颅脑、脊髓损伤 5.1.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
6、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裂开。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
7、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1.3 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
8、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 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 稍微伤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面部、耳廓损伤 5.2.1 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
9、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样,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
10、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5.2.3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样,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
11、)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脸蛋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
12、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样,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 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
13、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5.2.5 稍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变更。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度松动1枚以上。 听器听力损伤 5.3.1 重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3.2 重伤二级 a)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14、)。 b)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c)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丢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5.3.3 轻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5.3.4 轻伤二级 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c)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5.3.5 稍微伤 a)外伤性鼓膜穿孔。 b)鼓室积血。 c)外伤后
15、听力减退。 视器视力损伤 5.4.1 重伤一级 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篇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了解更多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学问举荐点击:人身伤残鉴定频道)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全文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检案实践阅历,在归纳、连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稍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并划分等级而制定,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供应科学依据和
16、统一标准。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本标准参考的有关标准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的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平安行业标准人体稍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事故损害损失工作日标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中国好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等。 本标准的附录是
17、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司法部提出。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探讨所。参与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科学信息探讨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四川高校基础医学和法医学院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南华高校医学院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军、朱广友、范利华、刘爱阳、张力、周伟、舒永康、邓振华、肖明松、邱胜冬、邹志虹、熊同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有意损害他人身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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