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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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SF-2019-0206项目编码:工程编码:合同编号:广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广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委 托 人:监 理 人:广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广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制定制定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目目录录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协议书协议书.1 1一、工程概况一、工程概况. 1二、词语限定二、词语限定. 1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四、总监理工程师四、总监理工程师.1六、期限六、期限. 2七、双方承诺七、双方承诺. 2八、合同生效八、合同生效. 2九、合同份数九、合同份
2、数. 2第二部分第二部分通用条款通用条款.3 31.1. 定义与解释定义与解释.31.1 定义. 32.2. 监理人的义务监理人的义务.4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4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6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62.4 履行职责. 72.5 提交报告. 72.6 文件资料. 7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72.8 履约担保. 73 3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的义务.83.1 告知. 83.2 提供资料. 83.3 提供工作条件.83.4 委托人代表. 8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83.6 答复. 83.7 支付. 83.8支付担保. 84.4.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94.1 监理人的违
3、约责任.9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94.3 除外责任. 95.5. 支付支付.95.1 支付货币. 95.2 支付申请. 95.3 支付酬金. 9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96.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106.1 生效. 106.2 变更. 106.3 暂停与解除. 106.4 终止. 117.7. 争议解决争议解决.117.1 协商. 117.2 调解. 117.3 仲裁或诉讼. 118.8. 其他其他.128.1 外出考察费用. 128.2 检测费用. 128.3 咨询费用. 128.4 奖励. 128.5 守法诚信. 128.6 保密.
4、128.7 通知. 128.8 著作权. 128.9 工程获奖奖励. 12第三部分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专用条款.13131.1. 定义与解释定义与解释.131.2解释. 132.2. 监理人义务监理人义务.13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13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13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132.4 履行职责. 132.5 提交报告. 13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132.8 履约担保、支付担保.143.3. 委托人义务委托人义务.143.4 委托人代表. 143.6 答复. 143.8 支付担保. 144.4.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15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154.2 委托人的违约责
5、任.155.5. 支付支付.155.1 支付货币. 155.3 支付酬金. 156.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166.1 生效. 166.2 变更. 167.7. 争议解决争议解决.177.2 调解.177.3 仲裁或诉讼.178.8. 其他其他. 188.2 检测费用.188.3 咨询费用.188.4 奖励.188.6 保密.188.8 著作权.188.9 工程获奖奖励.189.9. 补充条款补充条款. 18附录附录.1919附录附录 A 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19附录附录 B B委托人及监理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
6、设备委托人及监理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20B-1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委托人派遣的人员.20B-2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委托人提供的房屋.20B-3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委托人提供的资料.20B-4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委托人提供的设备.20B-5B-5监理人派遣的人员监理人派遣的人员.21B-6B-6 监理人提供的设备监理人提供的设备.21附录附录 C C“人员综合费用法人员综合费用法”计算计算.221总总 说说 明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
7、法律法规,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合同示范文本广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SF-2019-0206)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广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SF-2019-0206)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项目业主首要责任制项目业主或发包方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实施工程建设, 及时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 质量安全监督等各项建设工程手续,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 在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后再开工建设;同时需负责整个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包括对设备厂家、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各施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二、 广州市建设工
8、程监理合同 (SF-2019-0206)的组成广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SF-2019-0206)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协议书广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SF-2019-0206)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监理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 也考虑了工程监理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
9、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2直接修改通用条款;3.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 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三、 广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SF-2019-0206)的适用范围广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SF-2019-0206)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
10、建、改建、装修、修缮等项目监理服务的合同订立。其中,通用条款中带号的条文,其内容是完整不可分割的,原则上应不进行删减,只能在专用条款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或在不违反原条款实质的前提下增加细化内容。其他内容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SF-2019-0206)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四、其他事项广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SF-2019-0206)专用条款中的“支付”条款,在签订合同时优先选择本合同中已列的支付方式,如选择“其它支付方式” ,需以合同附件的形式予以说明原因。1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协议书协议书委托人(甲方) :监理人(乙方) :根
11、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一、工程概况立项批文编号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工程规模:投资金额:资金来源:建设工期或周期:其他:二、词语限定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合同文件的构成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1.2 款赋予的规定一致。四、总监理工程师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五、签约酬金
12、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 。包括:1. 监理酬金:。2. 相关服务酬金:。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2(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六、期限六、期限1. 监理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 相关服务期限:(1) 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 至年月日止。(2) 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 至年月日止。(3) 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 至年月日止。(4) 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 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七、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
13、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生效八、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本合同订立地点:。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九、合同份数九、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委托人: (盖章)监理人: (盖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3第二部分第二部分通用条款通用条款1.1. 定义与解释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
14、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 “
15、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
16、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 “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 “第4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
17、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1.2 解释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2).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适用于招标工程)或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 专用条款及附件;(6). 通用条款;(7).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
18、的文件、招标图纸、答疑纪要、工作量清单及总说明等) ;(8).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2. 监理人的义务监理人的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279 号)和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6 号)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执行。2.1.1 监理范围:指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竣工结算期、质量保修期全过程监理服务,具体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1.2 除专
19、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具体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用
20、工实名管理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按国家、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用工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办法及规定等文件要求,施工承包人需将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和施工进度情况等信息登记建档、 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并将以上信息报送行政监管部门接受监督管理,监理人需对这些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实名管理工作的,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施工企业逾期未整改的,向建设单位和负责该工程监管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6)
21、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7)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9)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10)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1)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2)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3)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4) 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6(15)在巡视、旁站和
22、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6)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8)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20)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1)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2)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3)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 A 中约定。2
23、.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 监理人应按附录 B-5 中监理人应提供人员名单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按附录 B-6 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
24、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7(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 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
25、职责。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 监理人发现工程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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