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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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兴路 19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号)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2
2、,600 万股,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5 月27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0,4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0 年5 月19 日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2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
3、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
4、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3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务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公司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务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
5、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承诺(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文魁集团承诺、公司控股股东文魁集团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文魁集团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本公司自博汇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博汇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博汇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6、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所持博汇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博汇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博汇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博汇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碧华、夏亚萍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碧华、夏亚萍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碧华、夏亚萍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自博汇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
7、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4 行的股份,也不由博汇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博汇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所持博汇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博汇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博汇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博汇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
8、因自身经济需求和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减持的,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和在博汇股份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博汇股份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不影响实际控制人的地位。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汇股份股票。如本人在博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博汇股份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博汇股份的股份。拟转让所持博汇股份股票前,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博汇股份公告减持意向。如违背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相关
9、减持股票收益归博汇股份所有。 (4)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 3、关联方金月明承诺、关联方金月明承诺 关联方金月明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自博汇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博汇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博汇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所持博汇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博汇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
10、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5 内如博汇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博汇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律、尤丹红、项美娇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自博汇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博汇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博汇股份进行权
11、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所持博汇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3)博汇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博汇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博汇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博汇股份股份总数的 25%; (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博汇股份股份;如本人在博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12、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博汇股份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博汇股份的股份。” (三)其他持有公司(三)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洪淼松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6 “(1)本人自博汇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博汇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博汇股份进行权
13、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所持博汇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3)博汇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博汇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博汇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四)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四)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其他股东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14、得转让。 二、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二、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一)发行人的承诺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意向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 30 个
15、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召开董事会制订并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计划, 包括回购股票数量、 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新股回购计划还应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在股票回购义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7 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回购期”)内以市场价格完成回购,且股票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利息;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如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发行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
16、司将确保以后新担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和现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文魁集团承诺、公司控股股东文魁集团承诺 “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博汇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博汇股份及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以及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如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碧
17、华、夏亚萍夫妇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碧华、夏亚萍夫妇承诺 “如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 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 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8 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三)公司董事、监事
18、、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19、。” (四)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的承诺(四)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光大证券承诺: “如因光大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锦天城承诺: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
20、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9 定 (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立信所承诺: “如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
21、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强化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经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议案,议案于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生效,有效期 36 个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22、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0 (二)稳定股价措施启动程序(二)稳定股价措施启动程序
23、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5 个交易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重启与终止情形(三)稳定股价方案的重启与终止情形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仍未能实现,
24、或出现稳定股价措施终止后如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情况,则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但如启动条件在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计划后 3 个月内再次发生的, 则免除上述人员的增持义务, 公司直接采取回购股份及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期间,若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四)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和承诺约束措施(四)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和承诺约束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将综合
25、考虑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现金流量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启动股份回购并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在 30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对股份回购计划中有关回购股份的数量、价格、方式、权限及终止条件等进行审议,在形成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 决议后及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若公司董事会未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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