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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分其他法律的标记,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同等自愿 同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的同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同等,包括订立和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同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分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给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
2、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依据须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诚恳信用 公允、诚恳信用
3、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允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允,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允,显失公允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允处理,既要切实爱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担当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状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样改变,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允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恳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恳,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样,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别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帮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4、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允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允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允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围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允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详细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允原则,体现公允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允原则比等价有
5、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看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须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允诚恳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根据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恳信用原则包含公允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恳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恳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状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供应虚假状况; (三)有其他违反诚恳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隐私,无论合同是否
6、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值地运用。泄露或者不正值地运用商业隐私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担当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反诚恳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恳信用原则,依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帮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恳信用原则。 公共利益 遵遵守法律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法规,敬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遵守法律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
7、公共利益。 遵遵守法律律,主要指的是遵遵守法律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随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解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随意性规定,不是恒久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终的武器就是法律的随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
8、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随意性规定。 法律约束力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为什么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赐予高度重视呢? 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阅历,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针对这种状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假如违反约定,应当担当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约
9、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遵守法律律一样爱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假如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动中国的现代化建设。 所以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纲领,它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贯穿整部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详细条文的关键。基本原则的其次个作用是补充作用
10、。对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详细规定时,当事人可以依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机关可以依据基本原则解决纠纷。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诚恳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激励交易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包括2个方面:第一、的确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定的随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其次、敬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 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合同法确定的合同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而非肯定的自由。首先我国合同法第四条强调自愿原则必需依法,其次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也必需受到法律的必要的限制。 诚恳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恳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
11、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的义务。 在大陆法系国家,它通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合法原则包括第一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需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其次在合同订立方面,我国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依据须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第三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需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激励交易原则,合同法在如下几个方面充分体现了激励交易原则,1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2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3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4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5合同订立制度充分体现激励交易原则,6合同法将合同的形式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7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说明制度,8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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