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施工承包合同范本54.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施工承包合同范本54.docx(7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2022施工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范文汇总7篇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我整理的施工承包合同7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施工承包合同 篇1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同等、自愿、公允和诚恳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沂龙湾小区05#地块4#、11#、15#-23#楼、地下车库及公建工程。工程地点: 临沂市北城新区沂龙湾05#地块沂龙湾05#地块4
2、#(6+1F框架结构)、 11#(6+1F/-1框架结构)、15#(6+1F框架结构)、16#(6+1F/-1框架结构)、17#(17F框剪结构)、18#(17F框剪结构)、19#(17F框剪结构)、20#(33F/-1框剪结构)、21#(33F/-1框剪结构)、22#(33F/-1框剪结构)、23#(3F框架结构)、地下车库及公建,总建筑库面积约97905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施工图为准。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 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建筑、安装施工图纸的工作内容。不包括基础土石方挖运(但桩间挖土、凿桩头、基底清槽 由承包人完成)、桩基、门窗、消防、电梯、智能化、燃气、通风排烟、变配电、精
3、装修、外墙保温、外墙涂料、栏杆、百叶工程等发包人须要单独发包的工程。三、合同工期05#地块多层工期:开工时间20xx年 4 月 15 日,竣工时间 20xx年2月9日, 总工期300天(自工程具备基底清槽施工条件之日起算)。05#地块17层工期:开工时间20xx年5月 25日,竣工时间20xx年7月18日 ,总工期420天( 自工程具备挖桩间土、凿桩头施工条件之日起算)。05#地块33层工期:开工时间20xx年6月 25日,竣工时间20xx年4月15 日 ,总工期660天 (自工程具备挖桩间土、凿桩头施工条件之日起算)。 详细开工时间以监理公司发布的开工令为准。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
4、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要求。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暂定)玖仟捌佰万元整(人民币)金额(小写): ¥: 9800万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其次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担当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
5、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20xx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临沂尚城置业有限公司本合同双方约定 合同双方签字并盖章 后生效。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托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鉴证看法:鉴证机关(章)经办人:年 月住 所: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电 话:传 真: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审查看法: 审查机关: 经办人:年 月 日施工承包合同 篇2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承包修建甲方_改造_附属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6、:一、 工作内容宣扬栏、教学楼内墙刮瓷粉, 刷乳胶漆, 外墙刮腻子粉, 刷外墙涂料, 挖排水沟土方, 现浇混凝土散水排水沟, 花池等各项工作内容,并满意规范和甲方要求。二、 工程价款与支付方式1. 工程价款:宣扬栏单价¥_元。办公区域改造单价¥_元。合计_元。2. 该建筑工程为包工包料承包方式,机械设备、水泥、砂、砖、工具、水、电、保险费、杂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己负责。3. 工程结算以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审价,工程款由乙方垫资,竣工验收合格, 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工程款.三、 材料与施工组织1. 砖、砂、水泥等材料由乙方自行选购运至施工地点。2. 机械设备、工具、人员:乙方自行组织机械设备、工具和
7、施工人员,并保证满意甲方的工程进度要求。3. 组织协调:乙方主动组织协调所需材料、车辆、人员和与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协作。四、 甲乙双方义务与权利1. 甲方负责现场指导、协调。2. 甲方监督乙方工程质量、平安、进度,乙方服务甲方的管理。3. 工程质量:乙方严格按规范进行施工,假如因乙方在施工中违反规范、规程而留下质量隐患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利制止接着施工,并责令其返工,直到符合要求为止。4. 乙方负责所完成工程的施工及质量缺陷责任期的保养工作。如在质量缺陷责任内,乙方不进行缺陷修复,甲方从工程款中扣除。5. 工程平安:乙方自行负责施工人员的平安,发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8、。6. 工程进度:乙方依据甲方的进度要求,组织相应的人力、物力确保工程进度。7. 治安管理:乙方施工人员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不得打架斗殴,发生纠纷和冲突主动与甲方联系,通过正值方式解决。8. 凡是与乙方相关的债权与债务均归乙方担当。五、 其它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手印后生效,在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工作完成,乙方对内、外债务结清完毕后自行失效。3. 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施工承包合同 篇3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9、、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给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须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详细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样看法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详细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实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
10、:指发包人托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托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详细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担当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
11、履行中发生须要增加合同价款的状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担当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起先施工的肯定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肯定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供应或由承包人供应并经发包人批准,满意承包人施工须要的全部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供应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
12、纸中详细指定的供施工运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担当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担当责任的状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行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务有效起先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起先当天不计入,从次日起先计算。时限的最终一天是休
13、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终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终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说明依次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说明,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说明依次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模糊不清或不相一样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状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
14、理的工程师作出说明。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说明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运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说明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运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说明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运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说明、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须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
15、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供应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运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供应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担当。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供应图纸。承包人须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担当。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
16、担当,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须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相关的合同范本弱电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绿化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装修施工协议书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运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托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
17、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须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234567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务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
18、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详细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
19、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订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赐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刚好赐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
20、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接着执行原指令的确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状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马上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确定仍接着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担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刚好向承包人供应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担当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接着行使合同文件约
21、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状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实行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实行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担当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须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22、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接着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接着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须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1234567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供应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安排,其详细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需
23、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安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安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缘由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安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
24、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缘由不能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看法。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当爱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看法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赐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看法,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缘由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担当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
25、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缘由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担当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缘由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供应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供应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缘由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行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状况。13.2承包人在13.1款状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
26、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看法,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需根据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缘由不能根据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担当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样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实行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供应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三、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
27、准为依据。因承包人缘由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担当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担当。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依据其责任分别担当。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仔细根据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供应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觉,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缘由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担当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
28、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担当。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担当,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缘由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担当。17、隐藏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藏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藏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藏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打算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藏和接着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
29、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藏或接着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藏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担当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
30、9.1双方约定须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样。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打算试车记录,发包人依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供应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与试车,须在起先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与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
31、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打算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缘由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担当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缘由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选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选购的,由承包人担当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选购的,发包人担当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234567(3)由于承包人施工缘由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
32、并担当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担当。(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接着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须要承包人协作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四、平安施工20、平安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平安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平安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平安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实行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消退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平安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
33、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担当。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平安教化,并对他们的平安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平安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缘由导致的平安事故,由发包人担当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平安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旁边施工时,施工起先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平安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担当。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运用)及运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34、,由发包人担当平安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平安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马上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担当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纳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
35、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依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改变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缘由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状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
36、整缘由、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看法,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担当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
37、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供应便利条件并派人参与。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与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与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缘由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
38、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担当违约责任。五、材料设
39、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供应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供应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1234567(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
40、发包人担当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运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运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担当。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选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选购材料设备的,应根据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选购,并供应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选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选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担当
41、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选购的材料设备在运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运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担当。28.4工程师发觉承包人选购并运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选购,由承包人担当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须要运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运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选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六、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
42、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供应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根据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须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变更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依次;(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须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担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干脆损失,由承包人担当,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
43、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纳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共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
44、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值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缘由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45、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供应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供应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供应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赐予认可或提出修改看法。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担当由自身缘由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看法,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担当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别缘由,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运用。发包人强行运用时,由此发生的质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