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力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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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ELLASSAY FASHION CO., LTD. (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 A 栋 1901-190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层)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4,0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
2、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6,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歌力思投资、实际控制人夏国新和胡咏梅、 作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夏国新、胡咏梅、蓝地和刘树祥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则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3、自动延长6个月;(3)其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4)减持公司股份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公司股东同甘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3、公司股东佳际控股承诺
4、: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股东中欧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夏国新通过中欧创投在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夏国新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5、夏国新、胡咏梅、蓝地、欧伯炼和刘树祥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
5、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15 年 4 月 3 日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由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
6、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以及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之间补充披露的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7、 招股意向书 1-1-5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风险因素”章节的全文。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风险因素”章节的全文。 一、本次发行方案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额为 12,000 万股,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合计不超过 4,000 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00%, 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歌力思投资、实际控制人夏国新和胡咏梅、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夏国新、胡咏梅、蓝地和刘树祥承诺:
8、(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则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其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4)减持公司股份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9、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公司股东同甘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佳际控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股东中欧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6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10、他人管理夏国新通过中欧创投在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夏国新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5、夏国新、胡咏梅、蓝地、欧伯炼和刘树祥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以下简称“本预案” )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作出了相关承诺:
11、 (一)本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在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则立即启动本预案第一阶段措施;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则立即依次启动本预案第二、第三、第四阶段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预案具体包括四个阶段的稳定股价措施,分别是:第一阶段,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启动投资者交流和沟通方案;第二阶段,公司回购股票;第三阶段,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第四阶段,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具体如下: 1、第一阶段,董事会
12、启动投资者交流和沟通方案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一旦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公司将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召开董事会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原因。 (2)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提出专项报告。 (3)公司董事会应以专项公告或召开投资者交流沟通会的方式,向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7 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当前经营业绩情况、 未来经营战略、 未来业绩预测或趋势说明、公司的投资价值及公司为稳定股价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等。 2、第二阶段,公司回购股票 (1)启动条件:在本预案有效期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13、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在确保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以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性。 (2)回购资金或股票数量至少满足以下标准之一: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且不低于 4,000 万元;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份数量达到公司总股本的2%。 (3)达到以下标准之
14、一时,即可终止回购股份措施:满足回购资金或股票数量要求中上述两项之一;本次回购股份措施开始实施后,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第三阶段,公司控股股东歌力思投资增持公司股票 (1)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且公司未在 3 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价仍然触发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 (2)增持资金或股票数量至少满足以下标准之一:单一会计年度控股股东用以增持的资金合计不低于 2,000 万元;单一会计年度合计增持股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3)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
15、,即可终止增持股份措施:达到增持资金要求或股票数量要求中上述两项之一;本次增持股份措施开始实施后,任意连续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第四阶段,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启动条件: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发行人、控股股东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或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8 发行人、 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价仍然触发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 (2)增持资金要求: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年度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16、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 (3)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即可终止增持股份措施:公司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达到增持资金要求;本次增持股份措施开始实施后,任意连续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要求实施上述措施,根据规定、指引要求及时进行公告。 (三)约束措施 1、 公司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 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若最终确定的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将有权将控股股东
17、承诺的拟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 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 3、若最终确定的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涉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则公司将有权将该等人员承诺的拟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款予以暂时扣留,直至相关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4、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四、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第
18、一大股东歌力思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歌力思投资直接持有公司 85.57%的股权,其持股及减持意向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9 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在不丧失控股股东地位,且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歌力思投资承诺在其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第二大股东佳际控股的持股意
19、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佳际控股持有公司 9.62%的股权,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佳际控股承诺在实施减持(且仍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时,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五、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作出的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
20、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果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启动回购措施的时点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0 的规定召开董事会, 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
21、全部新股。 (2)回购价格 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 (3)如果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歌力思投资及实际控制人夏国新、胡咏梅(以下简称“承诺人”)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作出的承诺 1、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果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
2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承诺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上述情形后 10 个交易日内,承诺人将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承诺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承诺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4、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23、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作出的承诺 1、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1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公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
24、、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公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1)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2)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
25、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 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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