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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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 1 部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
2、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 12 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
3、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2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3.1.1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3.1.2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3.1.3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3.1.4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3.1.5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3.2 废气排放口的整治3.2.1 有组织
4、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3.2.2 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 监测的采样口。 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 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要求。3.2.3 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监测也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3.2.4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3.3 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整治3.3.1 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3.3.2 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堆放场地,并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漏等防治措施。3.3.3 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也
5、应根据情况,进行相识整治。33.4 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3.4.1 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要求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3.4.2 根据不同噪声源情况,可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处理降噪、隔声处理降噪等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3.4.3 在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第四章排污口立标、建档要求第四章排污口立标、建档要求4.1 排污口立标要求4.1.1 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实行规范化整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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