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制基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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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制基础教育法制基础宁城县教育教学指导中心蔡云峰第一章 教育法概述v复习思考题:v1.依法治教的意义是什么?v2.什么是教育法,它有哪些特点?v3.教育法律规范的要素及种类v4.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第一章第一章 教育法概述教育法概述v两个问题v1.为什么学v2.学会什么v两个故事 两个案例故事一v 改革开放之初,一个中国留学生在德国学习期间到超市购物,银货两讫,却被导购小姐留信,问其是否付钱。他把交款单给导购小姐看了后,小姐放行。在门口又被保安人员拦住,重复同样的过程。一个目睹了整个过程的德国男子过来,问他是否想打官司v 透过这件事可以看出,东西方人的心态不同,中国人是能私了尽量
2、私了,能忍则忍。西方人则事事以法律为依据。这是否说明中国人素质差?否,其深层的原因是受几千年封建统治的影响,长期以来中国是人治大于法治,老百姓觉得通过打官司打不出公道。v 国王与磨坊主v 在德国波茨坦城内,至今仍然完整地保存着一座简陋而古老的磨坊,向人们述说一个西方人重视法律的故事。1866年10月13日,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在近卫军的保护下,得意洋洋地来到波茨坦行宫,登上顶楼,在他身后簇拥着卑躬谄笑的大臣和花枝招展的贵妇艳女。突然,威廉指着窗外近处愤怒地说:“这个磨坊实在讨厌,它挡住了本来可以眺望全城的视线,拆掉它!”v 一个近臣说:“是,应该拆,不过听说那是一家私人的磨坊”。威兼一世不快地
3、说:“用钱买下来,再拆除,你亲自去办。”“是,陛下。”大臣去了一会儿,又回来了,说:“陛下,磨坊没法拆除。”“为什么?”“因为磨坊主人不肯出售”“多给钱,他要多少就给多少不就得了。”“不行,那个倔老头说了,磨坊是传家宝,给多少钱也不卖!”“混帐东西!”国王勃然大怒,“我是一国之王,我要什么谁敢反对!马上派人给我拆掉磨坊,谁敢反抗就地正法!”在威廉一世的盛怒下,磨坊顷刻间被夷为平地。结果磨坊主把威廉一世告上法庭。最高法院判决如下:威廉一世擅用王权,私拆磨坊,违犯了宪法第79条第6款,应立即重建磨坊,并赔偿损失费150塔勒。威廉一世怕激起民愤,只好完全照办。v 几十年过去了,威廉一世和磨坊主都去世
4、了,德意志帝国成立了,威廉二世当上了皇帝。磨坊主的儿子也成了老头。他因磨坊生意萧条,子女又多,生活困难。他就给国王写了一封信,表示愿意把父亲没有做成的买卖变成现实,把磨坊卖给威廉二世。威廉二世接到信后,做了充分的调查,认为这是关系到国家法律的大事,并亲笔回了信,无偿给了他6000塔勒,劝他保住祖先的产业。v 加拿大小学生第一课,教孩子父母或老师打了你以后如何报警。打孩子可判7年以上徒刑,而贩卖海洛因只判刑年以上徒刑。故事二v2001年央视“实话实说”栏目有一期的话题是“谁牛谁知道”。讲一个农民花7000元打官司,打回了价值800多元的一头牛,在这个过程中还做了亲子鉴定。为的是讨个说法,讨回公道
5、。一、依法治教的意义(为什么学) 案例1v讨论:是否全部合理合法v(1)照价赔偿v(2)警告处分v(3)罚款300元v(1)合理,有民法和学生守则为依据。v(2)合理,警告是给学生的纪律处分,学校有该项权利。v(3)典型的违法行为。v“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学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该项权力,学校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故不能对学生及教师进行罚款。v 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且还
6、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v 评:在这个案例中,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依法治校)的依据就是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的内容中本身就是违法的。学校管理者把违法治教当成了依法治教,谬误甚大。案例2v 2011年3月22日齐鲁晚报登了这样一篇文章动辄罚款,这还像个学校吗?v 河南濮阳油田第十二小学出台了一项查课制度,短短8条内容,涉及对教师的罚款竞有十多处:私自调课,一次扣20元;课堂纪律不好,一次扣10元;学生坐姿不正确、发言不举手,发现三次扣10元;教室脏乱、黑板没擦净,一次扣班主任5元;无课教师不在办公室
7、或在办公室听音乐,一次扣10元几乎到了无所不罚的地步。v 面对这样的制度,老师们不感到压抑和心寒才怪。v 要做到依法执教,首先要知法、懂法。不知法是何物是在学校管理中出现违法行为的首要原因。v 由以上两个故事、两个案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为什么学习教育法?不用唱高调,仅从身边的事儿就可以看出学习教育法的重要性。概括起来意义有四v1.是做好学校工作的基础v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创造良好的教学管理秩序和教学秩序,为实现学校教育目的和宗旨提供保障。v如在学校,教师按照课程标准、教学计划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是在依法执教;校长按照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学校的管理活动是在依法执教;家长执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时送子女
8、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也是依法执教。这些都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教育秩序。而要达到这样一种秩序,不仅要在道德上对人们提出要求,更应该在法律上对人们的行为加以规范。v 2.是确保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v 教育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v 这是国家通过教育立法确保教育的优先发展。v v3.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需要v 除法律规定外,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是不附带任何先决条件的,特别是在义务教育阶段,所以,以下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v(1)家长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送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v(2)教师将没有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逐出课堂。如因此引发事故,老师要承担法律
9、责任。案例:学生被教师赶出教室后游泳身亡v 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庞某在下午第二节音乐课时,多次调皮捣蛋,违反纪律,经老师批评拒不悔改,被老师赶出教室。庞某孤单在外,很无聊,下课后,找到五年给另外一个学生梁某,说第七节课不上了,去河里游泳。梁某书包也不拿了,真的随庞某爬出围墙来到河边,几个猛子扎下去后,梁某发现庞某不见了,急得不知如何是好,来来回回走了几回,没找着,就急急忙忙回家去了。到了晚上,庞某的妈妈不见儿子放学回家,就打电话到学校,学校说不在,最后找到梁某查出事情的真相,学校和家长才知道事情不妙,立即动员学生、家长、老师一起去找,直到第二天,才在下流几公里的地方找到庞某的尸体。v 分析在这个案
10、例中,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校应负主要责任。v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v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v (九)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它规定的;v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自身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v 第一,庞某在上课时间被赶出教室,违反上述第(九)项规定,是造成这次惨剧的原因;第二,学生庞某和梁某第七节课没来上课时,校方没有查找并且没有通知家长,违反上述第(十一
11、)项规定;第三,学校的围墙没有防范好,致使学生出去后没人知晓。v 总之,家长把孩子交给了学校,学校就应该在职责范围内管理好学生,应该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此外,庞某私自爬出围墙,违反学校规定下河游泳,也应负次要责任。v 4.可以使我们知法、守法,依法执教v 中国的传统教育是讲人治不讲法制,教师扮演家长的角色,不明确自己的职责,不明法律赋予自己的角色,不能把学生当成法律主体来看待,以致不自觉地衍生出一些违法行为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完不成作业,老师打手板)。v 当今社会背景下,个性化的孩子和家长化的教师靠什么来均衡和约束法律。可以说,法律是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护身符。v知法、懂法、守法,可以使
12、我们少犯甚至不犯错误,而不犯错误,从另一个角度讲,就是保护了自己。二、什么是教育法v(一)法的含义及特征v1.定义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v2.特征v(1)法的本体-行为规则v只约束行为,不约束思想,只要不付诸行动,法就约束不到你,法规定了人们v可以做什么权利,有选择性v不应该做什么义务,无选择性v必须做什么义务,无选择性某家庭有关丈夫的家规v(1)每天到时间必须回家v(2)每天必须做一顿饭v(3)中午可以吃米饭,也可以吃馒头v(4)不得私设小金库v 权利?义务?v(2)法的来源-国家制定或认可v(3)法的运行-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v 这是法与其它行为规则的区别所
13、在。道德对人的约束靠的是大众舆论。有的人品行败坏,千人骂万人恨,有时却咋不了人家,而法则不同,违法即制裁。3.法的部门v定义: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构成一个有机的体系,称为法律体系。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若干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部门,称为法的部门。v我国的法律共有六大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程序法。其中前五个部门为实体法,因为它们从事实上反映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第六个部门,即程序法是助法,规定了实体法运用的手段,告诉人们怎样维权。法的部门法的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 程序法(助法)实体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v 从法的部门的分类中可以看出,教育法不在六大部门中,说
14、明它不是独立的部门。国家对教育的管理和调控主要是通过教育法来实施的,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政府和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来实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法应当归属于行政法,是行业法。(二)教育法的含义及表现形式(二)教育法的含义及表现形式v 1.定义: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行为规则的总称。v 由定义可以看出,教育法包含了法的一般定义中的要素,但又有其内容和调整对象上的特殊性。(1)法的本体行为规则v以教育法为例,其本体就是通过对国家、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社会等各主体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来建立的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它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明确肯定的方式告诉人们:什
15、么行为是国家要求必须做的,什么行为是禁止的。(2)法的来源国家制定或认可v揭示了教育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表明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它以国家主权为界限,高度统一,普遍有效。(3)法的运行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v如:义务教育法规定:“除因疾病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父母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监护人入学。案例:孩子上学,父母负有啥义务v 某县农村有少数农村学生家长认为送不送子女读书是自己的事,别人没权干涉,以至于学生辍学现象比较突出。鉴于此,该县某镇政府对拒不履行教育义务,不送子女入学的家长作出了罚款100元,限期送
16、子女入学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于部分被处罚的家长对处罚置之不理,该县法院根据镇政府的申请,对10名学生的家长予以强制执行。v分析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和制度。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是九年,即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保证其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否则只能像案例中的那样,由政府、法院来强制其履行。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机构、任何人都不得违反。v (4)调整范围教育活动v 即调整在教育活动中
17、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v (5)法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教育中的体现。2.教育法的特点教育法的特点v(1)主体的多样性v “主体”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v 教育活动包括兴办教育、管理教育、实施教育、接受教育、参与、帮助和支持教育等诸多方面,这些活动涉及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学校和几乎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公民。这些公民、法人、国家在学校活动中享有广泛的权利,承担多方面的义务,都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从而使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呈现多样性的特点。 v(2)适用范围的广泛性v教育对象:学前、九年义务、普通高中、职业、高等、继续v调适范围:国家办学、企事业单位
18、办学、个人办学v这些都会与管理机关、教育对象发生联系,都得接受教育法律关系的调整。v(3)法律关系的多样性v案例2007年11月25日11时许,福建泉州师范学院附小体育教师李某在护校执勤时,接到该校四年级学生洪某的报告,称其在学校乒乓球室因琐事被殴打。李某即到乒乓球室将与洪某发生纠纷的六年级学生陈某叫到办公室,了解情况并对其进行教育。因一时无法说服陈某,教师就向陈某的脚后跟扫去,致使陈某摔倒后后脑着地并受伤。经法医鉴定为:头部外伤致颅脑硬膜外血肿,右额叶挫伤,并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及体症,被评为重伤。v 法院以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三年执行。学校赔偿陈某6万多元。学校在赔偿后有权对李某进
19、行全部或部分追偿。v 讨论:这个案例中涉及几种法律关系:v (1)民事(赔、追)v (2)刑事(判3缓3)v (3)行政(开除)v (4)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非民事刑事行政,是传道授业尊师爱生教学相长的关系)。v(4)法律后果的特殊性v 主要表现在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的处理方式上,与其它法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v 第一,注重保护受教育者,尤其是青少年学生,对其错误行为的处理方式主要是批评教育。如对不按时入学或辍学的儿童,主要是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对其本人不处罚,处罚的是其家长。v 第二,注重保护教师特殊的职业权利。v因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和学生的关系,对教师来说,是由他们的职业活动引起的,
20、因而,教师对学生进行正当教育,而由学生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自身伤害,教师不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教师有责任,但赔偿主体应该是学校。学校在赔偿后,再对老师进行全部或部分追偿。v 案例 2008年2月,某镇一所中学在上第二节课时,初二(3)班任课教师李某因故未到教室上课,也未向学校领导请示派人代课,而是自己安排本班班长王某看管学生们自习。并示意说:“哪个学生捣乱,用棍子敲!”上课约10分钟时,该班学生范某斜坐在座位上削铅笔,王某误以为他是在吃东西,遂从讲台上将教师常用的教棍扔下打范某。范某出于本能,用手一挡,棍子正巧刺往后排坐着的14岁的女同学陈某的左眼,造成左眼失明。经公安局法医鉴定,其左眼眼
21、球已经萎缩,需摘除并安装义眼,属重伤乙级。v 法庭受理了陈某父母的起诉,依法进行了认真的审理。法庭认为:陈某在校期间受到伤害,请求赔偿,有理有据,应予支持。该学校在上课期间由于老师擅离职守,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负主要责任;王某按照老师的安排用教棍打人造成意外伤害,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范某在王某用教棍打自己时,用手护头,出于本能,其正当防卫没有超过限度,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学校学校赔偿陈某各项费用6.8万元,王某赔偿1.7万元。v分析v 在该事件中,究竟是该由学校负责赔偿还是由教师本人负责赔偿?我认为法庭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学校的职责和任务是由一个个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去履行和实现的
22、。管理人员和教师在从事管理活动和教育教学活动时,他们所代表的不是自己而是学校,其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对于职务行为给别人造成的伤害,民事赔偿的责任应该由行为人所在的教育机构来承担。v 当然,学校在赔偿之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有过失的行为人行使追偿或求偿权,要求李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3.教育法的表现形式教育法的表现形式v定义:即教育法的创立方式,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定义:即教育法的创立方式,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确立的,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的形式。过何种方式确立的,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的形式。v我国的教育法以成文法为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我国的教育法以成文法为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
23、5种种v(1)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效力最高。效力最高。v(2)教育法律(包括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教育基)教育法律(包括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教育基本法是教育中的宪法本法是教育中的宪法教育法教育法v(3)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或教育部颁布国务院或教育部颁布v(4)部委教育规章)部委教育规章v(5)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一般称条例,有时称规定、实施一般称条例,有时称规定、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等。如办法、补充规定等。如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条例三、教育法律规范v(一)什么是教
24、育法律规范v 是教育法律法规确定的行为准则,它是组成教育法的基本细胞。v(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v1.法定条件(前提条件)v2.行为准则(处理)核心v3.法律后果(制裁)v 这三个要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基本公式可以表述为:v “如果则否则”v v 1.法定条件(前提条件)指教育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即传统法学教材中所说的“假定”,它指出在什么情况下这一规则生效。每一个教育法律规范只有在特定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才能适用。v 如:义务教育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25、门批准。”v 讨论:这一法律规范的前提条件是什么?v分析 v 在这个法律规范中,“因疾病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就是这个法律规范适用的前提条件,即儿童或少年只有因疾病或特殊情况,并且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才能延缓或免于入学。v2.行为准则(处理)v 指教育法律规范中指明的行为准则的基本要求。传统的法学教材中称为“处理”。即当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的时候,法律关系参加者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这是教育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是规则的主要内容。v 义务教育法第11条:“凡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并接受完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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