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社会福利院PPP项目约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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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社会福利院PPP项目约定管理办法1.1. 责任与保障1.1.1. 相互保障每一方应保障、赔偿另一方,并为其提供辩护,使其不受损害并免于承担由于保障方在履行本协议中的违约所产生的或与其有任何关联的死亡、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或损失而引起的任何性质的所有债务、损害、损失、费用和索赔,除非这种伤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损坏是由于寻求被保障的一方的过失、故意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1.1.2. 环境污染项目公司应依法承担由于项目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造成的环境污染所产生的责任。1.1.3. 共同责任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如果第1.1.1条款和第1.1.2条款中涉及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部分由于民政局的违约,部分由于
2、项目公司的违约造成的,则每一方均应仅按其相应的责任程度向对方承担责任。1.1.4. 索赔抗辩因被提出任何索赔而有权得到赔偿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其已被提出索赔。提供赔偿一方可通知另一方接受赔偿责任,并合理指示如何进行索赔抗辩及由哪一方进行索赔抗辩。在收到该通知之前,被赔偿方可采取所有合理措施进行索赔抗辩。如果收到此通知,被赔偿方应遵循赔偿方的指示行事。1.2. 保密条款1.2.1. 双方对本协议及相关文件负有保密责任,但民政局为充分满足公共监督要求的情况除外。1.2.2. 民政局不得将项目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技术资料等内容向第三方公布,但为满足公共监督要求而必须公布的信息以及在本协议终止时向接
3、替的项目设施运营方披露该等信息(并且该等运营方应承担与民政局相同的保密义务)除外。各方在本第1.2条项下的义务在合作期和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三年内持续有效。1.3. 合作、预先警告义务1.3.1. 民政局和项目公司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协议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不限制前一句的总体规定的前提下,民政局和项目公司双方同意:(a)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时,被要求方应在十(10)日或其他合理所需的时间内给予同意或批准,而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b) 如果任何一方获悉的任何以下事件或情形属于:i. 经该方合理预计将对任何一方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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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 福利院 PPP 项目 约定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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