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院PPP项目的融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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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福利院PPP项目的融资管理办法1.1. 融资交割1.1.1. 在民政局与社会资本方签订本项目合作备忘录之日起三十(30)日内,项目公司应注册成立,项目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六十(60)日内,项目公司应完成融资交割。1.1.2. 项目公司自完成融资交割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应向民政局书面确认融资交割完成,并提交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民政局合理要求的证明融资交割已完成的任何其他文件。由社会资本方以项目公司为平台,通过项目融资予以解决。1.1.3. 如融资交割未能按期实现,项目公司可以向民政局申请宽限期,该宽限期时间不超过六十(60)日,以经民政局书面同意的时间为准。1.1.4.
2、 如融资交割未能按期实现又未能取得宽限,或未能在宽限期内完成,民政局有权兑取建设履约保函或提前终止本协议。1.2. 项目融资1.2.1. 项目公司对在合作期内投资和建设项目设施所需资金(包括项目资本金和贷款)的获得负全部责任。1.2.2. 项目总投资除30%资本金外剩余70%的资金缺口为8424.19万元,由社会资本方以项目公司为平台,通过融资完成,社会资本方承担融资责任,政府方不为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未经市民政局书面批准,社会资本的股权不得质押。1.2.3. 项目公司应积极运用境内外适用和优惠的融资工具为本项目获得必要融资,以降低项目公司的融资成本。各方应为项目公司的融资提供协助。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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