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院PPP项目不可抗力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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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福利院PPP项目不可抗力管理办法1.1. 不可抗力事件1.1.1. 本协议所指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本协议生效日期之后出现的,使得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所有事件,而且该事件是本协议民政局和项目公司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即使可以预见但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包括:(a) 地震、地面沉降、地面上升、洪涝、干旱、水灾、火灾、山崩、火山喷发、陨石或天体撞击或其他天灾;(b) 暴风雪、暴风雨、飓风、龙卷风、雷电或其他灾害性天气;(c) 流行病、饥荒或瘟疫;(d) 恐怖活动或恐怖事件;(e) 战争、敌对状态(不论宣战与否);(f) 侵略、外国敌军的行动、叛乱、暴动、
2、暴乱、武装冲突或军事行动、内战、紧急状态;(g) 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h) 化学、电离辐射、核原料、核废料或有害放射性爆炸造成的辐射污染;(i) 其他符合不可抗力的事件。以上不可抗力认定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1.2. 免于履行1.2.1. 当生效日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情况全部地或部分地阻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的义务时,可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应义务。1.3. 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中止履行1.3.1. 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1.3.2. 对于因为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3、或存在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害、成本、花费和索赔,任何一方均无须以任何方式向其他各方承担责任。1.4. 适用的例外1.4.1. 项目公司无权将任何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中止履行本协议或作为其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a) 项目公司因其自身、其职工自身和/或任一承包商或分包商(包括建设承包商和运营维护的承包商或任何其直接或间接分包商)自身或其职工自身的原因(受本协议所定义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除外),不能履行本协议;(b) 非因本协议所定义的不可抗力事件原因,任何项目设施存在缺陷、潜在缺陷或交付发生延误;(c) 项目设施的材料、设备、机器或零件的故障或正常磨损。1.5. 不可抗力的通知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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