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汽车买卖合同例文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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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汽车买卖合同精选汽车买卖合同模板锦集八篇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汽车买卖合同8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汽车买卖合同 篇1出卖方(甲方):身份证号码:买受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其条款如下:一、甲方同意将 车出售给乙方,该车相关参数如下: 车辆类型: 发动机号: 车架号:二、车辆交易约定事项1、交易车辆价款:(人民币)2、随车移交的相关证件如下: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购置附加税本 机动车辆保险单三、权利义务1、甲方必需保证该车
2、辆来源合法,无经济纠纷,法院查封等记录,发动机号码、车架号及全部数据与车管所档案相符。证件齐全,合法有效,并保证担当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2、甲方将该车辆交给乙方前。该车所发生的车辆事故、交通违章、违规等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担当费用,合同签订日期后,该车所发生上述行为,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3、乙方转让此车必需过户,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此车,乙方并负责办理过户手续及担当过户费用。甲方供应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仅供过户运用。补充条款: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年 月 日年 月 日汽车买卖合同 篇2出卖方(甲方):_业务电话:_买受方(乙方):_1、_ ,户籍地:_ ,现在居住
3、地:_ ,身份证号码:_ ,联系电话: _。2、 _,户籍地:_ ,现在居住地: _,身份证号码:_ ,联系电话:_ 。乙方实行分期付款的形式向甲方购车,为此,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汽车品牌、型号、颜色、数量乙方按自己的意愿选购 _产 _牌, 车型_,发动机号为 _,底盘号 _,功率 kw_,车架号 _,外观为_ 颜色的汽车壹辆。其次条 汽车价格和付款方式1、汽车价格:汽车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_元/辆(小写¥:_元),以上价格仅为 提货的裸购车款,并不含汽车因上牌、上路、营运等其他费用。2、付款方式: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同意乙方实行分期付款
4、的方式购买汽车,详细如下:首期付款: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足额支付汽车总价的 _%的首付款,即人民币(大写) _ 拾_万_仠 佰元整(小写¥:_元)。后续付款:乙方除首付款外的尚余购车款人民币(大写) 拾_万_仟_佰_元整(小写¥:_元),分 个月支付,自 _年 _月 _日起每月支付金额 元直至乙方将尚余购车款付清为止,每月 _日前交至甲方。3、由于乙方尚未支付的购车款,占用甲方资金根据有偿的原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每月 %的比例结算。即按乙方未付购车款总额乘以占用天数计付给甲方。4、甲方收取乙方交付的款项,实行先结资金占用费再还购车款的结算方式,乙方提前交付购车款
5、的,甲方应予以准许,资金占用费结算至乙方付清购车款的当月。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逾期支付尚余的购车款和资金占用费。第三条 乙方在下列程序完成后提车1、乙方携带本人、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复印件须由甲方与原件核对),以及甲方认为须要的其他材料。2、甲方审查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并经核实后,甲乙双方方签订合同,乙方签署有关法律文书。3、乙方付清首期车款、上牌税费、分期付款期间的保险费用等应付税费。4、汽车全部的移动,包括提车途中、定制车箱、装修等工作均应由乙方负责,在此期间的风险责任(含交通事故),由乙方担当。第四条 汽车的质量、验收和交付方式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以生产厂家符合国家的全新整车
6、技术质量标准,包括厂家产品出厂前对汽车的部分技术数据和结构变动未作声明的其他技术指标为准。乙方在收车单签字时未提出质量异议的,即视为乙方对汽车质量验收合格和交付。2、乙方如购买已上牌运用的汽车,其质量和其他技术指标以实物为准。3、汽车交付乙方后,不得再对该车的车况、配置、部分改装、规费标准收取等提出异议,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或者相关合同的义务,汽车的灭失、毀损或等风险责任由乙方担当。4、汽车的售后服务,按生产厂家的规定执行,甲方不担当售后服务的任何费用。第五条 担 保为确保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双方约定实行如下( )种担保形式:1、保证。乙方特请 为其供应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
7、乙方尚欠购车款、应付资金占用费或利息、应付税收、保险费、违约金以及应由乙方担当的全部费用和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评估、拍卖等甲方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最终一笔应付款到期后的四年。2、抵押:乙方供应本人或 全部的_财产为乙方全部债务供应抵押,当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刚好支付购车款和资金占用费或利息以及各种税收、保险费用时,甲方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范围为:乙方尚欠购车款、应付资金占用费或利息、应付税收、保险费、违约金以及应由乙方担当的全部费用和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
8、、执行费、评估、拍卖等甲方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抵押需办理登记的,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担当,并随上牌汽车买卖合同 篇3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活跃,汽车交易大量增加,因汽车交易引发纠纷的案件也由此增多。有些当事人因为未办理汽车登记过户手续而主见合同无效,有些因为未到汽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而主见无效。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受传统审判观念影响,法官在审理此类纠纷中,对同一类型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些法院认定无效,有些法院则认定有效。因此,对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如何适用法律,须要进一步的探讨。一、买卖合同的法律依据、特征对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进行探讨,必需驾驭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及它的特征。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物全部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出名合同;2、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全部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6、买卖合同是要因合同;7、买卖合同为要式或不要式合同。二、审理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能否以旧机动车交易管理方法作为认定汽车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旧机动车交易管理方法第三条规定:“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平安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爱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别商品流通,必需在批准的旧机动车
10、交易中心进行行。”该方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旧机动车交易,销车方须向机动车交易中心出具单位介绍信或证明(属于个人卖车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原始购车发票、成交发票、购置附加费凭证、车船运用税税讫标记、养路费交纳凭证等。购车方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或有旧机动车经营权企业的交易凭证予以验证,车管部门凭此办理转籍过户手续。”据此,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法院以汽车交易的双方未根据上述第三条规定到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汽车交易,因而认定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有些法院则以汽车交易的双方未按上述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车辆转籍过户手续而认定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
11、无效。如案例一:原告李春桂于20xx年11月20日与被告冯彬达成汽车口头买卖协议,由冯彬将其向王忠群处购买的琼C02034号小型拦板汽车出卖给李春桂,价款16500元。协议达成后,冯彬将该车及该车的有关证件交给李春桂,李春桂于次日向冯彬支付完购车款。双方对养路费的缴纳未进行约定,也未办理该车的转籍过户手续。尔后李春桂将该车开往文昌,被文昌市交通规费征稽所以该车从20xx年2月至今拖欠养路费为由扣押,并作出罚款的惩罚。李春桂交纳6000元罚款和40元停车费后将该车领回,并找冯彬协商退车未果,双方因此引起纠纷。李春桂以冯彬隐瞒该车欠大额路租实情,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将该车退回冯彬,冯彬
12、退还购车款1650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6050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冯彬辩称,该车来源合法,证件齐全,口头协议后,李春桂已支付购车款和接受车辆及该车证件,买卖合同已成立,李春桂以其隐瞒该车欠大额路租实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李春桂的诉讼恳求。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琼C02034号拦板小货车,虽然该车来源合法,证件齐全,但是双方未按国家关于旧汽车交易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纳税及办理有关过户手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该车的买卖是无效的。原告李春桂要求退车退款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
13、、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春桂与被告冯彬的汽车买卖无效;二、原告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天内将琼C02034号小型拦板货车退还给被告,同时被告也应退还原告购车款16500元;三、原告用车受罚6000元及停车费40元,由原告自负。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春桂与上诉人冯彬口头达成的汽车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双方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是机动车买卖行为生效的必定条件,车辆登记只是一种管理手段。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同
14、时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全部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该车从交付给李春桂之日起全部权已转移给李春桂。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错误,应予撤销。据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其次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琼海市人民法院(20xx)琼海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李春桂与冯彬的汽车买卖合同有效;三、冯彬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040元给李春桂。案例二:原告朱海林与被告潘世海于20xx年8月26日协商小货车的买卖事宜,由朱海林将其自己的一辆栏板跃进NJ1026D
15、小型载货汽车,车辆行驶证号为琼D30594,出卖给潘世海。双方约定,车价为8000元。同日,潘世海向朱海林写下欠条一张,其欠条载明:“欠购车款捌仟元(¥8000)定于20xx年9月20日前付清。假如不按时付可按车价款壹倍惩罚。欠款人:潘世海20xx年8月26日”。潘世海写下欠条交朱海林后,朱海林便同意潘世海把车开走,至同年9月20日潘世海未按欠条时间向朱海林支付购车款8000元,朱海林也没有将该车的相关证件交付给潘世海,双方因此引起纠纷。朱海林于20xx年3月17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潘世海支付其拖欠的购车款16000元,并担当车旅费100元。潘世海辩称,其本人已于20xx年10月12
16、日将4000元支付给朱海林,按双方的约定,朱海林应办理好产权转让登记手续,而朱海林没有办理,因此,双方的口头协议没有生效,要求朱海林退回定金4000元,并请证人张桂铭出庭作证。一审中,潘世海提出反诉,要求朱海林双倍返还定金8000元,并要求朱海林支付为该车修理所付出的费用2420元。原审法院通知其缴交反诉费,但在法定期间内,潘世海未向原审法院缴交反诉费,原审法院裁定,按潘世海自动撤回反诉处理。一审中,朱海林对证人的证言予以否认。二审另查明,朱海林于20xx年3月间购买该车,总价款为35200元。依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安排委员会、国家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爱护局关于发布汽车报
17、废标准的通知,该车运用年限为8年。按运用8年计算,该车每天折旧费为12.05元。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进行的交易是旧小货车,依据国务院贸易部发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方法第三条“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平安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爱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别商品流通,必需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的规定,原告所卖的旧货车,必需要在经过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方可进行交易,否则应视为交易无效。因此,原告擅自将自己的旧小货车卖给被告,其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交易管理方法的规定,故应视为买卖无效。对无效买卖所得的财产,应相互返还。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购车款16000元和车旅
18、费100元的诉讼恳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在20xx年10月12日支付4000元给原告的这一事实,由于被告向法庭供应在场证人张桂铭出庭作证,虽然原告否认,但依据双方供应证据的证明度,被告有证人出庭作证,因此,被告主见的可信度大于原告否认的可信度。对被告的这一主见,本院应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和参照贸易部发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方法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朱海林与被告潘世海的旧车买卖无效;二、被告潘世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琼D30594号小货车给原告朱海林;原告朱海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4000元给被告潘
19、世海;三、驳回原告朱海林的其他诉讼恳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朱海林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朱海林与被上诉人潘世海于20xx年8月26日达成口头买卖汽车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协议为有效协议。协议约定后,上诉人将车辆交付被上诉人运用,被上诉人未按约定支付车款,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担当违约责任。同时,上诉人将该车交付被上诉人,没有将该车相关的证件交给被上诉人,致使被上诉人不能正常的进行营运,上诉人的行为也应视为违约行为,也应担当违约责任。鉴于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上诉人的违约责任,因此,上诉人的违约责任应视为与被上诉人的违约责任
20、相等。本案中,双方均未完全履行协议,上诉人恳求被上诉人将该车退回,被上诉人表示同意,故双方约定的口头协议可予以解除。由于被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车款支付上诉人,也不刚好将车退回上诉人,致使该车由被上诉人占用长达一年,因此,被上诉人应支付该车的折旧费给上诉人,其折旧费按每天12.05元计算,上诉人主见支付时间从20xx年8月27日至20xx年4月23日,共计239天,计2880元。上诉人上诉恳求被上诉人赔偿用车款没有证据,不予认定。其上诉恳求被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失费20xx元,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依据。原审判决驳回其他诉讼恳求正确,应予维持。被上诉人主见20xx年10月12日支付4000元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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