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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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篇一: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一、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培育目标 1、办学宗旨:济困扶危、强技乐业。 2、办学理念:以就业为导向、以爱心促和谐。 3、培育目标:以培育“技能硬、素养高的现代家政服务人才”为目标。 二、老师管理 1、老师要酷爱教化事业,爱岗敬业,具有丰富的专业学问; 2、老师要做好学员的上课考勤统计工作; 3、老师上课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有步骤,有重点; 4、教学方法要求精讲多练,重视案例分析,使学员快速驾驭技能技巧; 5、老师要加强新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三、学员管理 1.学员自主就近选择培训地点,免费食宿。 2.
2、 学员必需严格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 实行嘉奖全勤、评比优秀学员的奖惩制度; 4. 学员就业支配依据考核成果“择优选用”,对于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可免费再学; 5. 学员就业后定期对其进行回访,帮助学员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教学管理 1. 严格根据国家商务部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组织教学; 2. 实行班主任负责、班委会自治的班级管理制度; 3. 课时支配敏捷。结合学员普遍存在文化程度偏低,年龄偏大的状况,敏捷确定课时,如有的课程一节课学员可以驾驭,则课时为一节;若课堂内容较难,则可支配多个课时; 4.考试考核。依据培训规定的考试考核要求,对培训学员进行基础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试; 5. 证书
3、发放。学员基础理论、技能操作双合格的,学校颁发技能等级证书。 五、档案管理 1、学员档案:学员考勤记录、鉴定资料、颁证花名册等按培训期次归档,建立了学员培训信息资料库; 2、老师档案及教案归档: 学校对老师档案(含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职称复印件)进行备案;对教学安排、教案、教学总结也定期备案。 3、全部档案由校教务处统一保管,未经校领导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查询。 篇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方法(试行)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化促进法、中
4、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化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化促进法>方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详细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对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根据国家、本市及本方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实力的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
5、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须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新职业(工种)是指劳动保障部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但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职业。 第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是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老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化机构的老师 和学生同等的法律地位。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管理,将其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养的职业培训规划,实行措施予以扶持,激励民办培训学校依法发展、资源统筹、开放创新、办出特色。 其次章 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培
6、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详细负责: (一) 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市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 (二)按权限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专家对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资格进行评审。 (三)根据“行业优先、布局合理、择优认定、逐步推开”的原则审批新职业(工种);定期发布和更新开设新职业(工种)的范围;负责新职业(工种)培训教学安排、教学大纲、教材的开发。 (四)定期发布开设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
7、。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 督检查工作。详细职责是: (一)按权限负责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 (二)负责审批为社会各类人群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负责对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民办培训学校的教学、师资、培训、鉴定、学生管理、广告、收退费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设立民办培训学校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初、中级)职业(工种)培训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抄送同级教化行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及以上职业(工种)、国家统考职业(工种)的民办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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