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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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为规范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实力和水平,制定了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下面是具体内容。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实力和水平,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其次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行政惩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学问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帮助行政执法的人员只能根据规定从事行政执法的有关协助
2、工作。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有统一制式或识别服装(以下简称制服)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着制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将制服转借、出租或者买卖;不得因非行政执法活动须要着制服出入消遣场所。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齐、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得运用粗俗、卑视、羞辱以及威逼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遵
3、守法律定程序,严格根据法定的方式、步骤、依次、期限等实施。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需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值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指派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第九条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检查的理由、内容、要求以及程序。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惩罚
4、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等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惩罚确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实行听证的权利。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看法,完整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惩罚。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照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在听证过程中应当照实陈述案件事实,并出示与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听证主持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补充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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