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鞍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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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辽宁福鞍重工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Liaoning Fu-An Heavy Industry Co.,Ltd (鞍山市千山区鞍郑路(鞍山市千山区鞍郑路 8 8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招股说明书说明书摘要摘要 (申报稿申报稿) 保荐机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层)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
2、载于巨潮网站() 。 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 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由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3、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2 第一节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吕世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4、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间接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公司控股股东福鞍控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福鞍重工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福鞍重工上市后六个月内如福鞍重工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福鞍重工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5、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作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吴迪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赵宝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士俊、穆建华、李方志、李文健、石鹏、李静、杨玲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6、数的 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持福鞍重工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福鞍重工上市后六个月内如福鞍重工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福鞍重工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作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万洪波、张轶妍、李敏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3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持有的股份。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7、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公司实际控制人吕世平、控股股东福鞍控股、股东吴迪、股东赵宝泉、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士俊、穆建华、李方志、李文健、石鹏、李静、杨玲、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万洪波、张轶妍、李敏承诺: 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二、 上市后
8、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福鞍重工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该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则相关主体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回购股份、辽宁福鞍控股有限公司增持股份、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均应符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
9、管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不应因此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若其中任何一项措施的实施或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时,则不得实施或应立即终止继续实施,且该项措施所对应的股价稳定义务视为已履行。 (二)(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程序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1、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福鞍控股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成就后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福鞍重工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4 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 在获得批准后的 3
10、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福鞍控股增持股份的计划。 (2)福鞍控股增持公司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福鞍控股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福鞍控股单一年度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为不少于其最近一次从福鞍重工获得现金分红的 20%; 单一年度福鞍控股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福鞍重工获得现金分红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如福鞍控股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
11、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福鞍重工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拥有的福鞍重工股份不得转让, 直至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或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发行人稳定股价的措施 发行人承诺: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措施实施完毕,公司股价仍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福鞍重工将在该情形出现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拟定回购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
12、列各项: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单一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可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5 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 回购结果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及股本规模不符合上市条件。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如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应在公司股东
13、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回购股票的措施实施完毕,公司股价仍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该情形出现 5 个交易日内,依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拟定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明确增持数量、方式和期限,并对外公告。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
14、符合下列各项: 买入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买入公司股份的方式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 单一年度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和津贴累计额的 20%; 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和津贴累计额的 50%; 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公司未来新聘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应按本预案采取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应在
15、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 ,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或其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6 毕时为止。 三、 关于招股三、 关于招股说明书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影响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影响发行条件时回购及购回公司股份的承诺发行条件时回购及购回公司股份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福鞍控股承诺: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16、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应在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之日次一交易日公告,并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 ,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公司董事会在公告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并公告,按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和预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福鞍控股将同意或督促福鞍重工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 ,或由其
17、按照上述回购价格购买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按照回购价格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 若公司未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 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福鞍控股未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 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拥有的福鞍重工股份不得转让, 直至其按上述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 关于招股四、 关于招股说明书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
18、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赔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福鞍控股、实际控制人吕世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7 若其未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吕世平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控股股东福鞍控股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19、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获得股东分红, 同时其拥有的福鞍重工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 ,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国信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 导致国信证券所制作、 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
20、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信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3、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已严格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 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
21、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专项核查意见、鉴证意见等法律文件。 如因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它责任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
22、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8 4、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依法出具相关文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因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五、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23、 福鞍控股、李士俊、万洪波就公司上市后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如下: 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所持有的福鞍重工股份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减持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如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的核查意见六、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的核查意
24、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发行人、控股股东、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福鞍重工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出具了相关的承诺及声明,具体情况如下: 序序号号 承诺函承诺函 出具主体出具主体 1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全部股东 2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声明 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 3 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的相关承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 5 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损失
25、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 关于公开承诺和声明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9 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控股股东、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签署的承诺函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股东签署承诺文件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上述相关主体签署承诺文件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其中相关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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