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水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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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广西绿城水务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体育路 4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说明书书摘要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1-2-2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
2、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1-2
3、-3 第一节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如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
4、整计算);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温州信德丰益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无锡红福国际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凯雷复星(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复星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红石国际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二二、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及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及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一)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 根据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三次临
5、时股东大会决议,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 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1-2-4 2、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其中现金分红为公司优先采用的
6、利润分配方式。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3、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可供分配利润以公司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为依据确定。 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预
7、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在满足前项所述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5、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
8、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1-2-5 三三、国有股转、国有股转持事宜持事宜 根据境内
9、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财企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首发上市涉及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桂国资复2010210 号)批准, 在本公司境内发行 A 股并上市后, 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最终划转的股份数量为公司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 10%。 四、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安排四、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安排 本次发行均为公司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五、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安排五、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安排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
10、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十五个
11、工作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 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 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或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董事会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方案, 直至股价稳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1-2-6 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
12、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详细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安排”有关内容。 六、公开发行前持股六、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和减持意向
13、以上股东的持股和减持意向 1、控股股东减持意向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控股股东建宁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其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本公司股票的,其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本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但其持有本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若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建宁集团存在减持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减持股票所得将归本公司所有。若建宁集团未自行将该等所得支付予本公司,本公司有权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 2、温州信德丰益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减持意向 若承诺人持有绿城水务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绿城水务股票的,
14、 承诺人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绿城水务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但承诺人持有绿城水务股份低于 5%时除外。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承诺人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绿城水务股份的 80%,减持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承诺人合计减持股份数超过上述额度,承诺人减持超过额度的所得将归绿城水务所有。若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承诺人减持价格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减持价格与每股净资产之间的差额以现金形式补偿给绿城水务。 若承诺人未自行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1-2-7 将该等所得或补偿支付予绿城水务, 绿城水务有权在现金
15、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 3、无锡红福国际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减持意向 若承诺人持有绿城水务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绿城水务股票的, 承诺人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绿城水务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但承诺人持有绿城水务股份低于 5%时除外。 承诺人持有绿城水务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可减持完毕, 减持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承诺人减持价格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则减持价格与每股净资产之间的差额以现金形式补偿给绿城水务。若承诺人未自行将该等所得或补偿支付予绿城水务,绿城水务有权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
16、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 七、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七、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历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均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本公司历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公司
17、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 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要求公司参与发售的股东制订股份购回方案并予以公告。 (3)如本公司历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1-
18、2-8 的损失。 2、控股股东建宁集团承诺 (1)如绿城水务历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绿城水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建宁集团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购回方案并通过绿城水务予以公告,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购回价格为发行价格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 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 除息调整)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同时,承诺人将积极促成绿城水务回
19、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如绿城水务历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建宁集团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绿城水务历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4、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绿城水务本次发行所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和会计师已出具承诺函如下: (1)保荐机构承诺函 由于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承
20、诺人没有过错的除外。 (2)律师承诺函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其为绿城水务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会计师承诺函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因其为绿城水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出具的以下文件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1-2-9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于 2015 年 3 月 1 日出具的标准审计报告(报告编号: 安永华明(2015)审字第60646608_H01 号)。 于2015年3月1日出具的标准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
21、号: 安永华明(2015)专字第 60646608_H02 号)。 于 2015 年 3 月 1 日出具的标准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2015)专字第 60646608_H03 号)。 于 2015 年 5 月 6 日出具的标准审阅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5)专字第 60646608_H05 号。 八八、特别风险提示特别风险提示 (一)供水价格调整受限的风险(一)供水价格调整受限的风险 本公司的供水价格须经政府核定,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桂价格2011108号)等有关规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
22、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负担”的原则,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但由于水价调整受社会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存在价格调整受限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根据公司与相关政府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 公司因扩大再生产、生产能力改扩建、设施更新等原因导致成本上涨,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的价格调整条件时, 可以向当地政府及有关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供水价格的申请。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同时约定当地政府应及时同意启动调价程序,如满足水价调整条件,但未能实现调价、调价幅度不足或调价迟延时,当地政府应在价格调整到位前给予公司价格补贴。 上述水费定价原则及价格调
23、整、 补贴机制为公司供水业务的合理盈利提供了保障。 但考虑到价格的调整及补贴的申请需经过价格监审部门的成本监审并需要履行一系列程序,故此,价格调整或补贴的不足或滞后,可能导致供水业务收入无法完全匹配成本费用的变化,从而对供水业务的利润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0 另外,报告期内,由于管理效率相对较高,运营成本相对较低等原因,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水平超过价格核定时的预期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及南宁市城市供水之特许经营协议和南宁市城市供水之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水价的调整一般由供水企业根据成本上升情况提出申
24、请,上述情形不会导致当地政府调低供水价格;且与广西和全国其他主要城市相比,南宁市供水价格处于相对较低水平,公司面临供水价格向下调整的风险较小。但考虑到供水价格最终由政府核定,如当地政府在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下调供水价格,不排除将会对公司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导致净资产收益率大幅下降的可能性。 (二)污水处理业务结算方式调整带来的风险(二)污水处理业务结算方式调整带来的风险 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 号),绿城水务与南宁市政府及下辖五县政府(及东盟经开区管委会)于 2015 年 2 月 28 日分别签署了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自 2015 年 3 月 1 日
25、起,公司向用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成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同时,当地政府按结算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按月向公司计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本次污水处理业务结算方式调整后: (1)公司与当地政府按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进行结算,保持合理收益的基本原则未发生变化。 (2)结算方式调整后,公司污水处理业务的收入与污水处理量直接挂钩,未来随着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投产运营,公司污水处理能力逐步提高,污水处理业务收入也将稳步增长,有利于保障公司的盈利能力。 (3)2014 年度,公司实现污水处理业务收入 43,747.46 万元,其中约 90%来源于南宁市城区的污水处理业务收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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