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马电池:野马电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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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Mustang Battery Co.,Ltd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荣吉路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荣吉路 818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摘要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号)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1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并不包括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文 的 各 部 分 内 容 。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2、文 同 时 刊 载 于http:/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公司提供并披露了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两个季度(2020年三、四季度)未经审计但已经审阅的主要财务信息,公司及全体董
3、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2 第一节第一节 重大事项
4、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一、关于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一、关于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相关事项的承诺(一)关于股份锁定相关事项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仅有余元康、陈恩乐、陈一军、余谷峰、陈科军和余谷涌等六位自然人股东,该六位股东构成公司的共同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一致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
5、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野马电池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野马电池股份。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二)关于持股意向
6、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共同控制人持有公司100%的股份,其持有和减持公司股票的意向如下: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3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方式: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
7、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5、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将遵守前述规定。 6、减持期限及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本次减持
8、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7、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其不再为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签署第 5、6 点的规定;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9、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
9、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具体措施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具体措施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低于最近一年末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4 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触发条件(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触发条件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 本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其他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
10、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的复权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共同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在上市后三年内每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时, 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当于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制定股票回购预案并公告。公司股票回购预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
11、程以及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的规定, 回购是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股票回购预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交易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要的审批或备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开始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在 3 个月内完成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各项约定: (1)单次决议用于回购股份
12、的资金不低于启动日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且不低于 500 万元; (2)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5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且不高于 2,000 万元; (3)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的 50%;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5)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股份回购措施启动日前一会
13、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1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股价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且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仍未达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或再度触发启动条件时,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同时不触及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共同控制人应当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增持的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增持。在公司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 5个交易日内,共同控制人将依照方案开始进行增持,并在 3 个月内
14、完成本次增持计划。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增持的,共同控制人的股票增持方案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条款: (1)单次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告日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所获现金分红的 20%; 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所获现金分红的 50%; 但在上述期间若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2)通过增持获得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3)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10%; (4)确保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对稳定
15、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发行人和共同控制人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 公司股价仍未达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每股净资产”或再度触发启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6 动条件时,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增持的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增持。在公司披露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16、)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 5 个交易日内,将依照方案开始进行增持,并在 3 个月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增持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增持方案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条款: (1)单次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告日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 20%; 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 50%; 但在上述期间若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2)增持公司股份期间,其在该次增持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17、股份不得转让,该次股份增持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也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10%; (4)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确保在董事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保在股东大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5)公司在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关于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义务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共同控制人、现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稳定股价的规定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相
18、关约束机制(三)相关约束机制 1、若本公司未按照约定采取股份回购措施,则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所有股东道歉;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7 2、如果共同控制人未按照约定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共同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共同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向其分配的现金红利, 直至增持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约定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
19、,公司有权扣减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直至增持义务履行完毕为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公司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 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稳定股价措施履行的程序(四)稳定股价措施履行的程序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 公司将在 3 个交易日内提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 并及时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审
20、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除非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触发条件消失。 稳定股价的实施顺序为公司回购、共同控制人增持、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依次部分或全部实施。在共同控制人、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的情形下,在公司回购股份时,也可自行增持,具体的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的预案中规定。 三、 关于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三、 关于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漏的相关承诺 (一)本公司的承诺(一)本公司的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21、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8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董事会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进行公告, 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提出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
22、的,回购价格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孰高确定,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共同控制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
23、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本人已公开发售的老股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将督促公司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启动购回事项。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购回价格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购回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孰高确
24、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9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我们已经阅读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我们确认招股说
25、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监管机构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的承诺、保荐机构的承诺 光大证券承诺: 因光大证券为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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