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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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武威市减灾委员会 2.2 武威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3 灾害预警响应 3.1 灾害预警预报3.2 灾害信息共享4 信息报送和发布4.1 灾情信息报送 4.2 灾情信息管理4.3 灾情信息发布5 应急响应 5.1 启动条件 5.2 启动程序 5.3 响应措施5.4 启动条件调整5.5 响应终止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度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7 保障措施7.1 组织保障7.2 资金保障7.3 物资保障7.4 通信和信息保障7.5
2、装备和设施保障7.6 人力资源保障7.7 社会动员保障7.8 科技保障7.9 宣传和培训8 附则8.1 奖励与责任8.2 术语解释8.3 预案演练8.4 预案管理8.5 预案解释 8.6 预案实施 附件:1.武威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2.灾情信息报告主要指标1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全市救灾工作,合理配置自然灾害预警、救助等资源,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
3、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和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国家、省上有关救灾工作政策规定,结合全市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重大动物疫病等自然灾害(以下简称“灾害”)的政府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我市毗邻省、市发生
4、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并对我市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依据本预案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1.4工作原则 (1)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2) 坚持综合协调,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3)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4) 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的作用。2组织指挥体系2.1武威市减灾委员会武威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开展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协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等工作,指导县区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
5、灾情会商会议。市减灾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武威军分区参谋长和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和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承办市减灾委日常工作。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减灾委要全力协调配合、督促落实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工作。2.2 武威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3 灾害预警响应 3.1 灾害预警预报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务局的旱情、汛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市农牧局的生物灾害、动物疫病和草原火灾预
6、警信息等,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县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分析研判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可能受影响的县区减灾委或减灾委办公室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措施和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努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3)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向社会发布灾害预警响应启动情况信息。(4)必要时派出预警响应工
7、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防灾减灾工作或各项备灾工作。(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灾害预警响应启动情况。(6)通知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3.2 灾害信息共享担负灾害预警预报任务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其他成员单位和可能受影响的县区减灾委及减灾委办公室通报预警信息,指导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准备。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发布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终止预警响应。4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县区民政局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
8、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依据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主要灾情指标数据的统计和部门间共享工作。4.1 灾情信息报送4.1.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详见附件2)。4.1.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县区民政局应在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区灾情信息报告2小时内审核、汇总,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5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灾害,县区民政部
9、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厅。4.1.3 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区民政局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县区民政局要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区民政局应在5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应在7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民政厅报告。4.1.4 对干旱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2 灾情信息管理4.2.1 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县减灾委要
10、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研判、评估、核定灾情数据。4.2.2 市、县区民政局在灾情核定后,应建立与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中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倒塌损坏房屋一览表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数据一致的档案台账,为灾后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4.3 灾情信息发布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重点新闻网站和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信息发布责任主体:灾情信息按照市、县区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发布;灾情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
11、社会公众发布,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 应急响应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市、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安排、抗灾救灾、灾害监测预警、灾情调查统计、灾害损失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级4个等级。级应急救助响应由市长统一组织领导、指挥;、
12、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应急救助工作。 灾害发生后,没有人员死亡(含失踪),且受灾县区一次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不到市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一般灾害,由受灾县区政府就近指挥抢险救灾等工作。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开展灾情核查评估,抢险救灾,应急救助等工作。5.1 启动条件5.1.1 级响应(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因灾死亡(含失踪)5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
13、20万人以上。(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5.1.2 级响应 (1)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因灾死亡(含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5.1.3 级响应(1)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因灾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
14、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1500间或500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5.1.4 级响应 (1)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因灾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
15、全市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5.2响应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受灾县区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政府或市减灾委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级应急响应由市长决定启动,级、级、级应急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5.3响应措施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组织灾情会商,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及时向省政府、省减灾委上报灾情。 (2)根据安排部署,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和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按照有
16、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4)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按照自然灾害损失程度及时向灾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并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申请救灾资金和物资。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5)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交通管制工作,协助受灾县区政府做好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6)军队、武警有关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地方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7)市发改委、市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委组织电信、移动、联通、无线电、
17、铁路、电力等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和电力供应保障等工作。市卫计委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市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8)市民政局根据市政府安排,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8、。 (10)市减灾委及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并做好应急救助工作。 5.4启动条件调整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5.5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应急响应启动决定者终止应急响应。由国务院、省政府、省减灾委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1.1 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县区民政
19、局开展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评估,提出过渡期救助需求、标准和时限,上报市政府和省减灾委办公室。6.1.2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申请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并向省民政厅上报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情况报告。6.2 冬春救助 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县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6.2.1 受灾县区民政局应在每年9月中、下旬开展冬春受
20、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摸底;市民政局组织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6.2.2 受灾县区民政局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6.2.3 市政府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应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在每年10月中旬前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提出当年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申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并下拨中央、省级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后,市民政局应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
21、生活困难。6.2.4 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可通过省、市、县区民政局开展的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解决。市减灾委办公室在冬春救助期间,应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在受灾群众自有资金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6.3.1 市民政局根据县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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