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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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MT (XIAMEN) NEW TECHNICAL MATERIALS CO.,LTD (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苏山路(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苏山路 69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暨主承销商保荐人暨主承销商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1-2-4-2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
2、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2-4-3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
3、一、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 一、股份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 10,500 万元,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3,500 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公司股份均为流通股。 公司股东金威国际有限公司、厦门懋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敏聪、赖方静静、王雅筠、赖嘉慧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上海祥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天资祥有限公司、厦门懋胜投资管理有限公
4、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的赖方静静、赖敏聪、张初全、陈少琳及担任监事的张永华、甘华承诺:在上述三十六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金威国际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担任公司董事的赖敏聪、赖方静静、张初全和陈少琳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5、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上述做出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东承诺:本人/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华懋 1-2-4-4新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华懋新材所有,本人/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华懋新材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华懋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企业将向华懋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6、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持股意向的承诺 二、控股股东、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持股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金威国际有限公司承诺: 所持华懋新材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华懋新材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公司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0%; 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公司拟减持华懋新材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
7、华懋新材并予以公告。 公司股东上海祥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所持华懋新材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本企业持有的华懋新材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企业拟减持华懋新材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华懋新材并予以公告。 公司股东厦门懋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所持华懋新材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8、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 1-2-4-5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华懋新材股份总数的 50%; 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公司拟减持华懋新材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华懋新材并予以公告。 上述公司股东金威国际、上海祥禾、懋盛投资承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华懋新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
9、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华懋新材所有,本公司/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华懋新材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华懋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向华懋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稳定股价预案 三、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 控股股东、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签署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10、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数, 下同)情形时,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2-4-6(1)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的,本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
11、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 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
12、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
13、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和(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 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 1-2-4-7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股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4、“(1)公司回购股份”时,公司控股股东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华懋新材股份以稳定华懋新材股价。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触发控股股东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启动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华懋新材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如需),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华懋新材,华懋新材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华懋新材披露增持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计划。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 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实
15、施增持公司股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华懋新材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华懋新材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华懋新材上市后累计从华懋新材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B) 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华懋新材上市后本公司累计从华懋新材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
16、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 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 1-2-4-8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如华懋新材触发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控股股东可选择增持公司股票与华懋新材回购股份同时进行, 并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实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完成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或无法实施股价
17、稳定措施 “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华懋新材股份以稳定华懋新材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触发其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其将在 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华懋新材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并通知华懋新材。 华懋新材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华懋新材披露其买入华懋新材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华懋新材股份的计划。 如果公司股价
18、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华懋新材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华懋新材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其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华懋新材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 (B) 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 1-2-4-9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
19、计年度从华懋新材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二)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华懋新材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将在股东大会及
20、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控股股东金威国际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将在华懋新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华懋新材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华懋新材处获得股东分红, 同时其持有的华懋新材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华懋新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1、,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华懋新材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 同时其持有的华懋新材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1-2-4-10四、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四、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金威国际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回购及购回价格以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因派发现金
22、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关于其他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五、关于其他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所作其他承诺进一步
23、的约束措施,作出承诺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若违反其已作出的关于一致行动的承诺、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关于避免利益冲突的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同时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控股股东若违反其已作出的关于一致行动的承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关于避免利益冲突的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同时其持有的 1-2-4-11发行
24、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股利分配政策 六、股利分配政策 (一)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未分配利润作为滚存利润,于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后,由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登记在册的新老股东共享。 (二)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草案) 及修正案等,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在提取 10%的法定公积金和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提取任意公积金后,对剩余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需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
25、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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