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高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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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Shanghai High Speed Railway Co.,Ltd. (发行人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 5 号院 1 号写字楼第三、 四层)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
2、司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 发行发行概况概况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意向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意向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发行股数: 拟发行不超过 6,285,630,000 股 每股面值: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1 月 6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
3、股本总额:发行后股本总额: 不超过 49,106,484,611 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国铁集团国铁集团承诺: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 如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4、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三、 如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 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铁投中国铁投承诺: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 如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
5、满后两年内减持,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三、 如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 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平安资管、上海申铁、江苏铁路、南京铁投、山东铁投、平安资管、上海申铁、
6、江苏铁路、南京铁投、山东铁投、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2 天津铁投、中银投资、京投公司、安徽投资、河北建投天津铁投、中银投资、京投公司、安徽投资、河北建投承诺:承诺: “一、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 如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 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公司股东社保基金承诺:社保基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7、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签署签署日期:日期: 2019 年 12 月 25 日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
8、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京沪高速铁路
9、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为概要性提示投资者需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 一、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国铁集团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10、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三、如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铁投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11、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5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三、如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其他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
12、平安资管、上海申铁、江苏铁路、南京铁投、山东铁投、天津铁投、中银投资、京投公司、安徽投资、河北建投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社保基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二、本
13、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中国铁投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发行人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本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减持。 2、如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 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3、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
14、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6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要求实施。 如有关法律、 法规、 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二)本次发行前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作为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平安资管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即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本公司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发行人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京沪计划及其受益人的自身需要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
15、行减持。 2、如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 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3、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要求实施。 如有关法律、 法规、 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作为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社保基金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单位所持发
16、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发行人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本单位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等具体情况自主决策确定是否进行减持。 2、 如本单位在作为发行人 5%以上股东期间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本单位届时将按照法律、 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单位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3、本单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7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17、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要求实施。 如有关法律、 法规、 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作为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上海申铁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发行人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本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减持。 2、如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 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可以减持发行
18、人股份。 3、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要求实施。 如有关法律、 法规、 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019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以下简称“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 ) ,有关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
19、在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除独立董事和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以下简称“相关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简称“触发增持义务” ) 。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8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 控股股东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应根据实际情况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若本公司控股股东决定增持股份的,具
20、体增持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本公司 A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并通过发行人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价格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 20,000 万元。 2、公司回购 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则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20 个交易日内,公告是否有股份回购计划,若有股份回购计划,应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
21、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 20,000 万元。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 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 则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30+N 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 1
22、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股份增持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10+N个交易日内) 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累计增持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的薪酬总额的 10%。 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 公司应将稳定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9 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 12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
23、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控股股东、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再度启动。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解除 自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本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相关惩罚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
24、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 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 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因主观原因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 则公司应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代其履行增持义务; 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
25、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3、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0 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四、关于招股意向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情况的承诺 (一)发行人信息披露责任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对招股意向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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