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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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启东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费。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
2、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服务、等级收费。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等级收费标准按五级设置,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附件二。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普通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
3、业主或经营者协商确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车位租金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实施。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第七条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其中,非住宅汽车停放收费按照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第八条鼓励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第九条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
4、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物业基本服务收取的费用。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一般由下列因素构成:(一)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三)清洁卫生费用;(四)绿化养护费用;(五)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管理费分摊;(十)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十一)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物业共用部位、
5、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费支出。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社会统筹基数及缴费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地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动态调整。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6、等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招投标文件资料、中标通知书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手册等材料。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因服务成本变化或政府指导价标准变动需要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的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相关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第十四条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
7、积计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尚未进行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建筑面积计收;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收。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依法改变设计用途的附属房屋物业公共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按照约定标准计收。第十五条业主应当从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交付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开始,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符合交付条件、建设单位已下达书面通知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从书面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算。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业主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
8、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消防设施、楼道照明、路灯、道路、绿地、水泵、电子对讲门设施、非经营性车场车库、非经营性电瓶车充电设施、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非经营性车场车库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车位、车库。第十八条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
9、形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三章汽车停放收费和车位租金第十九条本细则所称汽车停放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的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费用。本细则所称车位租金是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第二十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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