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再审申请书汇编六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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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再审申请书汇编六篇再审申请书汇编六篇在这个高速发展的时代,我们会常常运用申请书,通过申请书,我们可以提出自己的恳求。来参考自己须要的申请书吧!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再审申请书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再审申请书 篇1申请人:_,男,_年_月_日诞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被申请人:_,男,_年_月_日诞生,汉族,农夫,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恳求事项: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
2、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恳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事实和理由: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冲突。请留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务:(一)xx年3月11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明: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三)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
3、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四)xx年11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明: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从以上事务我们不难发觉其中的冲突和有违常理之处:假如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好像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务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务,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状况下,仍旧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反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务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务,周晓申于第(三)项事务之后接着向刘金
4、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这四项事务之间相互冲突,违反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峻不符。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明。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务中,即本
5、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务,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务的相互冲突,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其二、我国合同法其次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冲突的证据,便草
6、率地判决申请人担当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此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_年_月_日再审申请书 篇2申请人:刘xx,女,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医师,住织xx,系ss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中被告王正坤之妻。电话:180ssss5320.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张xx,男,1959年2月17日生,汉族,农夫,住xx.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确权、房屋典当纠纷一案,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不服织金县人民法
7、院(20xx)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不服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于20xx年12月18日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xx年12月5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刘相英的再审恳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20xx年3月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3月30日作出了织检民行立字(20xx)第1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确定书,至今未果。现依法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恳求事项如下:一、恳求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8、提起抗诉。二、此后,恳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20xx)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织金县人民法院(20xx)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支持申请人的申诉恳求。事实和理由:xxxxx综上所述,由于一、二审、再审判决不论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审判程序上均存在错误,且拒不订正,申请人深感不公,于20xx年3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其次款、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3条的有关规定,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出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交由织金县人民
9、检察院办理,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确定立案审查,至今未果,故特恳求贵院对本案予以抗诉。此致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申请人: 刘xx二XX年六月十九日再审申请书 篇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托付代理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杨因诉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再审恳求:1.依法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
10、)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2.依法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xx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3.判决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担当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峻侵扰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恳求。
11、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安排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的诉讼恳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12、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安排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详细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房产证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恳求也是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说明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安排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说
13、明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作出颁发房产证的详细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其次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全部权或者运用权的处理确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说明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
14、全部被驳回。最终,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20xx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爱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看法(法发20xx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爱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
15、明(法释20xx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颁发房地权证的详细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1.颁发房产证的详细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丢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该房产是蚌埠市铸锻厂安排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运用和支配,依据物权法其次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爱护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审申请人与蚌埠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蚌埠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蚌埠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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