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行政复议申请书例文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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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汇总六篇在市场经济发展快速的今日,用到申请书的地方许多,利用申请书我们可以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诉求。那么申请书应当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书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须要的挚友。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1申请人乔xx,男,1938年9月16日诞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宣化东街宣化胡同23号。被申请人河南省环境爱护厅,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庆瑞,职务:厅长。复议恳求:恳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爱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详细
2、行政行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xx年4月27日得知,被申请人于XX年3月15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爱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详细行政行为。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c4100059502),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运用权的土地。因此,该详细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干脆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详细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峻错误,应予撤销。详细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状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
3、撤销。依据环境爱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方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其次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实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实行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觉行政许可事项干脆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看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干脆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确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
4、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20xx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运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爱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爱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爱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爱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同一个
5、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依据国家环境爱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爱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依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根据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爱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具体的评价。附录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
6、审批。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看法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需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爱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需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安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本案中的离子膜烧碱及pvc树脂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情形,而被申请人忽视审批应有的要件,依法应予撤销。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
7、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事实不清,侵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撤销。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部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2申请人:汪茂荣,男。汉族。1967年9月19日诞生,住舒城县城关镇沙埂村康居点,电话:15956408728被申请人:舒城县人民政府,法人:张秀萍。地址: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403号。原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9月29日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确定书(舒政征补6号),申请复议。申请事项:1、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确定书(舒政征补6号)违法。2、撤销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
8、偿确定书(舒政征补6号)。事实与理由:一、申请人房产为证件齐全的商品用房申请人于1995年购买沙埂村开发的商用房一套,并相继办理了国有土地运用权证(舒国用1997字第030xx6号)和房地产权权证(皖舒字第00045781号),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二、被申请人未能出具征收土地审批文件,其土地征收行为是违法的20xx年,舒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的确定。该确定确定征收总面积1742亩,征收范围包括申请人房产所在的国有出让土地以及周边大片的农用土地。舒城县人民政府指定县住建局为该项目中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县住建局托付县房地产管理局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中华人民
9、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征收1742亩农用土地,审批权是国务院,应经国务院批准并取得附属建筑物拆迁许可证,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征收。但申请人多次要求出具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均未果。20xx年房屋拆迁工作启动后,申请人多次要求相关单位出具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涉及1742亩土地的审批文件及拆迁许可证,但作为实施及监管单位的舒城县人民政府和县住建局,始终没有出具。而且,舒城县国土局工作人员还声称“先拆迁再办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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