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物业服务合同汇编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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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物业服务合同有关物业服务合同范文汇编9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拟定合同的留意事项有很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我细心整理的物业服务合同9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物业服务合同 篇1一、当前理论界通说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托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团体在同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签订的以物业管理公司供应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支付管理费用为内容的,规范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权利义务的协议。在该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为业主及业主团体,即托付人;另一方为物业管理公司,即受托人。通说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托付合同,其理由是物业服
2、务合同的特征符合托付合同的特征。详细体现在:(一)两者的价值取向(或者目的)基本一样托付合同是托付人为了克服自己的某些不足,而利用受托人的优势为自己处理肯定事务的合同。而业主作为物业的全部权人,依据“自己事务自己管理”的原则,其本应亲自对物业进行管理,但是,业主由于人数众多、精力、时间、实力等方面的限制,根本不能亲自管理物业,因而授权业主委员会代替业主,与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进行有效管理,以期达到物业保值、增值的目的。由此可见,就价值取向(或目的)而言,物业服务合同与托付合同基本一样。(二)两者均以相互信任为订立合同的基础托付合同的托付人既然是利用受托人的优势为自己供应服
3、务,就必定要对受托人的资信、技能等状况进行充分了解,双方以相互信任为基础签订合同。作为托付方的业主之所以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替之对物业进行管理,是因为国家对物业管理公司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物业管理公司要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实力,其从业人员也要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并且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参见20xx年9月1日起先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和第33条)。业主也只有在了解了上述状况并对各物业管理公司的资信、服务业绩、业绩等进行综合比较的基础上,才会依据自己的意志在公允的条件下,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当然,物业管理公司也有权确定是否接受
4、业主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托付。但是,物业服务合同一旦成立,没有法定或约定缘由,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明显,物业服务合同和托付合同均以相互信任为基础,而且更加强调托付人(业主)对受托人(物业管理公司)的信任。(三)有偿的托付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合同。在有偿的托付合同中,托付人主要担当缴纳费用、支付酬劳的义务,受托人则负有处理托付事务以及报告的义务,相应地,双方互享有权利。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也完全符合这一特征。托付方(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负有缴纳服务费用、支付适当酬劳以使物业管理公司接着经营的义务,而受托方(物业管理公司)负有依照合同
5、约定供应物业管理服务,修理、养护物业,保持区域内整齐的环境和良好的秩序义务。相应地,托付方享有获得良好物业服务的权利,受托方享有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权利。(四)托付合同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而物业服务合同是有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托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托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此条说明托付合同存在有偿与无偿之分。而物业服务合同则是一种有偿托付合同,物业服务的目的在于确保物业的保值、增值,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物业管理公司运用专业技术和管理手段,投入大量的人
6、力、物力和财力,向小区业主供应综合性、专业性的服务,相应地就必需要求业主支付费用和酬劳,否则物业管理公司就没有了生存的基础,也就失去了供应物业服务的动力。(五)两者均是诺成性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样即可成立的合同。一般理论认为托付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主要是面对全体业主的,只要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意思达成一样,合同一旦签订即告成立。二、笔者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不是托付合同,至少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托付合同20xx年8月完成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将“物业管理合同”单列为第五十二章,共有十四条,该草案将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归位于托付合同,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
7、。因为,物业服务合同与托付合同相比,还有许多特别之处。详细如下:(一)主体的特别性在托付合同法律关系中,只涉及两方主体,即托付人与受托人,且双方不以其它条件为要件。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可能涉及四方主体,即开发商、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但是,在不同阶段,详细涉及的主体是不一样的:1.物业起先销售后,业主入住达到符合召开业主大会的法定比率后,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此时,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涉及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三方主体。2.在物业销售起先后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则由开发商作为“大业主”选聘临时的物业管理
8、公司。此时,合同法律关系涉及开发商、部分已经购房的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三方主体。3.由于我国现实还存在部分小区是由上世纪六七十年头的公房转化而来,业主团体自治意识还不是很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自行托付物业管理公司与之签订服务合同。此时,合同法律关系就仅仅存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两方主体。4.以上所述是在合同签订阶段,而在合同履行阶段,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都享有肯定的权利,负有肯定的义务。此时,合同法律关系涉及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四方主体。另外,物业服务合同的受托方只能是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不仅必需是独立的法人,而且必需具备相应地资质。这是
9、因为物业管理是一项综合的、专业性强的活动,只有具有相应管理实力的组织才能供应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相同的管理服务。(二)形式的要式性托付合同可以为要式也可以为不要式,而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则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为要式合同,“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三)解除合同的严格性托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10条:“托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托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行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而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须要有严格条件,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第3款规定:业主大会作出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10、的确定,必需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同样对于业主委员会违反合同约定,错误地行使权利或不履行相应地义务,使物业管理公司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在肯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假如任由一方随意解除合同,必定会造成物业管理公司短期行为,小区管理极度不稳定,从根本上造成对全体业主利益的损害,并且造成社会资源奢侈,激化各种社会冲突。(四)转托付的范围限制性不同托付合同中受托人要亲自处理事务,经托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托付,没有范围限制,因为托付合同是基于双方信任才成立的。物业管理条例第40条则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物业管理区
11、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托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不须要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托付给他人,这主要是为了更充分地爱护小区业主利益。(五)隐名代理问题托付合同中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在托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托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干脆约束托付人和第三人,发生的后果干脆归属于托付人。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在合同履行阶段,物业管理公司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即使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物业服务合同也只能约束物业管理公司与第三人,发生的后果干脆归属于物业管理公司,而不是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例如
12、:物业管理公司以自己名义与清洁工签订合同并且清洁工知道物业服务合同的存在,当清洁工因为意外事务受到损害,此时应由谁来担当责任(解除物业管理公司与专业清洁公司签订合同,因为此时涉及的是民法中雇佣关系,应由清洁公司担当责任)?假如由业主来担当责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是一种托付合同,发生的后果干脆约束托付人与第三人),在实践中是不现实的,因为业主并没有为任何侵权行为,依据“自己行为自己负责”的法理,要求不是行为主体的业主担当责任是不合适的,虽然物业管理公司是因为业主的利益与之签订合同,但是不能因此就必定得出由业主担当责任的结论,同时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子数众多,假如由业主担当责任,原委如何安
13、排才能公允?因此由业主担当责任是不公允而且是不现实的;同样由业主委员会担当责任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在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如何本身还不统一,业主委员会是否为法人机构,是否为具有民事权利实力和行为实力的非法人组织,是否具有一般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都没有做出清晰的回答,虽然业主委员会有自己的名称、场所,但是没有独立的财产、组织机构,无法独立担当民事责任。因此,由物业管理公司担当责任是最可行也是正确的。(六)归责原则托付合同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详细体现在:1、假如托付合同是有偿的,那么,()只有因受托人的过错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托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2、假如托付合同是无偿的,那么,只有因受托人的有
14、意或重大过失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托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而物业服务合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物业管理公司有没有过错,只要其没有根据合同供应物业管理服务或者供应的物业管理服务不符合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或者标准,就应当担当法律责任。三、结束语综上所述,物业服务合同不是一种托付合同,至少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托付合同,现行合同法中没有任何一个合同类型可以包涵物业服务合同,因此,从性质上说物业服务合同应属于混合型合同。国家建设部20xx年9月6日颁布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不是以20xx年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52章所规定的“物业管理托付合同”,而是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标题,不仅可以说明建设部好像已经
15、清晰、精确的相识到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是综合性的服务合同,而并非单纯的托付合同,而且这也是上述理论的一次胜利的立法实践物业服务合同 篇2答辩人: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略)法定代表人:(略)代理人:张欣,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答辩人:张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诞生,住址(略),身份证(略)答辩人就张某所诉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xxx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xx号,答辩如下:被答辩人张某因其居住的B栋2单元3A于xxx2年11月1x日发生严峻的渗水、漏水而起诉答辩人,认为是答辩人失于管理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答辩人作出相关赔偿。然而答辩人认为本案的事实状况与张某所称并不一样,适用法
16、律上张某也有所不当,详细理由为:一、被答辩人张某所称的损失是由其户内装修时变更了房屋的原有运用功能,从而变更了原有的排水设施及功能而造成的。xxx2年11月1x日12:53 分,答辩人值班人员在小区公共区域巡察检查中发觉,张某所居住的B栋2单元3A门口发觉有水渍,初步判定水源系从张某家的室内流出,答辩人的物业工作人员马上通知张某,等待张某回来查明缘由,张某回家打开门后,答辩人马上组织物业有关工作人员紧急清理室内积水,答辩人的工程人员会同张某现场查看渗水缘由,答辩人的工程人员在现场查看时发觉,水源系从房屋天花中心空调排风口流出,依据现场流出的水发觉有异味,当时推断这应是污水管道堵塞所造成。而答辩
17、人调阅了张某装修申报的图纸发觉,张某将原有的阳台改为厨房,原有厨房改成餐厅,变更了房屋原有结构,为此又私自改动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将空调排水接入污水主管,将污水排放接入雨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混排是导致张某改动后现有厨房污水倒流的主要缘由。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方法(建设部令xxx2第11x号)第五条明确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也明确有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房、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明显,张某在
18、装修过程中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方法,也违反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装修手册的相关管理规定与要求。二、答辩人已尽到告知和维护义务,没有任何失职的过错。张某于xxxx年12月5日向答辩人提出了装修申请,答辩人对其装修内容审批时已就装修明令禁止事项进行书面告知,明确告知业主严禁变更房屋的原有运用功能,事实上答辩人已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张某尽了告知义务。并且,xxxx年5月5日张某的装修延期申请审批表里,答辩人再次提示和书面告知了相关事项。不仅如此,答辩人还主动帮助处理本次事故,当时是答辩人的值班人员在小区公共区域巡
19、察检查中发觉张某户内有水溢出,答辩人还在第一时间以电话形式通知业主,并全程帮助业主处理户内积水及进行事务事故调查。因此,本案事故的过错系张某本人所造成,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更不存在民事法律责任的前因后果联系,答辩人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人情关怀上都履行了帮助义务。三、依照双方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张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担当。答辩人与张某双方签订的装修进场协议第十二条明确约定:“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损坏他人物品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由责任人或业主负责赔偿。”第十五条还约定:“由业主装修改动房屋结构而造成的房屋开裂、渗漏等后果,由业主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方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
20、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而本案张某装修期间变更了原有的排水设施及功能在先,导致户内设施损失,其主要干脆责任在于张某,依据上述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其责任应自负。四、张某应马上复原户内原有的房屋运用功能,复原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设施原有功能,停止对该栋全体业主共用管道设施的民事侵权行为。张某户内装修时变更了房屋的原有运用功能,改动了原有的排水设施及功能,答辩人已严格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但出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和物业管理须要,希望法院能劝诫
21、张某马上复原户内原有的房屋运用功能,复原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设施原有用功能,停止对该栋全体业主共用管道设施的民事侵权行为,望法院能主持法律公允与正义。答辩人:深圳市某业管理有限公司xxx年七月二十九日物业服务合同 篇3甲方:负责人:地 址: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地 址:联系电话:甲、乙双方在自愿、同等、协商一样的基础上,就 (物业名称)的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状况物业名称:_物业类型:_ (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座落位置:_总建筑面积:_平方米;其中住宅_平方米。其次条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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