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立法对村落宗族势力的规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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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月 知与行 , 总第期第期 国情国策研究周珩,李涛村民自治立法对村落宗族势力的规制知与行,():收稿日期基金项目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选举文化与村民自治立法的互动研究”()作者简介周珩(),女,黑龙江肇东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副教授,法学博士,从事宪法、选举法研究。村民自治立法对村落宗族势力的规制周珩,李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呼和浩特)摘要村落宗族势力是指宗亲、姻亲之间通过不断的生活与生产过程中帮扶与往来而逐渐形成的利益统一、有意图的寻求达成具体目标的群体所具有的影响力。在乡村社会系统中,扎根于乡村社会、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组织具有
2、天然的优势,能够迅速建立起认同关系,有效整合乡村资源,实现对乡村社会的组织化控制。村落宗族文化能够弥补国家治理中公权力过于强硬的不足,对宗族内部纠纷、矛盾能够起到调节的作用,从而协调农村人际关系。村落宗族文化对国家治理影响的消极方面是造成村落宗族势力的扩张。村落宗族势力在对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协调和配合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阻挠和影响,制约着村落基层民主制度的开展和推进。村民自治立法对村落宗族势力的规制主要分为直接规制和间接规制两个方面。现阶段的村民自治立法对于村落宗族势力的规制难以发挥有效作用,无法很好地抑制村落宗族势力对于村民自治的不利影响。村民自治立法直接针对宗族势力影响的条款过少。在有关
3、近亲属的规定方面所规制的层面较窄,村民自治立法中间接针对村落宗族势力影响的条款的约束力不强。应从人数较多,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几个方面来界定宗族恶势力。完善村民自治民主选举法律规范,规范民主选举行为。细化村民自治民主管理法律规范,保障民主管理权利行使。积极强化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村民自治权受到侵犯的救济途径。关键词村民自治;宗族势力;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 文章编号()在家天下时期的中国,宗族是封建社会得以建立的基础。由于宗族制度是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背景下孕育和发展的,因此,相对于城镇而言,村落宗族有着更深的社会基
4、础和血缘纽带,村民自治制度的运行也为村落宗族势力的形成和发展壮大提供了有利条件。脱缰的宗族势力,给广大农村的社会稳定、和谐造成了恶劣影响。自世纪年代末、年代初村民自治进入国家治理领域以来,学界对宗族在村落影响的研究一直未曾间断,但就研究的学科领域而言,前人的研究大多从社会学、政治学的角度去研究村落宗族与村民自治的关系,从法学的视角来规制宗族势力的研究没有形成较大的影响。因此,本文立足法学,以规范的视角探讨对村落宗族势力的规制。万方数据 一、村落宗族文化对农村治理的影响(一)传统村落宗族文化对国家治理的影响宗族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内容之一,对中国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影响。宗族文化主要讲究以血
5、缘关系为基础,以父系家长制为核心,以大宗、小宗为原则,以孝悌、尊宗敬族为内涵,以长幼尊卑有序为表现的家庭群体。我国宗族的历史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远古社会氏族公社时期的“家”,其是指通过一定的制度和规则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家庭群体。而宗族制度的最终形成则应当归功于周天子分封制度的推行,其仅存于天子家族内部。及至春秋时期,随着分封制度的逐步推广和持续扩大,宗族现象也扩展到了贵族家庭。到了魏晋时期,分封制逐渐演变成了士族制度,有着严格的门第、宗族规制。唐宋之后,随着封建皇权制度的发展及程朱理学的推动,宗族制度和宗法思想逐步渗透到普通百姓阶层。尤其是明清时期,宗族制度成为当时国家与人民联系的
6、必然纽带。可以说,宗族制度自古至今一脉相承,构成了传统中国社会关系网络的主要特征,历代王朝推崇宗法,家与国没有紧张的对立,家居政坛之上,家国不分,和谐融洽。由于受制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资源条件等诸多原因,国家政权始终难以有效整合和动员基层资源,对基层乡村社会的控制有限,地方行政体系政权仅仅“止于州县”,而在乡村社会系统中,相比于外来政权等组织形式,扎根于乡村社会、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组织具有天然的优势,能够迅速建立起认同关系,有效整合乡村资源,实现对乡村社会的组织化控制。因此,统治者利用农村中的宗族势力进行行政控制,这种情况直至民国时期才被打破。费孝通先生曾经说过:国家权力在农村主要是依靠大型
7、家族组织或者与官府有着密切关系的家族士绅们来主持和行使的。传统中国社会,不过是由几个大家族组成的。封建制时期的中国人仅存在“天下”和“家”的观念,却没有“国家”的概念。(二)当代村落宗族文化对国家治理的影响村落宗族文化对国家治理影响的积极方面是有利于弥合国家政权的短板。村落宗族文化是村落宗族势力产生的基础,村落宗族势力有着传统、保守的消极属性,但是作为一种社会秩序其能够存在几千年也是具备一定的积极影响的。殷海光先生也曾指出,封建专制时代“中国就是以一个家族作中心统治着所有的家族”。这种传统力量的惯性如此之大,以至于直到今天中国社会,尤其是传统色彩浓厚的村落社会表现就更为明显。当前,村落宗族文化
8、能够弥补国家治理中公权力过于强硬的不足,对宗族内部纠纷、矛盾能够起到调节的作用,从而协调农村人际关系。我国乡村社会的相当大一部分纠纷和矛盾并不是通过诉讼、申诉等公力救济方式处理的,而是依靠宗族内部的人际关系进行自我协调和解决的。传统村落宗族文化中的“尊老、爱幼、仁义礼智信、行善积德、孝悌”等思想和道德观念虽然是对宗族成员的束缚,但是在处理乡村社会关系、协调人际关系方面也具备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目前在基层农村还存在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过多干预的情形,对此,一个或者几个村民是无法抗衡和制约的,但宗族的存在“使农民获得了一种天然的制衡性组织”,使得乡镇政府及其工作干部不敢突破法治干预村治。基于这一现
9、实,学者们关于宗族对村民自治影响的评价也比较客观,即在承认宗族价值观与村民自治的民主精神相违背的前提下,其在实践的运行中可能恰恰会促进村治的民主进程。此外,村落宗族文化能为村民提供社会保障。 年颁布的广西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第条第款规定“破除封建迷信和宗族观念”,而年修订后的该办法则将该条款予以删除,这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的村民自治立法由原来排斥宗族观念转为渐渐认可宗族文化中的精华部分。总而言之,村落宗族文化的本质是依据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组织或者团体,传统的宗法思想和道德观念不断支配、制约和促进着农村基层社会需求,有利于构建良好的传统公共秩序,一定程度上便利了村民自治的施行。村落宗族文化对国家治理影
10、响的消极方面是造成村落宗族势力的扩张。村落宗族文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村民自治的发展和完善注入新的活力,但是这种宗族文化是在传统的农耕时期形成的,与现代社会的民主法治观念相去甚远。梁漱溟先生指出:“中国人既没有团体,也没有个人,他们有的只是一万方数据个家。”受其影响逐渐抬头的村落宗族势力对现代农村村民自治以及基层民主治理的实现产生了较大的消极影响。村落宗族势力是随着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村落宗族制度的复兴和蔓延而形成的,主要是以血缘以及姻亲关系为纽带。 “势力”字面上的意思是权势、威势,而村落宗族势力是指宗亲、姻亲之间通过不断的生活与生产过程中帮扶与往来而逐渐形成的利益统一、有意图地寻求
11、达成具体目标的群体所具有的影响力。村落宗族势力的特点表现在:首先,群体内利益基本一致。宗族作为一种家族内部的组织,类似于私人组织,它所遵循的原则是以血亲为基础的,在宗族内部进行权利分配,具备天然的排他性。在农村,传统的宗族观念致使村民普遍信奉“同宗同族一家亲”的基本信条,排斥外族的观念日益强化,当遇到利益纠纷、集体事件或者突发事件时,宗族之间能够迅速团结,一致对外,维护本族的权益。其次,希冀扩大影响力。正是在前一特点基础上,宗族内部希望扩大宗族的影响来为群体带来更多利益,而其扩大影响力的主要途径就是尽量影响选举,其主要表现在村落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民主选举的垄断性、破坏性和操控性方面,通过宗族内
12、部的“串联”、“沟通”、“协调”,促使宗族成员“自觉”选举本族成员为村委领导人员,而当选的该族成员会利用村干部(主要是村委会主任)的身份和权力来影响和制约村委会集体的公共管理行为,从而维护该宗族的权益。宗族背景和宗族势力成为制约和影响村干部工作方式和行为的重要因素。实践中,村干部在行使管理职权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与本族势力相结合,打着依法行政的口号实现对本宗族权益的维护,一些村干部甚至利用其自身职权和宗族势力对村内的集体财产、私人财产等实施占有和侵吞,对检举人、批评人、申诉控诉人进行造谣、诽谤、殴打等报复现象也层出不穷。总而言之,村落宗族势力在对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协调和配合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
13、阻挠和影响,制约着村落基层民主制度的开展和推进,需要进行合理约束和引导,使村落宗族势力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贡献力量。二、现行村民自治立法对村落宗族势力规制的现状与不足(一)村民自治立法对村落宗族势力的规制现状村民自治立法对村落宗族势力的规制主要分为直接规制和间接规制两个方面。在直接规制村落宗族势力的条款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以及各省市地区陆续颁布的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相关村民自治立法对村落宗族势力的直接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禁止利用宗族势力干预村民自治活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条第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宗
14、族等干预选举工作”,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条第款规定,“不得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影响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或者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此明确制约宗族势力对民主选举等村民自治活动的干预。此外,其他地方立法也从不同的角度对宗族势力予以规制,如有地方立法将“不搞宗族派性”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条的规定);有地方立法明确了村委会的职责之一即为“预防和制止非法宗教宗族活动”(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条第项)。 明确近亲属的范畴。如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条明确规定“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
15、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村委会组织法以及其他各省市地区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等对近亲属的范畴划分虽未在条文里明确规定,但一般也与内蒙古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的划分方法基本相同,即将其定位为民法领域内的近亲属。 明确村务机构成员近亲属回避制度。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第条第款规定村委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村委会主任的近亲属不得兼任村财务工作;其第条规定“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第条第款规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选举组织工作”;第条第款规定当选的村委会成员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保留职务较高一
16、人等。河万方数据南省、四川省以及吉林省的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也有相近的规定,规避近亲属同时担任村委会成员,避免村委会成员存在近亲属关系可能对村民自治带来的不利影响。在间接规制村落宗族势力的条款方面,我国村民自治立法对村落宗族势力的间接规制主要体现在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如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村务管理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等,这些条款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宗族势力的影响。事实上,专门针对村落宗族势力的立法规制并不突出。反而在立法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对宗族势力抱有高度警惕的态度。如民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的意见(年月日发布)
17、中,要求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参与或指使他人 利用宗族宗教势力破坏选举或妨碍选举的,依法严肃查处。而各地村委会换届选举前关于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多用“坚决防止和纠正宗族、宗教等各种势力干扰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要积极引导村民消除家族、宗族、派别等不良影响”、“利用宗教、宗族甚至黑恶势力等干预选举、拉票贿选的不宜列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表述,尽量避免宗族势力的干预。(二)村民自治立法对村落宗族势力规制的不足如上文所述,我国的村民自治立法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步,初步构建了由中央到地方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但是村民自治立法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对村落宗族势力也难以进行全方位的有效的规制。具体表现如下:我国现有
18、的村民自治立法直接针对宗族势力影响的条款过少。我国的村委会组织法以及各省市地区的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对村落宗族势力缺少直接的规制条款,只有个别地方立法予以明确规定,其他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中均未出现“宗族”或“宗族势力”的表述。因为,村委会组织法等村民自治立法未有明确的条款对村落宗族势力进行规制,为村落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活动进行过多的干预提供了可乘之机,也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村落宗族势力在我国农村的复兴。我国村民自治立法在有关近亲属的规定方面所规制的层面较窄,对当前我国农村宗族势力的规制不足,不符合当前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现实需要。我国的村委会组织法及多数省级地方的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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