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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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渝交委安201419号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委属各单位:现将重庆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近:重庆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2014年6月27日 1 抄送:市政府应急办,交通运输部应急办。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6月27日印发重庆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31.1 目的31.2 依据31.3 工作原则41.4 适用范围41.5 分类分级41.6 预案体系4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52.1 组织机构52.2 应急工作组72.3 专家咨询
2、82.4 组织结构图92.5 应急协作93 预防和预警机制103.1 预防103.2 预警信息103.3 预警支持103.4 预警分级113.5 预警权限113.6 预警发布与解除124 应急响应134.1 分级响应134.2 信息报送134.3 先期处置144.4 扩大应急154.5 主要处置措施154.6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174.7 应急结束184.8 评估185 恢复重建186 保障措施196.1 队伍装备保障196.2 资金保障196.3 宣传、培训和演练196.4 监督检查197 附则207.1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207.2 预案管理与更新227.3 奖励与处罚237.4 制定与解释2
3、37.5 预案生效238 附录24 28 1 总则1.1 目的加强我市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妥善处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并为全市其他相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2 依据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1.2.10 港口
4、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1.2.11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1.2.12 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2.13 交通运输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2.14 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2.15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2.16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处置原则;坚持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原则;坚持平战结合、运转高效、协调联动原则。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级)及以下等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特别重大(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以及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或由政府其他部门牵头处
5、置,需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的其他紧急事件(以下简称“其他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1.5 分类分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详见7.1突发事件分级标准。1.6 预案体系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委质监局(以下合称“各行业管理机构”)、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重庆海事局,及相关交通企业应依法制定与本预案有效衔接的预案,形成预案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预案:1.6.1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至少应包含水上交通事故、港口危险货物事故、港口安全生产事故、港口预防自然灾害、航道断(碍)航突发事件、水路运输保障、水路旅客运输
6、紧急疏散救援等应急预案。1.6.2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至少应包含公路运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道路运输事故等应急预案。1.6.3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6.4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至少应包含水运基础设施、高速公路,以及地方公路建设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6.5 群体集访事件应急预案。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1组织机构2.1.1 领导机构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交委设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委领导小组),由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副职领导任副组长,重庆海事局分管领导和各行业管理机构、市交通监测调度中心主要领导,以及委办公室、法规处、规
7、划处、建管处、养护处、港建处、综合运输处、宣传处、安全监督处的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职责:审定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工作政策、规划、经费预算和其他重大事项;指导督促相关单位部门开展应急演练和事故预防工作,以及其他应急准备相关工作。应急状态下,按照市政府授权或命令,开展以下工作:(1)决定启动和终止重大(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行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重大(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组织开展特别重大(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3)指导较大(级)和一般(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处置。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由委主要领导带领相关委领导、委相关处室负责人、相关
8、行业管理机构的领导赶赴现场;发生死亡59人的事故,由相关委领导、委相关处室负责人、相关行业管理机构的领导赶赴现场;发生死亡34人的事故,由委相关处室负责人、相关行业管理机构的领导赶赴现场。当发生影响较大的停运、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和阻断高速公路、一干两支国家高等级航道的事件时,委分管相应行业的委领导、相关处室和相应行业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赶赴现场。(4)对于其他事件,委领导小组应根据市交委法定职责,按照市政府命令,或相关部门的配合处置需求,调集应急力量参与处置工作,提供交通运输保障。2.1.2 办事机构委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工作办公室(简称委应急办),设在市交委安全监督处,由委安全监督处负责人任主
9、任,委安全监督处分管负责人、市交通监测调度中心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日常工作职责:组织初审相关应急预案,编制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组织指导开展应急培训和预案演练;督促落实行业相关防范措施,协调长江干线重庆段水路交通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其他应急准备相关工作。应急状态下,在委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1)执行委领导小组关于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意见,发布应急预警,启动和中止应急响应。(2)传达上级指令和领导批示指示;(3)负责搜集、核实和处理应急处置相关信息,按要求进行报告;(4)协调、督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5)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2.1.3 专项应急办公室
10、委应急办下设专项应急办公室,负责本专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1)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分别设在重庆海事局和市港航局。重庆海事局负责长江干线水域;市港航局负责除长江干线水域以外的通航水域水上交通。(2)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 (3)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应急办公室设在委综合运输处。(4)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设在市运管局(5)重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委质监局。(6)公路(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公路局和委养护处。委养护处负责高速公路;市公路局负责普通公路。(7)信访稳定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设在委信访办。2.2 应急工作组2.2.1
11、 现场指挥按照市政府授权或命令,由市交委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时,委领导小组应根据级(重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所属行业性质,确定指挥部组成人员,组建现场指挥部,领导、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政府组建或市政府其他部门牵头组建的现场指挥部时,委领导小组应指派分管委领导、相关行业管理机构分管领导和委内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2.2.2 现场工作组(1)由市交委牵头组建的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处置需要,至少应组建以下现场工作组。综合协调组。由委应急办负责人任组长,相关行业管理机构和委相关处(室)人员为成员,负责起草事故处置的相关报告、通知、通报等文件,收集和报送事故处置信息、应急工作文件,协调衔接相关部门、
12、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事故处置;协调相关单位提供后勤保障;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抢险处置组。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性质,由对应处室负责人任组长,相关行业管理机构人员、应急专家为成员。负责拟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装备等应急力量;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处置工作,拟定应急征用补偿方案,核准应急征用费用;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运输保障组。由委综合运输处负责人任组长,市运管局、市港航局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人员和物资的应急运输工作;负责协调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工作;拟定应急运输征用补偿资金补助方案,核准应急运力征用费用;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3、通信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行监测中心负责人任组长,相关行业管理机构人员为成员。负责运用市应急调度平台、应急指挥车、海事卫星电话、网络等技术,提供相关通信保障工作;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新闻宣传组。由委宣传处负责人任组长,市交通宣传中心和相关行业管理机构人员为成员。负责制订新闻宣传方案,拟写新闻通稿,组织新闻发布,协调媒体记者采访;收集、跟踪新闻舆情,正确引导舆论走向;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善后维稳组。由委信访办负责人任组长,相关行业管理机构人员为成员。负责依法配合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事件善后和信访维稳工作;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其他部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
14、部时,市交委应根据指挥部的指令,指派相关分管领导和处室负责人参加相应工作组,按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2.3 专家咨询2.3.1 市交委应急办建立交通应急专家组。各专项应急办公室建立本专业应急专家组。2.3.2 专家组承担以下工作任务(1)对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拟定和修订提出意见建议;(2)根据实际需要,为行业应急管理工作、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服务,并对现场处置方案和措施、突发事件评估等重点处置环节提出评估意见;(3)承办委领导小组或委应急办委托的其他事项,协助委领导小组决策。2.4 组织结构图2.5 应急协作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15、和共同实施。在应急响应中,委领导小组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类型,在市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参加应急协作,各协作部门的应急任务分工根据其法定职责而定。3 预防和预警机制3.1 预防要强化安全监管,推进风险源管理,做好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不稳定因素的化解工作,减少和控制引发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和风险点;积极推进完善应急体系建设,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应急运力,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应急值班,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3.2 预警信息3.2.1 预警信息内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包括:风险源信息,可能诱发、导致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以
16、及需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的其他事件信息。3.2.2 预警信息来源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来源主要有:(1)上级发布的相关预报和预警信息。(2)相邻省市和市内相关部门(水利、水文、气象、国土、地震、卫生、公安等)发布的,以及群众提供的涉及交通行业的信息。(3)行业内监测、核实到的信息。3.3 预警支持3.3.1 市交通监测调度中心负责重庆市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平台的建设和管理、交通运行状况监测、应急调度工作。交通运行监测调度平台应实现与交通运输部、市政府应急平台、市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有效连接。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应急预警、指挥决策和信息报送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与共享工作,接受市交通监测调度中心的调度
17、指令。各级平台应建立突发事件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建立突发事件数据库,建立各级预警联系人常备通讯录及信息库。3.3.2 联合气象、水利、国土、地震、水文等相关部门,建立长效预测、预警机制。3.4 预警分级按照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对应的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表3-1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级别预警级别级别描述颜色标示事件情形I级特别严重红色发生或可能发生表7.1.17.1.6中特别重大级别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II级严重橙色发生或可能发生表7.1.17.1.6中重大级别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III级较重黄色发
18、生或可能发生表7.1.17.1.6中较大级别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IV级一般蓝色发生或可能发生表7.1.17.1.5中一般级别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3.5 预警权限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经市政府授权,负责发布级(红色)、级(橙色)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级(黄色)、级(蓝色)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发布高速公路内的级(黄色)、级(蓝色)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3.6 预警发布与解除3.6.1 预警发布程序(1)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将搜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和核实,对照预警级别标准,初步判定预警等级。属于级(黄色)、级(蓝色)的,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19、,按照授权依法进行发布,发布后30分钟内报市交通监测调度中心备案。属于级(红色)、级(橙色)的,或已发布的级、级预警信息有升为级及以上级别的趋势的,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2)委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对照预警级别标准,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向委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建议应包括预警信息具体内容、发布范围等要素。(3)委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授权后,市交委负责发布预警信息。由市交通监测调度中心负责向相关单位传递预警信息。需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应通过交通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及时传递预警信息。(4)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根据授权,确定并执行高速公路内的级(黄色
20、)、级(蓝色)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程序。3.6.2 预警解除程序根据事态发展,应适时调整或解除预警。程序如下:(1)委应急办和各专项办公室根据事态发展,确认预警涉及的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在减轻或危险已经消除,需降低或解除预警级别的,应向委领导小组提出降级或解除预警建议。(2)经委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交委发布降低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降级或解除预警信息由市交通监测调度中心负责传递。(3)级(黄色)及以下级别预警信息,由预警发布部门按发布程序报批后,发布降低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4.1.1较大(级)、一般(级)事件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授
21、权,牵头或参与一般()、较大()等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重大(级)、特别重大(级)事件的前期处置。对于其他事件,相关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积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高速公路内发生的较大()和一般()等级道路交通事故由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处置。对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事故,应积极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安监、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对事故引发的信访稳定事件,应积极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及其信访、维稳等部门做好维稳工作。4.1.2 重大(级)、特别重大(级)事件市交委牵头或参与重大(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特别重大(级)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对于其他事件,市交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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